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结算中与时间相关的争议解决办法的探讨
周 惠
(四川百度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四川 成都 610000)
摘 要:本文仅针对工程造价结算中与时间有关的争议问题进行列举、分析探讨和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造价争议;工程结算;时间
随着建设工程承包模式多样化,政策文件调整,市场行情波动,新技术新设计推出,法制化要求提高,以及造价思维局限等因素,导致工程结算中的争议问题越来越多。
本文仅针对造价工程结算中与时间有关的争议问题进行列举、分析探讨和提出相关建议,希望抛砖引玉。
一、结算资料中与时间相关的主要问题
根据笔者在工作中遇到的结算争议情况,针对造价工程结算审核中与时间相关的争议问题,归纳列举如下:
1、关于工期延长存在的问题
工期延长是项目施工中较为普遍存在的情况。在结算审核中发现部分项目结算资料,在工期延长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
(1)送审资料中没有与工期相关的资料。如:送审资料中没有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或竣工验收报告没有验收时间等。
(2)开工通知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发出。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要求,“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但部分项目的开工报告签署时间与开工令要求的开工时间未按提前7天的要求执行,存在滞后的情况。
(3)有延期资料,但资料中未明确延期原因。如某项目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后半年才进行竣工验收,但送审资料中对此延长验收的原因未明确。再如有延期资料,但所有延期资料体现的延期时长与项目实际延期时长不一致。
2、赶工补偿方面存在的问题
(1)部分项目在送审资料中对赶工补偿办理有相关签证,但签证内容一般为:本工程由于要在什么时间前竣工,建议计取赶工补偿费多少元。但未明确该项目按定额工期应为多少天,提前工期天数是否达到相关文件要求计取赶工费的标准。
(2)部分项目没有赶工补偿的相关签证和约定,结算送审时施工单位认为在项目施工中为赶工,采取了加班加点及增加人力物力等措施,从而主张增加费用。
(3)投标报价有赶工补偿费用,并且以项包干,结算时是否计取的争议。
3、施工合同对“基准日”约定存在的问题
(1)基准日约定不明的情况:如某项目投标截止日期是2014年7月3日,人工费调整文件发布时间是2014年5月30日,执行日期是2014年7月1日。施工合同约定“税金、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人工费调整方法: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了工程造价中税金、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及人工费调整文件......”
(2)施工合同或招标文件未约定基准日,发生政策文件变化时如何调整的问题。
4、相关签证索赔的时间问题
(1)相关签证索赔时间超规范及施工合同约定时效的情况;
(2)签证索赔时间先后逻辑混乱的情况;
(3)签证索赔时间与其他记录时间矛盾的情况。
5、政策文件变化的时间节点问题
政策文件变化一般是需要划时段执行的,但部分项目结算资料中缺乏相关资料,未办理分段签认单;同时,施工日记和监理日记记录内容不详细不完整,导致结算发生争议。
二、争议问题分析及处理办法探讨
1、工期延长
争议问题分析:工期延长导致的争议一般包括:施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取;延期导致的材料涨价、人工调差、政策文件变化调整;延期时段发生的其他影响造价变化的因素,如延期造成的材料租赁期延长,人工、机械窝工等等。
处理办法探讨:对结算审核时发生延期资料不完整的情况,处理办法一般采用取证方式,由甲乙双方及监理单位对取证内容进行确认,并附书面出具情况说明;对涉及的造价变化,按具体项目的施工合同约定,结合相关签证分类调整。
2、赶工补偿
争议问题分析:赶工补偿一般存在争议,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是否计取;二是如何计取。
处理办法探讨:首先是否计取需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相关会议记录,以及相关定额规范等进行判断。如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1条精神,压缩工期超过定额工期的20%,则需要计列赶工补偿费。计取比例一般应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出具书面意见。其次,对投标报价中以项包干的赶工使用费,原则上按投标报价及合同约定结算办法办理。
3、基准日约定存在歧义
争议问题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词语定义与解释明确:“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同时,第11.2条明确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但在具体项目的施工合同中表述为“发布了……”,存在表述不准确的情况。此处:“法律变化”与“发布了”是存在歧义的,“法律变化”是指法律的执行时间,但执行时间与发布时间是不一致的,尤其是四川省定额人工费的发布时间一般是提前一个月左右,从而导致合同歧义。
处理办法探讨:合同有歧义就需要解释,首先按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进行合同解释,如果合同按示范文本签订,则通用条款即可解释此基准日的问题。其次,可由合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出具书面解释意见。如上述项目的发布时间与执行时间,根据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的一般规定,以及咨询专业律师意见后,按基准日的合同通用条款定义作为准确理解,即基准日是针对法律变化时间(执行时间),即:该项目的人工费调整文件执行时间为2014年7月1日,开标时间为2014年7月3日,则此人工费调整文件视为在基准日内。
4、签证索赔时间
争议问题分析:如果签证索赔时间超过施工合同或规范要求时限,则涉及签证是否有效;如果签证索赔时间先后逻辑混乱或与其他资料记录的施工时间存在矛盾时,则可能影响对送审资料真实性的判断。
处理办法探讨:为解决政策文件时间节点划分的问题,建议对施工资料进行多方面查阅审核。包括:全过程控制日记、进度款支付记录、施工日记、监理日记等,根据以上资料进行全面分析整理,形成书面资料向相关单位核实确认,尤其是国家投资项目的审核应形成取证记录。
5、政策文件变化的时间节点
争议问题分析:人工费调整文件是只针对文件执行后施工的内容进行人工费调差;再如:规费跨年度存在变化时,需要记录跨年度时已完工程和未完工程的具体内容。所以,争议问题集中在计费基数的争议上。
处理办法探讨:首先查询是否有相关的时段划分签认单;其次依据施工过程中的相关日记、材料送检资料、分部分项验收资料以及其他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对于国家投资审计则建议同时完善相关取证资料。
三、思考与建议
1、为减少延期争议,建议在发生延期事件时及时办理延期申请并详细说明延期原因及延长天数;及时办理延期导致的相关造价增加的签证资料。
2、建议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注意按合同约定,收集整理相关规范,以确保各项资料的时效性。如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整理出各项造价变化时间要求以方便记忆与查阅:
3、建议送审单位对送审资料的时间逻辑进行全面分析,以保证逻辑严密、真实,减少结算时的争议及加快审核时间。
4、建议施工合同按施工当期最新的示范文本签订,以配合最新的政策文件及法律法规,保证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不明时,有通用条款作为补充解释。
5、建议全过程造价控制单位、施工单位在政策文件变化发生或其他异常情况发生时,及时办理相关记录及签认资料,以减少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