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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实施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合同价和竣工结算价电子化登记管理的通知

成建委〔2018701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改革要求,为了适应改革发展新形势要求,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简化办事程序,经研究,决定从2018年11月1日起对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合同价和竣工结算价实施电子化登记管理(以下简称“登记管理”),请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的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89 号)及《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相关规定 。

二、登记的范围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其招标控制价、合同价和竣工结算价均应按本规定进行登记管理。

(二)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受市建委委托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合同价和竣工结算价电子化登记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登记管理工作,具体承担机构由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三)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建立“成都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合同价、竣工结算价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三价”登记系统)服务平台,实现市、区(市)县数据统一管理,信息共享,为工程造价监管提供支撑。

三、登记的程序

(一)登记人进入成都建信网站(http://www.cdcin.com),登录“三价”登记系统,使用已取得的用户名和密码(与信用评价一致)进入信息系统,根据信息系统提示在相应登记表录入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传相关资料后,在信息系统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或合同价、竣工结算价)电子化登记网上申报。

(二)登记人网上申报后,登记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登记人上传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查验,包括上传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加盖印章等,并对登记资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随机抽查;登记管理机构5个工作日未进行查验的,系统将自动以该登记管理机构的名义默认登记人申报的资料符合登记要求。如果符合要求则将同意登记的意见记入登记表,登记人即可在登记系统中下载打印出带登记机构印章的登记表,即表示完成登记。

(三)若上传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登记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注明原因并在登记系统中一次性告知登记人;若登记管理机构对登记资料有疑问的,可要求登记人提供相应书面资料进行补充说明。登记人应在补齐或改正资料后,重新上传申报。

(四)登记人应对办理网上登记时上传的电子文档的真实性负责。如提供虚假资料,将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五)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合同价、竣工结算价电子化登记属程序性登记,不免除发承包双方的主体责任。

四、登记的具体要求

(一)招标控制价登记

1.发包人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前,按本通知规定申请办理招标控制价登记。

2. 在申请招标控制价登记时,通过登记程序引导上传含CJZ格式、PDF格式的电子文档等相关资料。

3.因修改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或因投标人投诉或异议等引起招标控制价发生变化的,应修改、完善招标控制价登记信息。

4.登记的招标控制价作为承担编制工作的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依据。

(二)合同价登记

建设工程合同价登记包括工程总承包(EPC)合同、施工类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委托监理合同的合同价。

1.工程总承包(EPC)合同、施工类合同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委托监理合同承包人应当在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出具成果文件前,按本通知规定申报合同价登记。

2.在申请合同价登记时,通过登记程序引导上传含CJZ格式、PDF格式的的电子文档等相关资料。

3.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有补充、解除等事项发生,应当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并在签订补充协议后申报合同价登记。

4.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延续、评奖评优以及招投标活动中需进行业绩认定的,应当以经登记的合同价为依据。

(三)竣工结算价登记

1.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自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本通知规定申报竣工结算文件登记。

2.竣工结算价登记时,通过登记程序引导上传含CJZ格式、PDF格式的电子文档等相关资料。

3.登记的竣工结算价作为承担编制工作的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依据。

五、登记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登记管理的跟踪检查制度。以促进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市造价站将定期开展“三价”文件登记动态核查,核查结果计入成都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

(二)各级登记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在登记管理工作中获取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若有违反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