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政策法规/国家 - 文章详情

住建部办公厅 关于简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

建办标[2017]4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决定取消和简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延续和变更申报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申报材料

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或乙级)资质,以及在申请资质延续、变更时,无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

2.造价员资格证书;

3.专业技术职称批准文件;

4.企业为专职专业人员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发票;

5.财务审计报告。

二、简化的申报材料

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或乙级)资质,以及在申请资质延续、变更时,无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承诺:

1.股东出资协议;

2.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

3.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4.专职专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和人事存档证明;

5.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或增值税)发票;

6.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三、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经取消和简化后,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或乙级)资质,以及在申请资质延续、变更时,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书(含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2.企业营业执照;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

4.工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

5.专职专业人员的身份证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6.企业缴纳社保证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并盖章的企业员工缴纳社保情况表(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

7.营业收入证明:企业开具的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发票和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

四、其他说明事项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审核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12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变更工作的通知》(建标造函[2016200号)中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791日起实施。

 

住建部办公厅 

二○一七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