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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对成都市等15个市、州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川建价发[2017]24号

各有关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你们关于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请示收悉。根据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川建造价发[2014439号)和《关于印发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系数公式和〈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表格的通知》(川建价发[201433号)的要求,现批准成都市等15个市、州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见附件)。

此次批准的人工费调整幅度和计日工人工单价从201771日起与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执行,201771日以前开工,但未竣工的工程,按结转工程量分段执行。人工费调整的计算基础是定额人工费,调整的人工费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础(税金除外)。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成都市等15个市、州2015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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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市政工程中的给水、燃气、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设备安装、路灯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中的喷泉安装执行通用安装工程相应标准。 

  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的通信工程、信号工程、供电工程、智能与控制系统安装工程执行通用安装工程相应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