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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及有关问题的初步探讨

 龚激扬

(四川德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四川 成都 610000)

 

   摘  要:营改增后,建筑业由交纳营业税改交增值税,并致使建筑工程计价也发生变化。本文就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及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探讨

   0 引言

   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新形势,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作出的重要决策。自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营业税从我国消失,而代以增值税,其中就包括建筑业的营改增。

   1 增值税纳税人和营改增后相应建设工程的计价方法

   1.1增值税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2建设工程计价方法

  (1)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价,即: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税率)

   其中:

   ①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税前工程造价不含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②税率:在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 日期间,建筑业的销项税率为11%;在2018年5月1日以后,为10%。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价,即: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征收率)

   其中:

   ①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税前工程造价含购买商品或劳务相应的增值税额)。

   ②征收率为3%。

   2 建筑工程计价的几种特殊情况

   2.1采用简易计税法计价的几种情形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了如下几种可以按简易计税法计税的情形: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价。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价。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价。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2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计价方法列表

   通过以上讨论,我们可以知道,建筑工程计价时,小规模纳税人应采用简易计税法进行计价,而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价,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法计价,具体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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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简易计税法计价,其中可理解为税收优惠,可理解为新老税制的衔接的税收优惠。因此在这些情况下,建筑施工企业应选择简易计税法计价


   3 对几个问题的讨论

   3.1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与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的区别

  (1)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平常所谓的单包工程,即由甲方发包的整个工程,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如:某建筑需新装电梯,电梯由甲方采购,乙方负责安装,就属于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是指在甲方发包的整个工程中,部分工程的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如:某建筑由乙方进行施工,根据合同,其中电梯由甲方采购,乙方负责安装,就属于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3.2 在采购商品或取得劳务时,应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只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方能抵扣应交纳的增值税额,降低企业成本费用,减少应纳税额。如果不能取得专用发票,那么本应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将计入成本或费用。例如:某建筑公司采购两批钢材,含税总价均为100万元。第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标上注明税率为16%,后同),第二批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规定,第一批钢材计入成本的金额为:

   100÷(1+16%)=86.21万元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86.21×16%=13.79万元

   而第二批钢材计入成本的金额为100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0万元。

   另外,在购买商品和劳务时,应尽量向一般纳税人采购,因为在同样含税价的情况下,一般纳税人的税率高于小规模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购买的商品或劳务可低扣的进项税金额较高,相应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较低。

   3.3施工企业的销项税率优势

   有些项目,既可由工、商企业承担,也可由施工企业承担(如分体式空调安装),在招标人不能进项抵扣的情况下,建筑施工企业比工、商企业更具优势。因为工、商企业的销项税率为16%,而建筑施工企业销项税率为10%,工、商企业的销项税额高于建筑施工企业,在相同含税报价的情况下,税前造价(销售额)低于建筑施工企业;在相同税前造价(销售额)的情况下,含税造价高于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利用这一优势,与工、商企业进行竞争。

   如:某宾馆采购一批分体式空调,某商业公司A含税报价为100万元,而某建筑施工企业B含税报价同样为100万元。

   由于A为商业企业,其销售额为:

   100÷(1+16%)=86.21万元

   由于B为施工企业,其销售额为:

   100÷(1+10%)=90.91万元

   相同含税报价情况下,建筑施工企业销售额高于工商企业。

   又如:某宾馆采购一批分体式空调,某商业公司A不含税报价为100万元,而某建筑施工企业B不含税报价同样为100万元。

   由于A为商业企业,其含税报价为:

   100×(1+16%)=116万元

   由于B为施工企业,其含税报价为:

   100×(1+10%)=110万元

   在相同销售额情况下,建筑施工企业含税报价低于工、商企业。

   3.4税务优惠规定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中第(三)点第9条:“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这个规定,相当于将分包工程支付的税额可用于抵扣进项税额,是一项税务优惠的规定。本规定不仅针对一般纳税人,也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对此对各建筑施工企业,应予重视,以降低成本。

   3.5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的认定

   关于有些项目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的认定:某些单独发包的工程,其成本主要由人工费构成,如果这些工程,能由税务机关认定为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按简易计税法计税,那将降低工程造价约7%。如单独发包的拆除工程、人工土石方工程等,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认定为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节约建设资金。

   3.6开发商对甲供工程如何选择的问题

   开发商选择甲供工程,从税务的角度讲,应选择增值额低的项目,这样方能多取得进项税额,降低开发成本。

   如:在某工程中,甲供工程A项目税前造价为100万元,其中甲供金额85万元,甲供工程B项目税前造价为100万元,其中甲供金额50万元。那么:

   A项目建设方可收到增值税进项金额为:

   85×16%+15×3%=14.05万元

   B项目建设方可收到增值税进项金额为:

   50×16%+50×3%=9.5万元

   若A、B项目不是甲供工程,建设方取得增值税进项金额为:

   100×10%=10万元

   可见,在确定甲供工程时,如果选择甲供材料(适用增值税率为16%)占税前造价50%以下的项目,可得到较少的进项税额。建议选择甲供材料(适用增值税率为16%)占税前造价60%以上的项目。

   4 结语

   由于增值税在建筑业开征时间不长,尚有很多问题亟待探讨,建筑施工企业的造价人员和财会人员,应加强对增值税有关政策法规的学习,与主管税务机关多沟通交流,在不同的工程中,应针对相应情况,充分利用税收法规给予的优惠政策,进行合法的税务设计。适当的税务处理,方能节约建设投资、降低企业成本,取得更好的效益。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2]《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50号)

   [3]《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5]龚激扬、张译心《建筑工程老项目在营改增后怎样确定工程结算价》(四川水泥2017年3月刊)

   [6]龚激扬《承包人由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工程结算的探索》(四川水泥2017年6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