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成建委〔2018〕3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高新区、天府新区、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蓉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成建委〔2017〕67号)于2017年3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对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标志着我市建筑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工作迈上新的台阶。针对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经市建委2017年第5次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对《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平均分的设置
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外地新入蓉企业或本地新办企业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首次注册成功时,其市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初始分为其基本信息分50分,直至企业获得首次市场评价。现场质量或安全信用信息评价得分初始分分别为其所属专业类别企业现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的平均分,直至企业获得首次现场评价。
若企业的现场质量或安全信用信息评价得分超出有效期,则保持其现场质量或安全评价的最终得分不变,直至获得新的现场评价为止。”
二、关于异议复核
将第三十二条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异议的处理意见或复核决定为最终结果。”删除。
三、关于现场质量和安全评价
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对已签字确认的现场信用信息评价表的评价内容,不再受理评价对象提出的异议申请或更改申请。经批准更改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由市造价站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改,并做好记录。
更改后的评价结果不具有溯及力。”
四、关于评价结果应用
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国有投资及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施工总承包和监理企业时,按照鼓励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实行投标人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挂钩,将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作为资格审查、评标的重要依据。
(一)资格审查。国有投资及政府投资项目公开招标时应将招标文件发布当日各投标人的60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和排名设置为资格审查内容之一。
得分低于60分的(联合体投标的,按照组成联合体各投标人所属专业分类得分的最低分作为联合体得分)纳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一律不能成为合格投标人。
招标控制价在2000万(含)以上的国有投资及政府投资项目公开招标确定施工总承包企业时,排名第350名之后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排名第300名之后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联合体投标的,按照组成联合体各投标人所属专业分类排名的最低排名作为联合体排名)不能参与相应类别项目的投标活动。
涉及到重点招商引资或存在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等情况的项目,可由招标人提出申请,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招标文件中可不设置信用综合评价排名作为资格审查内容。
外地优秀企业自愿注册到本地参与我市建设的,自迁入之日起给予其2年的市场培育期,在市场培育期内企业参与投标活动接受资格审查时不受信用综合评价的排名限制。
(二)评标条件。作为评标条件之一,评标时应当使用开标当日投标人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联合体投标的,按照组成联合体各投标人所属专业分类得分的最低分作为联合体得分),按照以下三种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
1.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在评标办法中设置信用标,招标文件在原有商务标和技术标基础上增加信用标。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商务标、技术标和信用标的权重,权重合计为100%,其中信用标在总得分中所占权重为5%~10%,按综合评估得分的最高分确定中标候选人。
2.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的,先按有效投标价评出前三名,然后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除以投标价格,按比值从高到低排名确定中标候选人,比值相同的,按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的最高分确定中标候选人。
3.采用抽签法的,先随机抽出三名投标人,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从高到低排名确定中标候选人,得分相同的,再次抽签确定。
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五、关于评价标准
将附件1中市场信用信息评价表和附件2中现场信用信息评价表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以后的信用信息评价表见附件)。
六、本通知自2018年2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19年2月13日
市级、 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本通知的宣贯和新规定的实施衔接工作,保障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有序开展。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