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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于2013清单计价规范的竣工结算审核

 

【摘 要】2013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实施,对发承包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划分更加清晰明确,可操作性更强,这有利于减少竣工结算阶段出现的争议。但在实际的工作中,利益相关方常以多计工程量、高估冒算、钻合同漏洞等各种手段提高工程造价,造成建设工程资金浪费。本文主要结合新的2013 清单计价规范,就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浅谈几点自己的拙见。

【关键词】2013清单计价规范;结算审核

一、对送审竣工结算进行初步审查

1.1 应对送审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完整的送审资料主要包括:

①工程立项批复及招标核准文件、招标文件(含招标答疑、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 、

投标文件、工程施工合同及协议、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等;②经建设单位认可的竣工图、图

纸会审记录、 经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专项施工方案等; ③设计变更通知单、 技术核定单、现场签证单、材料设备价格核定单、计量支付资料等(均需有连续编号) ;④经建设单位认可的送审结算书;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企业规费取费证等;⑥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开竣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⑦施工过程中形成的重要的技术经济资料:如地基验槽检查记录、场地抄测记录、桩基施工记录、基础、钢筋等隐蔽资料、收方记录、相关各方往来函件等。

1.2 应对送审资料符合性进行审查,即是符合国家经济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工程

造价管理、符合结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等。比如变更,发生变更事项原因、位置、时间、手续

是否清楚、完整;竣工图绘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加盖竣工图章,是否有建设单位签字

认可;隐蔽验收记录是否注明深度、宽度、用料,验收签证手续是否齐全等。

1.3 应对送审结算书的范围及造价指标等进行初审。例如,核对送审结算书是否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审查工程部位、界限划分是否重复,核对结算方式是否与合同约定的一致,审查主要分项工程的造价指标、 实物工程量指标以及材料消耗量指标等是否异常, 核对汇总

表与明细表是否一致等。

二、对送审竣工结算进行全面详细审查

2.1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过程中,工程量计算耗用的工作量,约占全部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过

程的 70%以上, 审核工程量应重点审核有无重复计算和计算错误,使用电脑软件辅助计算

能有效避免计算上的误差和单位换算上的差错; 工作中应按照计算规则, 以工程竣工资料和施工现场为依据,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合理解决工程量争议。为了及时准确地做好这项繁重的工作需要把握的原则如下:

①以施工合同和工程竣工图或施工图等为依据计算。工程量的计算依据、单位的取定、数字的取舍,应按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

②以施工图设计加现场变更签证为依据,必要时对工程量进行现场复核, 以现场实测取得的数据为参考,并做到与勘察环节的成果相结合,确保工程量计算的真实性和正确性;

③按照设计变更和隐蔽工程记录进行审查。 要结合设计变更、隐蔽工程记录和签证资料,查看设计变更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由施工方的原因所造成,但不是所有的签证都能计算费用。 由于甲方或监理人员不熟悉图纸或责任心不够, 或是与施工方串通等,这些都可能会出现签证的工程量比实际工程量大的情况。对隐蔽工程,必须要有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检验合格签证,必要时可以采用摄像的方式进行记录;

④无论是施工图、竣工图、还是设计变更图,应有业主或监理人员确认已按图施工的意见。对于既无图纸,又无变更凭证的工程量,则不予认可。

2 .2工程量审核的重点

①审查各分项工程的尺寸界限是否明确,是否重算工程量。例如,土方实际开挖高度小

于设计室外高度,计算时仍按图计;梁、板、柱交接处受力筋或箍筋重复计算;施工单位把

地梁、桩台等项目在基础部分计入,在主体工程部分又重复计入的情况;当项目组成比较复

杂或由不同施工单位施工时, 交接部位或跨接工种部位最容易发生重复计算;

   ②审查是否违反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应扣除的工程量不扣除。例如,楼地面孔洞、地沟所占面积未扣;墙体中的圈梁、过梁所占体积未扣;钢筋计算常常不扣保护层;

③审查不同规格的分项工程是否混合计算;

    ④审查按规定应合并计算的工程量是否分开计算;

⑤审查清单或定额中已包括在一起的工作内容是否分开项目,另计工程量;

⑥审查工程量实际未施工或质量不合格,结算时是否扣除;

⑦审查由于计算疏忽是否漏算或重复计算工程量;

 ⑧审查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是否扣除材料、机械、运输费等;

⑨审查是否更改预算软件自动计算的工作量,如高层建筑超高费等

⑩审查现场是否多算或偷工减料等。

2.3 清单综合单价的套用及调整

①对采用清单综合单价的审核: 首先要注意采用的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与设计图纸标准是否要求相一致,如构件名称、断面形式、强度等级等。其次工程项目是否重复套用,如块料面层下找平层,沥青卷材防水层,沥青隔气层下的冷底子油,预制构件的铁件等;

②对于同一清单项目在多个单位工程中有不同综合单价的, 应按照最低的综合单价执行;

 ③对于施工单位采取的投标报价策略, 如不平衡报价, 在招标工程量清单范围内按照中标综合单价执行,超出招标范围外的项目,应采用合理的综合单价。

三、变更项目的审核

3.1 工程变更可分为设计变更、范围变更、技术核定和经济签证四种类型。根据变更的

分类, 应核查变更审批流程以及权限是否违规。 只要实际完成数量与原设计图纸或合同清单数量不一致,均需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3.2 变更引起的新增清单综合单价的确定

3.2.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应注意的

是:对于施工单位采取的不平衡报价,如中标综合单价与市场价偏差过大,不能直接套用而

应采用合理的综合单价。

3.2.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

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比如新增 C40 砼, 可以参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 C30 砼的综合单价加上两者之间的商品砼材料价差乘以定额规定的消耗量。

3.2.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合同

约定的定额水平、基准期的人工及材料价格(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 、取费费率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 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非招标工程:承

包人报价浮动率 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3.3 变更审核的要点

①遵照签证制度,重点审查签证项目内容不完备、先施工后补签、签证是否图纸化,减少和重复的部分是否扣除等情况, 应严查变更审批流程以及审批权限, 对于不合规的变更应重点审查;

②应审查质量保证资料,并结合现场踏勘,核实变更的真实性;

③应结合原施工设计图纸,进行对比审查,核实是否同一部位多次变更,是否为施工单位自身的原因导致的变更;

④应重点分析变更的理由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成立条件, 是否已包含在合同清单范围或已包含在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内;

⑤审查变更项目工程量计算是否满足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基础数据是否有依据等。

四、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审核

4.1 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凡总价措施项目在招标范围内的一般是包干的。对于招标范围外的措施项目, 审核时应根据合同文件以及工程实际区别对待: 由于承包商自身原因改变技术或组织措施项目的,总价不调整。由于设计变更,建设单位要求改变原来技术或组织措施项目的,总价应调整。对于单价措施项目,综合单价保持不变,工程量按实计量。

4.2 安全文明施工费以及规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 应根据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

文件及规定,结合相关文件如合同、招投标文件等来确定取费费率。审核时应注意取费文件

的时效性;执行的取费表是否与工程性质相符;费率取费基础是否正确,是以定额人工费为

基础还是以人工费或直接费等为基础。

①取费基数的审查: 编制单位可能利用软件保持综合单价锁定的功能,修改对应定额项

从而使取费基数调高, 以达到安全文明施工费及规费报高价的目的。 为此在审核取费基数的时候,应将送审文件与投标文件进行对比,发现问题后,应根据投标报价单上的取费基数进行调整。②取费费率的审查:应根据当地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执行,对于需要进行安全文明施工费及规费评价的项目, 应根据当地造价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企业规费取费证取费率。

五、主要合同价款的调整

5.1 人工费的调整

人工费是可以竞争的费用, 如果合同约定人工费政策性文件属于可调范围, 应当根据工程进度进行调价。 不同专业工程人工费调整值可能不一致, 施工期间人工费也可能经历几次调整,故人工费调整应根据工程进度分段分专业分别调整后累加。

①若投标报价时的人工费低于或等于基准日期人工费政策性文件规定值, 竣工结算时应分段记取施工当期与基准日期的政策性文件取值的差值。

②若投标报价时的人工费高于基准日期人工费政策性文件规定值, 竣工结算时应分段记取施工当期与投标价中的人工费的差值。

③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 延误期间发生的人工费上涨可按上述原则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人工费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5.2 材料价格波动的调整

可调材料应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选择, 超出该范围的材料不调价。 可调材料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按合同约定,如合同无约定,材料单价变化超过 5%时应调整。主要有价格指数调整和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两种方法,下面主要举例谈谈造价信息调整的方法。

5.2.1可调材料施工期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以施工当期的工程造价信息为准,若信息

价为区间价的,则按区间价的算术平均值计取,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以当地市场价格执行,

由发包人认质认价。 可调价材料的采购时间以材料进场的时间为准。 可调价材料的数量以定额消耗量为限。

5.2.2 调整计算方法:

①投标报价中的材料价格低于基准单价, 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举例:某种可调材料的基准价为 100 /单位。投标人在投标时报价为 80 /单位。若在采购过程中该材料涨价,只有当价格高于基准价 5%的部分才能按实调整,即只调整高于 100×(1+5%)=105 /单位的部分,如该材料当期信息价格为 115 /单位,则调增(115105)=10 /单位。若在采购过程中该材料跌价,只有当价格低于投标报价 5%部分才能按实调整,即只调整低于80×(1-5%=76 /单位的部分,如该材料当期信息价格为 70 /单位,即调减 76-706/单位。

②投标报价中的材料价格高于基准单价, 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或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③投标报价中的材料价格等于基准单价, 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或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④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 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可按上述原则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5.3 工程量偏差的调整

工程变更引起的原清单工程数量发生了显著的变化, 竣工结算时, 可按照下列规定调整综合单价: 如果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价对应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 15%,如合同无约定调整方法,可按如下原则调整:当工程量增加 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 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①当 P0P1× (1-L) ×(1-15%) 时, 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 P1× (1-L) × (1-15%)调整。②当 P0P1×(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 P1×(1+15%)调整。式中: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P1——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L——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5.4 专业工程暂估价的调整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 应该按照工程

变更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 如果是经发包人批准并认可由承包人招标的专业分包项目, 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分包项目的工程结算价进入专业工程价款;如果是发包人招标,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报人承担,分包项目的工程结算价进入专业工程价款。

5.5 甲供材料的审核

甲供材料应按基准价进入工程结算价格。 承包商领用的甲供材料以定额耗量为限以基准

价格在工程款中扣除, 甲供材料的市场价与基准价的差额部分应由甲方承担, 乙方可以记取甲供材料保管费;超过定额耗量部分应以市场价格扣除,乙方不得收取甲供材料保管费。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工程造价的结算审核是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必要程序及重要手段。 通过全面、系统的检查和复核,及时纠正竣工结算中所存在的错误和问题,若不能严格把关将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对于造价审核人员来说,除了要熟悉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外,更需要通过不断学习,夯实专业技术知识,通晓清单定额规则,正确合理地套用定额,并不断积累工作经验,才能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达到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

 

【作者简介】

杨启林,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一级建造师,中级工程师,就职于四川华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联系方式:18628954172,联系地址:青羊区鼓楼南街117号世界贸易中心A13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