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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及对策

胡  伟

(成都人居置业有限公司,四川 成都 610000)

  要:随着建筑业、房地产业“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 “营改增”给工程造价带来的不仅仅是税率的简单变化,对工程造价计价体系、企业的经营管理等多方面都带来了影响。本文就“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及应对措施作简要阐述,希望为应对“营改增”带来的变化提供参考。

关键词:营改增;工程造价影响;对策

  引 言

 1917年美国耶鲁大学教授亚当斯提出增值税概念,1954年法国正式开征增值税,增值税自开征以来,因其有效地解决了传统销售税的重复征税问题,迅速被世界其他国家采用。目前,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2011年10月,国务院决定开展营改增试点,逐步将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营改增”的推出,避免了营业税重复征税,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是历史的必然。它对建筑业、房地产业产生了怎样的影响,有什么好的对策和措施?为此本文作简要的研究与阐述。

 一、营改增”概述

“营改增”指将原来征收营业税的经营行为改为征收增值税。20163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5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由营业税适用税率3%5%调整为增值税适用税率11%

 营业税是按照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从属性来说属于价内税,计税方法简便,应纳税额以营业额乘以相应税率计算,营业额中包括了应纳税额。应交税金=营业收入×税率

增值税是对于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从属性来说属于价外税。应交税金=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税方法分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法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简易计税法与一般计税法的区别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及对策

(一)“营改增”对工程造价计价体系的改变

 “营改增之前,现行造价计价体系均按照营业税下的工程计价规则,定额中应纳税额未完全的价税分离,存在重复征税。

营改增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均应执行“价税分离”计价规则及计价依据。即营业税下建筑安装工程税前造价各项费用包含进项税额的“含税金额”计价规则,调整为税前造价各项费用不含进项税额的“不含税金额”的计算规则。为此,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6219日下发《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16]4号)。目前各省已发布具体调整办法,工程造价信息也配套发布了不含税材料价格。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6418日发布了《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

 (二)“营改增”对企业经营管理的改变

 “营改增”后税率由营业税3%增加至增值税11%,两者相差8%,增加的税额需要由进项税额来弥补。当购进货物或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较小时,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将上升。反之,则税负降低。

中国建设会计学会曾通报了对 66 家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的调研测算情况,该测算按规定进行了理论和实际两种测算,其结果反差较大。其中,理论测算结果显示,“营改增”后,平均减轻税负为83%;而实际测算结果则是:平均增加税负为93%,折合营业税税率是5.8%,约增加2.8个百分点。可以看出,“营改增”后企业的税负高低很大程度取决于企业的管理水平,取决于企业能否足额顺利获得增值税进项发票,是否能做到“应取尽取,应抵尽抵”。

(三)“营改增”计税方法的确定

 根据财税部门对工程服务项目具体适用计税方法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结合工程服务项目的类别及招标文件要求,准确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的计价规则。

1.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况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四)“营改增”过渡期政策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4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4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016年5月27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川建造价发〔2016481号),进一步明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及计入原则。

(五)“营改增”对策建议

 1.“营改增”打通税收抵扣链条是核心。企业应重新梳理选择供应商,选择时要考虑供应商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结算票据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增值税率是多少,能否抵扣,再分析、评定报价的合理性,从而有利于节约成本、降低税负,达到合理控税,降本增效的目的。

 2.“营改增”工程计价要求更加精细。“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使建筑行业所有环节都缴纳增值税,环环相扣,层层抵销,人工、材料和机械等全都实现价税分离,要求在信息价和市场价的采集方面都要考虑增值税的因素,组价过程的复杂程度会有提高,工程计价要求更加严谨,更加精细。

 3.“甲供工程”计税方式选择。对于甲供工程,选择按一般计税方式计税,还是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税的关键在于税负的临界点的计算。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建筑服务的适用税率是11%,而设备、材料、动力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7%。据此,可以计算出甲供材料”模式下,企业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的临界点参考值即:建筑企业采购材料价税合计=48.18%×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当采购材料价税合计>48.18%×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当采购材料价税合计<48.18%×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利。因此,“甲供材料”占整个工程造价的多少,是选择计税方式的关键。

 4.加快结算进度。目前结算工作滞后非常常见,如结算不及时,就不能及时取得进项发票,进而造成前期税负加重,造成公司自有资金不能产生投资收益或贷款资金利息成本增加。因此,需要着重提高结算工作的效率。

 5.加强“营改增”知识培训。所有员工都应该参与到营改增培训中来,及时掌握营改增对于各个层次的影响,了解其变化内容,从而能够熟练的掌握相关知识和内容,能够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应对营改增带来的变化。

 三、结语

 综上所述,营改增对整个行业带来了颠覆性改变,对企业经营管理、抵扣链的打通、税务筹划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我们不断的学习、思考、研究,从而更好地降低成本、规避风险。

参考文献:

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

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4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