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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8部门 关于启动成都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云平台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系统(2017版)试运行的通知

成发改招投标〔20171098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科学化、信息化、规范化建设,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正、公平进行,提高评标质量和效率,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关于印发〈“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通知》(发改法规〔2017357号)等有关规定,决定试运行“成都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云平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系统(2017版)”,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系统(2017版)”,现将试运行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运行的时间和范围

  (一)试运行时间

  “招标投标系统(2017版)”定于20171231日启动试运行。试运行启动之前已开展招标备案的项目按原有方式执行。自试运行启动之日起,凡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审批、核准程序,并由成都市本级部门监管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可使用新的“招标投标系统(2017版)”。“招标投标系统(2017版)”正式运行后,所有新项目都应使用该系统。

  (二)试运行范围

    成都市本级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水务、交通、信息、国土、农业等行业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评标活动。

    二、系统运行要求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操作流程

    1.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使用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招标文件编制及备案系统”制作生成。招标文件(含补疑、答疑文件)编制和备案具体操作办法可登录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网上办事大厅(pt.cdcc.gov.cn),点击进入《招标文件编制及备案》栏目查询了解和办理。

    2.水务、交通、信息、国土、农业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使用“成都市电子招标文件编制系统(2017版)”制作生成。可登录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云平台(www.cdggzy.com)查看办事指南及操作手册。工程量清单PDF格式文件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后导入“成都市电子招标文件编制系统(2017版)”后生成。

  (二)行政监督部门

    各监督部门使用电子备案系统对招标文件、补遗文件、答疑文件等进行备案。备案的招标文件可供投标人在线下载(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由招标人确认后即可供投标人在线下载),评标时由“电子辅助评标系统”直接提取。

  (三)投标人操作流程

    电子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成都市电子投标文件编制系统(2017版)”制作生成。可登录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云平台(www.cdggzy.com)查看办事指南及操作手册。

  (四)评标专家工作要求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熟悉《成都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化招标投标技术导则(暂行)》(详见附件)的有关规定,并按要求使用电子辅助评标系统开展相关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明确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二)试运行期间可实施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并行的方式(招标文件中应予以明确)。招标文件电子版与纸质版出现不一致时,以在线备案的招标文件为准。投标人应当通过“成都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云平台”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电子版与纸质版出现不一致时,以电子版为准。

    因非可控因素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及时通知招标人和监督人进行处理,待系统恢复后再继续进行。如评标委员会成员已离场的,应重新抽取专家评标,离场评标专家的评标结果作废。

  (三)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编制《操作指南》(办理指南、招标人操作手册、投标人操作手册、评标专家操作手册)并开展相关培训工作。

  (四)试运行期间,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收集试运行的情况,及时调整系统存在的相关问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信息。

  (五)各区(市)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及各区(市)县行政监督部门应积极做好全流程电子化招标的准备和对接工作,“招标投标系统(2017版)”正式上线运行后,适时在区(市)县启动该系统。

 

 

 

附件

成都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电子化招标投标技术导则(试行)

    1. 总则

    1.1 为深入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科学化、信息化、规范化建设,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正、公平进行,提高评标质量和效率,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关于印发〈“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通知》(发改法规〔20173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1.2 本技术导则所指的电子化招标投标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等活动。

    1.3 本技术导则的适用范围为成都市范围内建设、水务、交通、信息、土地、农业等行业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化招标投标。

    2. 电子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2.1 电子招标文件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使用电子招标文件编制系统制作生成。

    2.2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使用“成都市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及备案系统”制作生成。电子招标文件为采用ZIP格式压缩,扩展名为CDZ的数据文件,其中包含招标文件(PDF格式)、技术标准和要求(PDF格式,如必要)、评标办法(XML格式)、工程量清单(CJZ格式,如必要)、招标控制价(CJZ格式,如必要)、招标控制价(不含综合单价分析表,CJZ格式,如必要)、工程量清单(PDF格式,如必要)、工程量清单附表(PDF格式,如必要)等。CJZ格式的工程造价数据文件由符合《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标准》(DBJ 51/T0482015)的造价软件生成。

    2.3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电子答疑或补遗文件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使用“成都市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及备案系统”制作生成。如果答疑部分涉及评标办法的变动或工程量清单的变动,应保证评标办法(XML格式)和清单数据(CJZ格式的工程造价数据文件)为变动修改后的最终数据。

    2.4 水务、交通、信息、国土、农业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使用“成都市电子招标文件编制系统(2017版)”软件制作生成。电子招标文件为扩展名为CDZ的文件,其中包含招标文件(PDF格式)、招标项目(XML格式)、工程量清单(PDF格式,如必要)等。工程量清单PDF格式文件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后导入“成都市电子招标文件编制系统(2017版)”后生成。

    2.5 水务、交通、信息、国土、农业等工程建设项目的电子

    答疑或补遗文件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使用电子招标文件编制系统制作生成。如果答疑部分涉及评标参数的变动或工程量清单的变动,应保证评标参数和清单数据为变动修改后的最终数据。

    2.6 电子招标文件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2.6.1 电子招标文件制作时应建立目录并分级,不同内容按标签提示制作导入,应保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涉及图片类的文件须保证图片清晰;

    2.6.2 电子招标文件制作完成后,应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使生成的招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2.6.3 电子招标文件制作完成并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公路水运项目除外)。

    3. 电子投标文件技术要求

    3.1 电子投标文件为投标人使用“成都市电子投标文件编制系统(2017版)”制作生成。

    3.2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电子投标文件为扩展名为CDT的文件,其中包含投标项目(XML格式)、技术标(PDF格式)、商务标(PDF格式)、工程量清单(CJZ格式,如必要)、工程量清单(PDF格式,如必要)等。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项目CJZ格式的工程造价数据文件由符合《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标准》(DBJ 51/T0482015)的造价软件生成。

    3.3 水务、交通、信息、国土、农业等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投标文件为扩展名为CDT的文件,其中水务、信息、国土、农业等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投标文件包含投标项目(XML格式)、商务标(PDF格式)、技术标(PDF格式)、工程量清单(PDF格式,如必要)等,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投标文件包含投标项目(XML格式)、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PDF格式)、第二信封报价文件(PDF格式)、工程量清单(PDF格式,如必要)等。工程量清单PDF格式文件是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要求编制并导入“成都市电子投标文件编制系统(2017版)”后生成的。

    3.4 电子投标文件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3.4.1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时应建立目录并分级,不同内容按标签提示制作导入,应保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方便评审。涉及图片类的文件须保证图片清晰;

    3.4.2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应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签章,使其电子投标文件具备法律效力;

    3.4.3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应使用本单位CA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加密。

    4.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电子化招标操作程序

    4.1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办理CA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

    4.2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使用“成都市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及备案系统”编制招标、答疑或补遗文件。水务、交通、信息、国土、农业等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使用电子招标文件编制系统编制招标、答疑或补遗文件。

    4.3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电子投标、开标、评标等环节的内容,以适应计算机辅助评标的要求。

    4.4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向监督部门提交电子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答疑文件、补遗文件、工程量清单文件、电子版图纸等)进行备案。

    4.5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备案的招标文件、答疑文件、补遗文件(公路水运项目除外)上传到云平台,以便潜在投标单位下载制作投标文件。

    4.6 招标人组织电子开标。

    4.6.1 投标截止后,云平台不再接收投标文件上传,电子开标系统将公示参与招标项目所有投标人的名称、保证金递交情况等信息;

    4.6.2 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解密投标文件后,电子开标系统自动读取并公示投标报价等信息;

    4.6.3 开标结束后,招标人(代理机构)、记录人、监督人在电子开标系统打印的开标记录表上记录有关开标情况并签字确认。

    4.7 评标时,由系统自动读取相关文件,招标人、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补送评标资料。

    5. 投标人电子化投标操作程序

    5.1 潜在投标人应办理CA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

    5.2 投标人应使用单位CA数字证书在云平台进行网上报名,获取报名回执。

    5.3 投标人应使用单位CA数字证书在云平台下载招标文件。

当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时,应在云平台上进行线上提问。

    5.4 投标人应随时关注答疑或补遗文件发布信息,应使用单位CA数字证书在云平台下载答疑或补遗文件。

    5.5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答疑或补遗等文件的要求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章,使用本单位CA数字证书进行加密。

    5.6 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已进行电子加密的投标文件通过云平台上传,并确认上传成功。

    5.7 按照招标文件及报名回执上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5.8 开标时,投标人应携带加密投标文件时使用的CA数字证书,对本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解密。

    5.9 评标结束之前,投标人应随时关注系统提示,及时通过本单位CA数字证书对评标委员会发出的质疑函进行澄清,并确认提交成功。逾时回复将不能提交。

    5.10 投标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该次投标的有关业务办理将被系统拒绝,并自行承担责任。

    5.10.1 投标人在投标期间,更换CA数字证书的,或投标人使用的CA数字证书不在有效期内的;

    5.10.2 投标人在开标时,未携带加密投标文件时使用的CA数字证书的;

    5.10.3 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使用格式错误或自身存在计算机病毒等缺陷的;

    5.10.4 电子投标文件不是使用专用的“成都市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系统(2017版)”制作生成CDT格式文件的;

    5.10.5 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中有关要求的情形。

    6. 评标委员会电子辅助评标操作程序

    6.1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熟悉本技术导则的有关规定,并按要求使用电子辅助评标系统开展相关工作。

    6.2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进入评标室后,在电子辅助评标系统中投票推选出评标委员会组长,由组长启动电子评标工作、汇总评审结果、打印评标报告等。

    6.3 对系统对比出的招标投标文件中的异常情况及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对异常情况的处理结果都将由系统自动生成见证资料。

    6.4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无误后提交交易中心现场工作人员。

    6.5 评标过程中如遇评标系统故障等突发事件不能进行电子辅助评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及时通知交易中心工作人员。

    7. 电子备案和归档

    7.1 各监督部门使用电子备案系统对招标文件、补遗文件、答疑文件等进行备案。

    7.2 电子投标、评标等相关文件由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汇总,招标人可在招标备案系统中进行下载存档使用。

    8. 应急处理

    8.1 因非可控因素,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及时通知招标人和监督人进行处理,待系统恢复后再继续进行。如评标委员会成员已离场的,应重新抽取专家评标。

    8.2 8.1”款非可控因素包括以下内容。

    8.2.1 网络中断、停电等;

    8.2.2 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而无法访问系统或无法使用系统;

    8.2.3 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8.2.4 系统或服务器受到网络攻击,或受到计算机病毒的攻击;

    8.2.5 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系统无法正常使用;

    8.2.6 其他无法保证招标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意外情形。

    8.3 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自身错误的,评标不可中止或终止,后果由相应人员自行承担。

    9. 附则

    9.1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时间以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有关数据记录的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

    9.2 本技术导则将根据试行情况及系统的完善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