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优秀论文/三等奖 - 文章详情

关于《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川建造价发〔2014〕648号)实施后如何开展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工作的若干感受及应对建议

刘浩,林涛

(成都智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 成都 610000)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41128发出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4648号),该办法于201761在四川省正式执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结合新版评审办法的要求,针对新规定、新变化作出应对措施,加强编制成果的准确性、可用性,切实做好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的编制工作,为项目招标顺利完成奠定基础。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报价评审;招标控制价;编制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于201731发出关于执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的通知,通知中提到该评审办法(川建造价发〔2014648号,20141128发布)于201761日起在四川省正式执行。面对新版评审办法的新规定、新变化,应当如何做好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工作,在此谈一些感受。

    1. 新版评审办法条文变化带来的主要影响

 1.1 办法第三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全部内容(综合单价分析表除外)

影响:本条为新版评审办法最为核心的主要变化,更加体现了有效规范招投标各方主体行为,彰显三公及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同时无疑也对招标人及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的准确性、合理性提出了新的要求及挑战。虽然《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八条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川建发〔200967号)第二十六条都规定了招标人在公布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时应公布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但在实践中大多都只公布了招标控制价总价,从新版评审办法的评审程序和内容的需要来说,就必须公布招标控制价的组成内容。

 1.2 办法第十条: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对认为需要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说明的事项,应由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发出书面《评标专家向招标人质疑函》进行询问。招标人的解释、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有效。招标人的解释、说明应当合法、公平、公正,并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影响:本条规定招标人需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质疑进行书面解释,造价咨询机构势必也将参与其中,为招标人提供协助。如何帮助招标人有效解释质疑,或在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编制时预判及减少招投标后期质疑,将是造价咨询机构今后的主要工作方向之一。

 1.3 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当投标人单价遗漏项目的金额超过其投标总价(修正后)的13%时(具体偏差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报价评审组应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单价遗漏项目的金额未超过其投标总价(修正后)的13%时(具体偏差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视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承诺单价遗漏项目免费,或视为其费用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价格)之中。如中标,中标人应完成该项目,但该项目不得另行计价。

影响:原评审办法(川建发[2009]60号文)中并未对漏项金额所占比重不同进行区别处理,在今后的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编制工作中,造价咨询机构应主动向招标人进行提示,并建议在招标文件或在工程量清单报价说明中进行具体明确。

1.4 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1点:(1)当投标人的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低于或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525%时(具体偏差幅度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该项目的报价视为不平衡报价。(2)当综合单价项目的报价与投标人采取的施工方式、方法(如土石方的开挖方式、运输距离,回填土石方的取得方式及运距等类似项目)相关联时,若投标人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低于或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综合单价2030%时(具体偏差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中对该类综合单价组成作出专门说明,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相应的施工方式、方法。该类项目的报价是否视为不平衡报价按下列原则确定。

影响: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偏差幅度的规定属于新增条款,该条对投标人报价要求更高。同时招标控制价全面公布后,势必也将面临各投标人及其他社会群体对其正确性的质疑,这无疑对招标人关于单价偏差幅度确定的合理性,以及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合理性提出了进一步要求。

 1.5 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2点:当投标人措施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除外)总价低于或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2535%时(对于措施项目费用占工程总造价比例较大的工程项目,上述偏差幅度可适当放宽,具体偏差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措施项目报价视为不平衡报价。

影响:总价措施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除外)报价偏差幅度的规定亦属于新增条款,如上条所述,在对招标人设置偏差幅度的合理性及招标控制价编制的准确性提出要求以外,对于除安全文明费以外的总价措施项目应如何具体开项列项,如何较为准确地确定其控制价格,以及在招标文件及报价说明中正确引导投标人合理报价,都将是招标人及造价咨询机构今后在编制工作中的重点及难题。

     2. 新版评审办法实施后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编制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及建议

新版评审办法已于201761日起正式开始执行,如前文所述,招标人面对评审办法的条文变化所带来的影响,必须转变思路,适应变化,提高招标文件编制的合理性并规范招标流程;而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文件及整个招投标活动的基础及核心,造价咨询机构作为编制者,更应加强编制成果的准确性、可用性,为项目招标顺利完成奠定基础。针对造价咨询机构如何具体做好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编制工作,下面谈一些拙见。

     2.1 加强造价人员执业水平及知识的全面性

造价咨询机构应在今后的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编制工作中对造价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切实做到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项目特征描述及开项列项均准确、合理。

    2.2 认真做好设计沟通及交底工作

施工设计图作为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编制的基础,图纸是否详细全面将直接影响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的编制深度及正确与否。造价咨询机构今后应更加重视与设计单位的交流沟通,在编制过程中发现的设计问题应详细记录,并在由招标人组织的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编制设计交底会议中向设计单位提问,做好会议记录,作为编制依据之一。会议内容涉及图纸修改调整的,造价咨询机构还应提醒招标人督促落实设计单位的修改进度,避免招标用设计图纸与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口径不一

    2.3 做好现场勘察工作,落实图纸以外项目计量计价依据

项目实际现场往往存在如地坪砼、道路砼拆除等设计图纸无法反映的内容,造价咨询机构针对此情况,应在编制工作开展期间实地勘察,同时做好收方测量及影像记录,最大程度保证图纸以外内容亦能较为准确地进入清单,参与投标竞争,同时形成的收方及影像资料也可作为后期施工及变更签证计价的有效参考。

    2.4 加强信息价外材料设备的市场询价工作

为保证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各子项综合单价趋于合理,其中信息价以外的材料设备的价格采用便显得尤其重要。造价咨询机构在今后的编制工作中,应当更加注重市场询价工作,对于项目中量大、价贵的材料设备应根据设计图纸尺寸规格及技术参数、招标人品牌及档次要求,进行市场实地走访调查及询价。

    2.5 建议引入“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编制用施工方案评审交底会”制度

在以往的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编制过程中,往往会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或后期施工、造价管理需要,在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中增列若干项目,要求投标人自行报价包干使用,如交叉施工降效费用水用电接入费等。新版评审办法实施后,招标控制价全面公布,其中的总价措施项目列项及其计价势必面临各投标人及其他群体的审视及质疑。控制价中的总价措施列项是否必要、合理;计价金额是否准确;招标人对偏差幅度的确定是否科学有效,都将影响招投标活动的过程及结果。面对外部的挑剔眼光及质疑,招标人及造价咨询机构应真正让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做到“有据可依”。在总价措施项目清单编制时,对于预判不可能发生或不必要的项目,可尽量不予列项;对于势必会发生,或因后期施工、造价管理需要必须列项的,建议可由招标人主管部门(如总工办、合同部、工程部)牵头,组织设计单位、地勘单位及造价咨询机构开展“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编制用施工方案”的探讨,确定除安全文明费以外的需列项计价的总价措施项目的计量、计价依据及常规施工方案,面对大型、复杂项目时还可引进行业专家进行评审。

    2.6 加强同期同类建设项目控制价综合单价的横向沟通比较

针对同一时期由不同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同类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在正式定稿前可进行所占权重较大的子项综合单价的横向比较,分析差异原因,力求得出最为科学合理的一致结果。

    2.7 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编制工作应注意结合市场实际价格情况,切勿“闭门造车”

造价咨询机构除根据施工设计图、清单计价规范及定额进行编制工作外,更应注重实际市场价格情况。例如“余方弃置”一项,确定了堆场位置、运输方式、运输距离等客观条件后,除按定额规定进行列项组价外(超出定额水平规定的应执行市场价),还应进行市场实际运输价格的调查,根据市场价格及其走势,判断定额组价所得单价是否适应市场行情,从而合理确定项目综合单价。

    2.8 应注意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合同的“口径一致性”

招标人拟定的招标文件是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之一,造价咨询机构在编制工程量清单,特别是在撰写清单报价说明时,应主动与招标人相关部门(如招标部)及招标代理机构(如有)加强沟通,了解招标文件的具体条款及招标程序的进度,力求做到清单报价说明与招标文件相关条文保持一致,避免产生误导;项目招标结束后,造价咨询机构应主动协助招标人进行施工合同的缔约及签署工作,同样做到清单报价说明与施工合同相关条款约定保持一致,避免后期产生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