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实施意见
川建造价发[2017]871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建标[2017]]16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有关精神,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我省工程造价监管机制,全面提升工程造价监管水平,维护建设市场各方合法权益,更好服务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深化工程造价咨询业监管改革,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一)优化资质资格管理
进一步简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建立和利用“四川省工程造价监管与信用一体化工作平台”,实现数据共享,简化企业资质升级、延续等行政审批所须提交的资料,全面实行造价咨询企业行政许可事项网上办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二)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
建立“四川省工程造价监管与信用一体化工作平台”,通过该平台发布企业基本信息、从业人员信息、客户满意度评价、良好及不良行为等方面内容,并由系统自动生成分析排名,方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查询使用。实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业绩网上公示备案制度,企业在办理资质升级、延续、评优评奖和执业人员在注册、延续过程中所须信息均实现公开,进一步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激励诚信行为、约束失信行为。建立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投诉举报制度,完善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动态核查及执业质量检查,重点加强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监管,强化行业协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行为,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业创新发展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工程造价在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中的引导作用,鼓励龙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融合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业务开展联合经营,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创新发展,充分运用BIM、大数据、云技术等信息化先进技术提升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值。
(四)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退出机制
对违反相关政策法规、计价规则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强制退出市场。严肃查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挂靠”、造价工程师违规“挂证”行为。
二、共编共享计价依据,统一计价规则,搭建公平市场平台
(一)共编共享计价依据
创新定额编制方式,集社会专家技术水平,整合我省编制力量,鼓励社会力量参加计价依据编制工作,提高定额编制的透明度,促进社会参与者提高自身技术水平,更好地领会应用计价依据,合理确定、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二)及时修订和完善计价依据
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2015]230号)要求,对发布实施满五年的定额全面进行修订。及时编制新工艺、新材料,特别是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海绵城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补充定额,适应建筑业发展,满足工程建设计价需要。各市、州在执行定额时,若遇新材料、新工艺缺项,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及时审批甲、乙双方编制的临时定额,并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以市场化为导向,鼓励企业定额的编制和应用。
(三)完善信息发布机制
完善本地区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信息发布机制,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信息服务工作。认真执行省住建厅《关于推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改革的意见》(川建造价发[2015]514号),坚持价格信息“统一测算、统一管理、统一发布”模式。工程造价信息工作应达到信息采集真实、发布时效性强、覆盖面广,着力做到指导市场、服务市场、满足各方主体计价需要,特别是采集和发布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地下城市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城市轨道交通等成品构件、部件的市场信息价格。进一步加强计价依据动态管理,及时做好人工费调整以及工程造价指数的测算和上报工作,使其更加贴近市场,切实保证信息服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统一计价规则
建设工程计量、计价活动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性文件。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工程量计算规范。定额计价应严格执行我省颁布的统一的计价定额及有关规则。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编制应严格执行我省制订的统一格式及计价表格。
(五)完善建设工程人工单价市场形成机制
改革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的计算方法,使其更加贴近市场,满足市场实际需要。扩大人工单价计算口径,依据新材料、新技术的发展,及时调整人工消耗量。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深入市场调查,按上述口径进一步做好人工单价信息收集、整理、上报工作,使发布的人工单价在相同口径下尽量贴近市场。
三、突出源头治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一)规范招标文件编制
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编制,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拟签订合同条款中对造价风险进行合理分担,按照现行规定,制定科学的报价评审办法,杜绝低于成本和严重不平衡报价中标,从源头上避免发承包双方由此产生计价争议。
(二)合理确定建设工程工期
指导和监督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认真贯彻落实《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投标及签订合同阶段应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工期。加大工期定额实施力度,遏制任意压缩合同工期行为,确保工期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实到位。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统计和对比各工程建设项目的定额工期、合同工期、实际工期,每年底上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不定时发布工期参考信息。
(三)落实安全文明施工、绿色施工等措施费
以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创建绿色环保施工环境为目标,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要求,做好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服务工作,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落实到位,为工程质量安全提供资金保障,并加强对费用落实情况的监督。
四、强化工程价款结算纠纷调解,营造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一)规范工程价款结算
强化合同对工程价款的约定与调整,推行工程价款施工过程结算制度,规范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支付。鼓励采取工程款支付担保等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确保工程价款支付。
(二)强化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管理
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落实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完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避免总承包人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
(三)建立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机制
重点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和合同纠纷的调解。建立工程造价纠纷调解专家库,以及相应的专家管理机制、信用评价机制、退出机制等,充分发挥经验丰富的造价工程师调解纠纷的专业优势,提高纠纷调解质量和效率,维护建设市场稳定。
五、加强工程造价制度建设和有效实施,完善市场监管手段
(一)继续推动我省造价立法工作
推进建立“以工程造价为基础、以质量安全为核心、以节能环保为目标”的建设工程管理模式,通过法律法规设计相应制度,制定相应规则,完善监管手段,逐步实现合理计价,有效打击和遏制恶意低价中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建设优质、安全、可靠的建筑产品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二)编制《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
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提供工程建设不同阶段、不同服务类型的行为规范标准,制定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量化标准,促进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质量提高,引导企业提升服务层次,为委托方提供更多更好的造价专业服务。
(三)实行招标控制价、合同、竣工结算文件网上备案
实行招标控制价、合同、竣工结算文件网上备案(以下简称“三价备案”),将“三价备案”纳入“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形成工程造价全过程监管闭合链,确保报建工程造价信息完备,改变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在备案工作中重点对是否按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按规定在合同中对造价风险进行约定、按合同约定办理竣工结算进行抽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加大督查力度,严格合同履约
加强对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不按合同约定计价、调整合同价款、拖延支付工程款、拖延竣工结算时间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合同的全面履行。
(五)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造价服务
不断提高政府投资工程和重大工程项目工程造价服务能力,建立工程造价全过程信息服务平台,完善招标控制价、合同价、结算价电子化备案管理,确保资金投资效益。特别做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地下城市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城市轨道交通等重大专项计价服务及其工程造价监测工作,将监测数据及时上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为投资者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六)开展工程造价信息监测
加强“三价备案”的执行力度,逐步完善形成工程项目造价信息数据库,利用全省统一的“三价备案”系统等信息化手段,逐步实现对工程造价的动态监测,实现互联互通和跨部门信息协同,为各方主体服务。
(七)完善工程造价监测指数指标
编制地方标准《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技术经济指标采集发布标准》,规范采集和发布行为。通过“三价备案”对工程项目造价信息数据的积累,形成我省的建设工程项目造价数据库。开发《工程造价技术经济指标采集与发布数据分析系统》软件,对已收集的基础资料进行加工分析,形成能满足各方主体计价需要的经济指标并及时发布工程造价人工、材料及造价指数,围绕政府投资工程,编制重大影响工程的造价指标。加快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城市轨道交通、海绵城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工程造价指标编制。引导市场对价格变化进行预判,为建设各方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
(八)规范计价软件市场管理
建立计价软件监督检查机制,不定期对计价软件是否符合计价依据和相关标准规范情况进行动态检查,鼓励计价软件编制企业加大技术投入和创新,更好的为工程造价行业服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