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住建发〔2020〕45号
成都天府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建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按照《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建市〔2019〕68号)《关于深入推进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川建行规〔2019〕8号)等文件规定,为完善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机制,优化我市招投标营商环境,降低投标人投标成本,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推广使用以电子保险保函缴纳投标保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保险保函的格式以保险机构的保函格式为准,保函内容应包括投标保证金金额、保函的有效期限、保证的内容等。
二、依据《关于深入推进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川建行规〔2019〕8号)等相关规定,符合保证保险业务经营条件,未受到保证保险业务经营限制,相关保险产品经过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通过的保险机构可在我市依法依规开展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承保工作,在开展相关业务前应由符合规定的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与市公资交易中心对接电子保险保函接口,并与市公资交易中心签订投标保证保险电子保函合作协议,明确运作模式、业务流程、相关权利义务以及保密规定等事项(咨询电话:028-85989705)。
三、投标人应通过其银行基本账户向保险机构缴纳保函保费,保险机构需在投标人投保的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1个工作日16:00时前,将该项目投标人的电子保险保函推送至市公资交易中心。
四、投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保证资料或虚假保单、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记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同时推送至相关监管部门,在投标保证保险业务开展过程中实施联合惩戒。
五、保险机构应依法合规经营,充分履行说明告知义务和尽职调查责任,按时进行赔付。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机构,依据相关监管部门的有关处理意见或处罚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停止相关保险机构的电子保险保函推送工作。
六、本通知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