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律规则》《四川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自律规则》的通知
川建价师协[2017]24号
各会员单位:
为加强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我会经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律规则》和《四川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自律规则》(川建价师协[2017]24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四川省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川建价师协[2017]31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
二○一七年七月十日
附件1:
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执业行为,维护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水平和成果质量,建立完善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包括省外入川企业),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工程造价的相关计价、计量规范,合法经营,公正执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行业和客户利益。
第四条 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对本规则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协会自律委员会负责行业自律行为的监督检查;受理违反本规则事件的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章 自律规定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咨询活动中,应执行建设工程造价相关的国家规范、行业规程和《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标准》(川建价师协[2017]11号)。按照以上规范、规程、标准规定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要求做好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出具规范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通知》(川价协[2017]12号)的要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价目表》,并告知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照国家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签订合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咨询业务时,应按业主选取文件约定的报价方式,依照本企业公示的价目进行洽谈和签约。在洽谈和签约时报价不得低于本企业公布价格的80%。业主选取文件内未要求报价的可不进行报价。
第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依法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保守客户秘密,不利用客户信息从事与其合同约定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合法经营、诚信服务,不做虚假和夸大宣传广告,不得夸大企业资质等级、人员资质、注册资金、咨询业绩与荣誉等。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工程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鼓励和支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掌握新知识、新技术、新法规,不断提高造价专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对已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相关证件,阻碍员工的正常流动。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自觉维护行业声誉,不得弄虚作假、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虚构事实或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采取不当投诉、举报等方式诋毁、排挤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损害同行名誉和利益。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从事造价咨询活动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挂靠以本企业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
二、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两个或以上委托人对同一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委托;
四、以支付回扣、业务介绍费以及利诱、欺诈等方式承揽业务;
五、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
六、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文件;
七、超出企业资质范围承接业务。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自觉接受、配合自律委员会开展的检查、调查工作。
第三章 惩戒规定
第十七条 违反第五条规定,给予以下惩戒:
一、未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51095)、《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 7)和《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标准》(川建价师协[2017]11号)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和出具成果文件的,责令改正。
二、出具咨询成果文件,超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 7)和《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标准》(川建价师协[2017]11号)规定的误差范围,非故意原因的责令改正,书面检讨;故意造成的责令改正,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未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51095)、《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 7)和《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标准》(川建价师协[2017]11号)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和出具成果文件造成重大业务质量事故的,行业内通报批评并记不良行为一次。
第十八条 违反第六条规定,给予以下惩戒:
责令改正,行业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记不良行为一次。
第十九条 违反第七条规定,给予以下惩戒:
一、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责令改正。
二、签订“阴阳合同”(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责令改正,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不全面履行合同的,行业内通报批评或记不良行为一次。
第二十条 违反第八条规定,给予以下惩戒:
一、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报价中低于本企业公布价格80%的,行业内通报批评或记不良行为一次。
二、连续三次在报价中低于本企业公布价格80%的,行业内通报批评并记不良行为一次,并提请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三、在合同中的约定价格低于本企业公布价格80%的,该项目或该企业列入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成果质量重点监控,行业内通报批评或记不良行为一次。
第二十一条 违反第九条规定,给予以下惩戒:
行业内通报批评或记不良行为一次。
第二十二条 违反第十条规定,给予以下惩戒:
书面检讨并责令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业内通报批评或记不良行为一次。
第二十三条 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给予以下惩戒:
书面检讨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业内通报批评或记不良行为一次。
第二十四条 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给予以下惩戒:
书面检讨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业内通报批评或记不良行为一次。
第二十五条 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给予以下惩戒:
一、不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未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书面检讨并责令改正。
二、扣押已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员工的相关证件,阻碍员工正常流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业内通报批评或记不良行为一次。
第二十六条 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给予以下惩戒:
行业内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记不良行为一次。
第二十七条 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第一、二款,给予以下惩戒:
责令改正,行业内通报批评或记不良行为一次。
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第三至七款,给予以下惩戒:
行业内通报批评或记不良行为一次。
第二十八条 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给予以下惩戒:
一、拒绝自律委员会开展检查、调查工作的,行业内通报批评。
二、阻碍、干扰自律委员会开展检查、调查工作的,行业内通报批评并记不良行为一次。
第四章 惩戒管理和惩戒程序
第二十九条 惩戒管理
一、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将本规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协会将不定期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为和咨询成果质量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处理或惩戒处罚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二、处理投诉、举报的自律委员会委员当涉及其所在企业或本人及家属的违规事件时,应当回避。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具有监督、投诉、举报的权利;可申请列席自律委员会对违反本规则行为调查处理的专题会议。
四、投诉、举报应提供具体的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并具实名。投诉、举报材料应加盖单位印章或个人印鉴(签名),注明通讯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五、自律委员会对下列情况不予受理:
(一)不在自律委员会受理范围的;
(二)不能提供基本证据材料或证据材料含糊不清的;
(三)证据材料与投诉事实没有直接或必然联系的。
第三十条 惩戒程序
一、自律委员会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事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答复并说明理由,但匿名投诉的除外。
需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投诉事件,应予移送并告知投诉人。
二、自律委员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事件,应组织对该事件的调查、核实。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于10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发出《违规惩戒告知书》,列明拟惩戒的事项、理由、惩戒方式,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诉的权利。
三、当事人对《违规惩戒告知书》告知事项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违规惩戒告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自律委员会提出书面澄清、申诉。
四、自律委员会根据书面澄清、申诉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违规惩戒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违规惩戒告知书》主要事实认定清楚,次要事实认定不清或不成立的,补正原决定;
(三)《违规惩戒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依据错误,撤销原决定,重新作出惩戒决定;认定事实不成立的,撤销原决定,作出不予惩戒的决定。
五、当事人逾期不提出书面澄清、申诉的,自律委员会将按照《违规惩戒告知书》的内容发出《违规惩戒决定书》。
六、《违规惩戒决定书》由参与处理违规事件的自律委员会委员签字,自律委员会主任签发,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工商注册地址),地址如有变更应告知我会。
七、当事人对《违规惩戒决定书》不服的,可向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提起申请复议,由协会专家委员会抽选专家进行复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2017年7月20日起施行。原《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川建价师协[2013]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