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成府函〔2018〕91号),为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和便利化程度,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试行部分社会投资项目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实行自管模式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其它管理模式。现将有关试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投资项目(总建筑面积以投资项目备案为准),原则上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一)园区内符合区域规划环评且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等需要特殊审批的总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平方米的厂房、仓储、研发楼等生产配套设施项目;
(二)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地基基础简单的建设项目。
二、建设单位应落实项目管理首要责任,书面任命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配置具备类似项目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
三、符合以上条件建设单位实施自管模式的社会投资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时不再提供监理单位有关资料。
四、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由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