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成品住宅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成建委[2017]698号
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各相关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蓉各建设、施工单位:
为顺利推进我市成品住宅发展,促进建筑节能减排,带动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成品住宅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7]36号),我委牵头拟制了《〈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成品住宅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
《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成品住宅发展的实施意见》
的实施细则(试行)
一、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新报建成品住宅项目,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实施报建管理。
二、成品住宅项目装修设计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JGJ367-2015)和《四川省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技术标准》(DBJ51/015-2013),采用土建和装修一体化设计,强化建筑、结构、设备管线等专业设计与装修设计的相互衔接,实现固定面、设备管线、开关插座及基本设施等设计同步到位。
三、成品住宅工程以单位工程(幢号)为计量单位。建设单位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在设计总说明中必须明确实施装修的单位工程(幢号)、面积、比例等相关信息。审图机构应将装修设计纳入审查范围,对土建工程与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同步审查。审图机构应对实施装修的单位工程(幢号)、面积、比例等相关技术指标予以把关。
四、成品住宅工程项目发包应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在总承包招标时,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允许总承包中标人对装修工程进行施工或进行专业分包。如因设计等原因暂时不能确定装修工程造价的,应由招标人估价,以暂估价形式列入施工总承包招标控制价进行招标。成品住宅装修工程的分包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分包合同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五、成品住宅项目应实行一次性报建。成品住宅施工许可内容包括土建工程和房屋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实施成品住宅的楼栋、单元以及建筑面积。
本实施细则施行之前,已经颁发了建筑工程土建部分施工许可证的在建和已建项目,开发企业需要实施成品住宅建设的,应单独进行装饰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若成品住宅装饰装修部分工程由原主体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则应在质监、安监备案并在已颁发的建筑工程土建部分施工许可证进行增项;若成品住宅装饰装修部分工程由其他企业施工,则应单独办理质监、安监备案手续,并单独办理装饰装修部分的施工许可证。
六、总包单位实行专业分包的,在成品住宅装修施工前,装修单位技术负责人应编制装修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同意。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制定中间交接验收方案,报建设、监理单位批准同意。在主体分部(子分部)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总承包、装修分包、设计、监理等单位按照交接验收方案和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并形成相关书面验收记录。
七、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施工实施施工样板先行。样板间(层、段)合格后才能全面进入装修施工。样板间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总承包施工及装修分包单位相关人员进行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大面装修施工。样板间验收时,各方责任主体人员核查现场是否符合通过施工图审查的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要求。验收工作应形成书面验收意见,其验收记录纳入竣工验收资料备案。质量监督机构对样板间(层、段)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八、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所用材料、构配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有相应的质量保证资料。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涂料、天然石材等影响室内环境质量的主要材料应进行甲醛含量、放射性、防火等指标的见证取样检测。成品住宅工程装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并取得计量认证(CMA)证书的专业检测单位依据《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规定进行空气质量检测。空气质量检测报告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必备要件。
九、成品住宅工程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四川省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技术标准》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要求,并在竣工验收前按《成都市住宅分户验收指南》要求进行分户验收。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对分户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发现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或存在严重观感质量问题时,可以终止验收,并责令改正,符合要求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十、成品住宅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按照“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的原则办理。建设单位未严格按照建设条件要求实施成品住宅建设的,不予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在工程建设阶段单独核发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实行分次竣工验收和备案。即在完成土建部分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的基础上,再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竣工验收和备案。
十一、成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开发企业主动投保成品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市建委在开发企业信用系统中对其予以质量管理能力强的良好信用记录,并作信用加分5分。
十二、开发企业应于商品房销售时期间,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以电子屏幕或其他方式公示成品住宅的相关建设信息。信息内容应包括:实施成品住宅建设的楼栋、户型,装修设计、建筑施工和装修单位,菜单式装修相关信息及效果图,装修部品部件的品牌、型号和备选品牌、型号,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企业在市建委“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信用等级和信用分数等。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进行建设信息公示的,由市建委予以不良信用记录。
十三、开发企业应在项目现场,严格按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针对每一种装修方案分别制作实体样板房,作为销售展示和房屋交付的参照标准。实体样板房应真实反映交付的成品住宅的装修标准和施工质量。实体样板房的保留时间自第一次商品房交付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开发企业拆除实体样板房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十四、开发企业在成品住宅实体样板房修建完成、所采用的装修材料和设施设备的品牌、型号等完全确定,且经验收合格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装修价格核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备选库中随机选择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对住宅装修价格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市建委负责中心城区(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成品住宅装修价格核查工作,郊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住宅装修价格核查工作。
市建委对故意出具虚假报告的造价咨询公司实行黑名单管理,取消其在我市开展成品住宅装修造价核定的资格。开发企业故意指使造价咨询公司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市建委予以不良信用记录并信用扣分。情节严重的,提请市房管局暂停其商品房销售网签备案。
十五、开发企业超出建设条件要求比例建设成品住宅,或没有成品住宅建设要求主动按照成品住宅方式开发建设的,市建委根据《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信用加分标准2.4条的规定予以信用加分。对开发企业根据建设条件要求实施的成品住宅项目,不予以信用加分。
十六、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成品住宅年度建设规划,将成品住宅建设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建设条件,并加强过程监管和验收把关,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我市成品住宅建设的顺利推进。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政策适用范围为各(区)市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