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建委[2018]140号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检测费计列行为,提高检测工作质量,维护委托方和检测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我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的工程质量检测。
二、工程建设项目的检测应当执行费用单列、专款专用制度,保证检测业务委托程序合法,保障检测费用及时足额到位。
三、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时,应当将建设工程检测费增列入项目的安全生产保障费。
四、检测费标准根据工程的类别、结构形式等不同,一般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的0.5%-0.8%计列。如属改造项目等情况特殊的,建设单位应将工程检测费报概算审批部门调整。
五、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并签订检测合同。合同应包括检测范围内容、合同价款等条款。
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检测费按《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概算编制规程》执行。
七、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对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等建筑材料进行自检,未经自检或自检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无自检能力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检验工作,并接受建设单位监督检查。
同一检测事项,施工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相同。
八、检测机构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未经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资料。
九、工程质量检测实施方案中编制的检测频次、数量应符合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十、工程质量检测费以合同约定的检测内容据实结算。
十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
十二、本通知自发文30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十三、本通知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