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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的计价调整问题答复的通知》和《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建设工程价格风险分摊的通知》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促进工程计价有序开展,保证工程建设正常实施,保障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拟对《关于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的计价调整问题答复的通知》和《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建设工程价格风险分摊的通知》进行修订,我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及个人可以在201851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通信地址:成都市八宝街111306室 邮编:610000

    2.电子邮件:59035699@qq.com,邮件主题注明:“市造价站+单位+联系电话”;

意见中应注明单位或个人信息及联系电话。

 

附件1.《关于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的计价调整问题答复的通知》

2.《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建设工程价格风险分摊的通知》

 

 

 

                       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8年410


附件1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的计价调整问题答复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来因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时间较长或合同工期延长引起的计价调整分歧日渐增多,不少单位要求有明确的计价调整办法。为使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合理维护承发包双方利益,经研究,对因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及合同工期延长涉及的计价调整方法答复如下:

一、非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中间停工或合同工期延长遇工程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时,按以下方式调整:

(一)招标工程在投标截止日后60天(指日历天,下同)内开工的,除相关文件另有规定外,按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调整。

(二)招标工程在投标截止日后60天至150天内开工的,施工期主要材料价格涨幅不超过基准价3%时,不作调整。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大于3%或约定风险系数不调整的,应调整涨幅超过基准价3%以上的价差;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小于3%的,按原约定风险系数调整。

(三)招标工程在投标截止日后超过150天开工的,施工期主要材料价格涨幅超过基准价的部分,应按实调整。

(四)非招标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后60天内开工的,参照以上第(一)条处理;在签订施工合同后60天至150天开工的,参照以上第(二)条处理;超过150天以上才开工的,参照以上第(三)条处理。                                                           

(五)在建工程停工时间在60天以内的,复工后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一)条处理;停工时间在60天至150天的,复工后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二)条处理;停工时间超过150天才复工的,复工后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三)条处理。               

(六)工程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时间在60天以内的,超过合同工期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一)条处理;工程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时间在60天至150天的,超过合同工期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二)条处理; 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时间在150天以上的,超过合同工期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三)条处理。

二、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开工、中间停工或合同工期延长遇工程主要材料价格下跌时,按以下方式调整:

(一)招标工程在投标截止日后60天(指日历天,下同)内开工的,除相关文件另有规定外,按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调整。

(二)招标工程在投标截止日后60天至150天内开工的,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大于3%或约定风险系数不调整的,施工期主要材料价格跌幅超过基准价3%时,应调整跌幅超过基准价3%以上的价差;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小于3%的,按原约定风险系数调整。

(三)招标工程在投标截止日后超过150天开工的,施工期主要材料价格跌幅超过基准价的部分,应按实调整。

(四)非招标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后60天内开工的,参照本条第(一)条处理;在签订施工合同后 60天至150天开工的,参照本条第(二)条处理;超过150天以上才开工的,参照本条第(三)条处理。                                                            

(五)在建工程停工时间在60天以内的,复工后施工的工作量参照本条第(一)条处理;停工时间在60天至150天的,参照本条第(二)条处理;停工时间超过150天才复工的,复工后施工的工作量参照本条第(三)条处理。               

(六)工程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时间在60天以内的,超过合同工期施工的工作量参照本条第(一)条处理;工程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时间在60天至150天的,超过合同工期施工的工作量参照本条第(二)条处理;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时间在150天以上的,超过合同工期施工的工作量参照本条第(三)条处理。

三、以上施工期主要材料价格涨跌幅均以工程施工当月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的信息价与基准价比较,基准价是指招标工程在招标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或非招标工程在施工合同签订日当月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的信息价(或招标文件公布的预算控制价所取定的可调主要材料单价)。

四、工程项目因以上原因造成停窝工损失的,受到损失一方有权向对方要求补偿。

五、招标工程在招标基准日后或非招标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后相关部门出台文件对工程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或其他费用进行调整的,按相关文件规定做相应调整。

六、以上计价调整的具体方式参照我站成建价[2008]2号文件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2

 

关于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建设工程

价格风险分摊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期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波动比较频繁,使发包人和承包人无法准确预测市场价格风险,导致工程计价的价格争议日益增多,部分在建工程项目已严重地影响到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为了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理利益,确保建设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建立和谐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家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和国际工程施工招标风险分摊惯例,决定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计价中的价格风险分摊原则通知如下:

一、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施工招标文件应按照国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的内容进行编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不得设置工程量增减或签证变更工程量不作调整等违反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条款。

二、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计价实行价格风险分摊原则。招标工程项目在施工期内材料市场价格及价格政策文件规定有变化的,合同价款应予调整。投标人承担自主报价低于投标时市场价格的风险和可调主要材料在双方约定幅度内以及其他材料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招标人承担从招标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至工程竣工期间政策变化及可调主要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在双方约定幅度以外的风险。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工程要按规定编制预算控制价,预算控制价应该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编制,招标人不得将按照规定编制的预算控制价“上浮”或“打折”后公布。工程建设项目预算控制价进行评审的,应将附有评审修改和调整等具体内容的预算控制价及经过调整后的工程量清单,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能继续招投标活动。

四、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工程在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

五、招标人应该在公布招标项目预算控制价的同时公布编制该项目预算控制价所取定人工费标准和可调主要材料单价。所取定人工费标准作为调整人工费差额的依据;所取定可调主要材料单价作为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调差的基准价。

六、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对拟建工程的可调主要材料(详见附件)只约定风险幅度,可调主要材料的风险幅度值在0——5%以内取定。招标人可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将附件所列材料之外的某一种或几种材料列为可调材料,并在5%以内约定风险幅度值。

七、实行价格风险分摊后的调价原则

1、人工费调价原则

从招标工程招标基准日到工程竣工期间政策人工费标准有调整的,调整人工费差额。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人工费低于或等于招标基准日人工费规定标准(基准人工费)的,按施工期省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标准减招标期基准人工费调差;投标报价中人工费高于招标期基准人工费的,调整施工期人工费与投标报价人工费之差。

2、主要材料价格调价原则

从招标工程招标基准日到工程竣工期间,可调材料市场价格波动与基准价相比在约定风险幅度值内的,材料价格不调整。可调材料市场价格上涨超过基准价约定风险幅度的,调整超过约定风险幅度以上的价差(如报价高于基准价的,高于部分应作扣除,最多扣到不调为止);可调材料市场价格下跌超过基准价约定风险幅度的,调整超过约定风险幅度以外的价差(如报价低于基准价的,低于部分应作扣除,最多扣到不调为止)。

3、机械费及其他费用调价原则

从招标工程招标基准日到工程竣工期间,工程造价管理或有关部门对机械设备使用费及其他费用调整的,按照其规定进行调整。

八、在建工程在施工期内涉及价格调整的,按照执行调价期内所完成的工作量计算。

九、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工程在施工招标文件备案时,备案机构应查看对主要材料的价格风险约定内容,如与有关规定相违背的应令其整改。拒不改正的不能办理招标文件备案。

十、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时,发现施工合同对主要材料的价格风险约定内容与有关规定相违背的应要求发承包双方整改,未整改的施工合同不能备案。

十一、本通知自二00八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成都市建设工程可调价主要材料表

 

                                                                  二00八年二月一日

 

 

 

 

 

 

 

 

 

 

 

 

 

 

附件:

 

成都市建设工程可调价主要材料表

工程类型

可调材料品种

房屋建筑(含装饰工程)、市政设施工程

1.金属材料、金属制品及摊销钢材(不含作为辅材使用的铁钉、扎丝、螺栓、螺帽等);

2.水泥、水泥制品及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

3.各类木材(含硬木)及其制品;

4.各类建筑用砖、各类砌块、石料、砂、砾(碎)石、白石子(方解石)、彩色石子、石灰(含石灰膏);

5.各类瓦、各类防水材料、各类保温板材、各类墙体板材、沥青及其制品、玻璃;各类止水带;

6.各类耐酸碱、防腐、保温、隔热、耐火材料;

7.汽油、柴油、施工用水、用电;

8.各类装饰材料(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可调品种);

9.各类园林绿化材料(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可调品种);

10.各类新材料(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可调品种)

安装工程

安装定额中未计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