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建委〔2018〕563号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成府函〔2018〕91号)要求,我委对部分备案事项作如下调整。
一、自2018年9月1日起,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办理施工合同备案事项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事项。
二、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取消有关备案事项,调整相关办事指南,并做好服务对象的宣传引导。
三、其他文件中涉及施工合同备案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的相关条款停止使用。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