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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胡智华

(四川利翔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 成都  610031 

       :201651日起,中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虽然营改增的终极目的是减少征税,降低企业税负,但在实际应用中,如果企业应用不当,往往是增加税负,降低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本文重点从营改增对建设项目中的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在造价控制方面的影响和应对策略进行论述。

    关键词:营改增;造价;影响;应对策略

     一、营改增对建设单位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投资决策的影响

增值税直接影响项目生命周期中的现金流入与现金流出,从而影响项目的净现金流。无论是独立型方案还是互斥性方案的评价与比选,项目的净现金流直接影响各方案评价指标的计算结果。计算现金流时,建设期所取得的进项税在运营期未进行抵扣,造成运营期的现金流出大量增加,降低净现金流,降低项目的净现值、增加投资回收期,可能造成可行的方案变为不可行,更合理的方案变为非最优方案,从而直接影响投资人的判断,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及其他损失。

   (二)营改增对建设单位建设期的影响

1. 建设单位在建设期取得的进项税越少,在形成固定资产时可抵扣的增值税数额就愈少,从而增加投资成本;

2. 虽然建设单位在固定资产投资时的大部分费用均可取得进项税,但是还需要考虑为取得该部分进项税所支付的成本,即为取得100元的可用于抵扣的进项税所付出的税务成本。税务成本越高,意味着投资成本越高,投资收益也就越低;

3. 甲供材料的选择也会影响进项税的税务成本,如建设单位选择采用甲供材料,一般情况下,采购该部分材料的直接成本和税务成本均相对于不采用甲供较低,但施工部分的进项税的成本会有所增加。

    二、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影响

1. 甲供材料无法抵扣。开发商直接购买钢材等材料,开具发票给开发商,开发商入账,施工企业只能取得相应数额的一张结算单,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进行抵扣,从而增加项目的税务成本。

2. 部分材料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为了取得进项税发票,采购成本会增加。由于发票取得难度大,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使建筑业实际税负加大。建筑业流动性比较大,跨区域经营模式很普遍。有些项目可能在偏僻、不发达地区,砂石、土方及零星材料基本上都由个体户、杂货店供应,一些主材也只能从个体批发商购买,购买的材料没有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不是增值税发票;建筑业的上游企业,如经营沙石、材料的企业等,不少都是财务经营不规范的企业,难以取得增值税发票;一些半成品,如预制构件由内部加工厂加工而成,没有相关票据,从而增加项目的税务成本。

3. 不同材料进项税率抵扣差异。根据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包括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自来水;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以上所列货物,都是工程项目的主要材料,在工程造价中所占比重较大。假设施工企业购入以上材料都能取得正规增值税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率为6%,而建筑业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1%,施工企业购入的以上材料必将增加5%的纳税成本,从而加大建筑业实际税负,挤占利润空间。

4. 人工费对施工成本的影响。独立纳税登记的建筑劳务公司,税改后参照服务业企业标准计算,无论执行哪一类别的税率计税,因为其几乎无进项税抵扣,将可能导致或引发建筑业劳动力价格的调升,这对目前本已倒挂的人工费状况,无疑是雪上加霜。

5. 周转材料及租赁设备对施工成本的影响。与建筑业密不可分的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租赁属于动产租赁业范畴。税革后,租赁业现有资产没有增值税进项税,将背负17%的高额增值税税负。租赁企业必会因无利可图而放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户,只缴纳3%的增值税。一旦租赁业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施工企业取得的租赁发票将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从而加大施工企业实际纳税额,增加建筑业税负。

6. 材料价格上涨对施工成本的影响。税改前,建筑企业为了降低原材料成本,选择供应商时会考虑供货成本低廉的小规模纳税人或者营业税纳税人。税改后,仍按原模式运行就会出现抵扣困难增加税负的状况,因此必然会选择能够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供应商供货,这无疑会助推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客观上会增加企业的生产建设成本。

    三、建设单位的应对策略

   (一)投资决策阶段的应对策略

1. 进行方案评价比选时段指标计算时,无论现金流出和现金流入,均需考虑增值税的影响,使得计算的各项评价指标具备可参考性,避免数据偏差的扩大造成投资机会的流失以及方案选择错误。

2. 如果项目运营期的增值税无法估算或者估算的精准度较为粗糙时,也可将建设投资中相应的进项税从成本中扣除后进行指标计算。

3. 加大销项税税率低的服务类销售项目的投资比重。由于服务类的销项税税率为6%,税务成本相对更容易控制,税务风险较低,因此,投资者在选择投资项目时,同等条件下可偏向服务类项目的投资比重。

   ()建设期的应对策略

1. 建设期取得越多的进项税越好。取得用于可抵扣的进项税越多,实际缴纳增值税的实际金额就越低,从而降低税务成本,增加投资收益。

1)建设单位需严格招标采购制度,最大限度将所有花费的费用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在施工合同中要求承包商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由于总承包模式涉及较多的中间环节及分包,必然涉及建设单位税务成本的增加。选择承包商时,应慎重选择承发包方式,在尽可能的情况下选择平行发包的方式进行承发包,可降低增值税的税务成本;

 2. 合理选择甲供材料。由于甲供材料由建设单位自行招标采购,减少了承包商的中间环节,避免了承包商的二次利润差值,该部分的材料采购成本及税务一般比乙供低,但是,一般甲供工程采用建议征收增值税,该部分无法进行抵扣,因此选择甲供材料时,应计算两个方面的差值后再行决策。

    四、施工企业的应对策略

1. 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力争所有的成本费用支出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降低项目的税务成本。施工项目实施时,采购的零星材料价值低,采购次数及品种较多,累计的金额占比还是比较大,单次采购时,供应商往往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员可考察市场后定点采购,累计后要求供应商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建筑劳务采用劳务外包。对于总包而言,选择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并签订清包工合同,总承包公司的人工费可以抵扣3%。如果不跟建筑劳务公司合作,那么人工费必须要做成工资表的形式,这样就无法抵扣。

3. 适当增加非核心业务的外包比例。企业在某种程度上如同人一样,精力、资源都是有限的,如果盲目追求全面,将企业经营的摊子铺得过大,希望在主业和副业方面都取得巨大的经济效益,往往会事与愿违。因此,建筑企业可以将自身的有限资源集中在最具优势和发展前途的业务上,正所谓“好钢用在刀刃上”。对于企业的非核心业务,可以考虑分包出去。这样做既可以使自身企业的资源得到有效配置,降低不必要的资源浪费;还可以使其他企业的优势项目得到充分发挥,促进全社会的共同进步。

4. 关注价格的转让点。施工企业在选择材料供应商时应优先选择竞争力强的一般纳税人,但是在符合相关技术参数的条件下,部分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也必须参考。由于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无法进行抵扣,但其销售价格又相对较低,这时施工企业就必须准确计算二者的价格转让点,慎重选用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

5. 尽量与建设单位签订甲供施工合同或者清包工合同。税法规定甲供施工合同及清包工施工合同可采用简易征收,按3%的征收率计税,可使项目的增值税成本控制在3%,降低了项目的风险。

综上所述,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必须加强项目实施的造价管理,方能控制增值税的税务成本,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及市场生存能力,使营改增降低企业税负的真实目的得以实现。

参考文献:

[1] 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建设工程计价.2017115-173.

[2] 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2017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