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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建委〔2018〕473号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蓉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

    按照国家、省、市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为提高我市勘察设计行业信息化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构建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我委制定了《成都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83 

 

成都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

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在我市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勘察设计市场环境,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1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616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下同)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的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发布及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通过对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量化打分,以动态化、数量化的方式核定其信用分值,并根据结果进行差异化管理。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统一发布信用评价结果。市建设信息中心负责将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信用评价纳入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日常维护。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墙改办、市造价站等单位按照管理职责负责信用评价信息的采集、审核和应用。

    第四条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施工图审查资格证书的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应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注册,接受信用评价管理。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评价结果应用情况的评估,适时调整评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保证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六条 信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一)基本信息是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时,需登记的相关信息,包括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登记注册信息、资质(资格)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等信息。

  (二)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工程业绩、获奖和表彰等信息。

  (三)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在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合同约定等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和录入

    第七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遵循“谁监管、谁采集、谁负责”原则,由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自主诚信申报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的方式获取。

    第八条 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基本信息、获奖表彰等良好行为信息、法院判决文书等不良行为信息,均由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规定时限内自主诚信申报,并对其自主诚信申报的信用信息真实性负责。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业绩,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合同约定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等不良行为信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录入。

    第九条 对应当由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自主诚信申报但未申报的良好行为信息,不予评价加分。应当由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自主诚信申报的不良行为信息,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在依法认定的处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自主申报,从生效之日起按评价标准实施扣分。

    第十条 市属以上(含市属)及外地的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基本信息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和录入;市属以下勘察设计企业的基本信息由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录入。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单位在获取信息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采集工作,并通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传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录入系统进行公示。审核期间,需进行抽查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发现存在问题的,退回采集单位重新采集、审核后公示。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评价和发布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信用信息实行动态评价,实时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公布信用评价分值。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其中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类别分别进行排名,各组成部分分值计算如下:

  (一)基本信息分,勘察设计企业为70分、施工图审查机构为80分,由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注册成功即可获取。

  (二)良好行为信息分,以良好信息分之和作为加分计入,信用评价得分高于100分的按100分计。

  (三)不良行为信息分,以不良行为信息分之和作为扣分计入,信用评价得分低于0分的按0分计。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首次参与信用评价,应自行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账号和密码锁,自行登入填写基本信息,由相关部门核实经公示生效后,即注册成功。

    第十五条 初次进入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近三年内在国际国内具有重大影响良好业绩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后一次性计入10分的加分项,评价期限一年。

    第十六条 经审核录入的信用信息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信用信息,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

    公示有异议的信用信息,按本办法第五章相关规定处理,处理结果自处理完结公示后生效。

    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期限在评价标准中明确,评价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信用评价,转入存储信息数据库,记入信用档案永久存储。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十八条 对信用评价结果的异议按照“谁采集,谁受理”的原则,由采集实施单位负责受理,异议人认为原采集人有利害关系的,由实施单位决定是否回避。

    异议处理应以有关法定机关出具的有效文件、留存的纸质、影像等资料或现场事实为依据。

    第十九条 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利益相关人对评价结果均可提出异议。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回复。

    第二十条 公示期内的信用评价结果异议,异议受理单位应在受理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回复处理;异议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在收到处理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并给出复核决定。

    因技术条件原因,异议复核时间确需延长的,延长时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十一条 生效后的信用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若因客观法定原因确需更改的,应由申请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改,更改后的评价结果不具有溯及力。

第六章 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二条 国有投资和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信用评价得分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不含单独方案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挂钩制度。

  (一)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商务标、技术标和信用标的权重,权重合计为100%,其中信用标在总得分中所占权重为5%10%,以总得分多少作为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序。

  (二)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的,先按有效投标价评出前三名,然后以信用评价得分除以投标价格,按比值从高到低排名确定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序,比值相同的,以信用评价得分较高的排名靠前。

  (三)采用抽签法的,先随机抽出三名投标人,以信用评价得分从高到低确定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序,得分相同的,再次抽签确定。

    采用比选方式或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国有投资及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信用评价结果时可参照以上方式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用于评标的信用评价得分,以开标时间当日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信用评价得分为准。

    联合体投标的,以组成单位信用评价得分最低值作为联合体的信用评价得分。

    第二十四条 信用评价结果应作为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动态监管、创优评先、惩戒的重要依据。

    信用评价得分经“预警”连续30日在40分及以下的、或引起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或严重干扰市场经济秩序的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将被纳入“黑名单”管理,“黑名单”管理期限一年,期满后,经整改合格移出“黑名单”。“黑名单”中的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承担国有投资和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不得参与行业内的评优评先工作,并被列入重点监管,本地勘察设计企业不得进行资质升级,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进行资格增项,外地勘察设计企业将被抄告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信用信息情况将通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官网等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并按有关规定与“成都信用网”等全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进行互联互通。

第七章 责任处理

    第二十六条 应当由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自主诚信申报的不良信息,超过30个工作日后申报的,从生效之日起按评价标准的1.5倍实施扣分;超过六个月仍未申报,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获取该类处罚信息后录入系统的,按评价标准2倍扣分。

    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虚假申报信用信息的,经调查核实后予以纠正,同时按照评价标准3倍扣分,并向社会公示。

    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发生基本信息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未完成变更信息申报的,按评价标准进行扣分。

    第二十七条 市级、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记载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采集实施单位或资料接收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相关信用信息的评价期限完成后三年以上。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电子数据由市建设信息中心长期保存。

    第二十九条 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首次注册登记后,应按要求最长以12个月为间隔周期登录系统对其账户执行激活操作,同时确认其基本信息准确有效,方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新的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业务。

    第三十条 当日信用评价得分是指上一工作日各种有效信用信息的汇总分数。

    第三十一条 信用评价初始得分以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基本信息和近三年业绩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108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原《成都市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办法》(成建委〔20142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