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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及分析

刘春蓉

(成都衡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四川成都,610000)

   摘 要: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营改增”以来,工程造价发生了变化,本文通过四川工程造价(建筑安装工程费)从营业税到增值税2015定额机械费、综合费、材料费、措施费、税金发生的变化,进而讨论在实际工作中在各个时间节点上具体的造价组成的操作,以及适用于简易计税的情况等,最后依据营业税到增值税的造价对比对工程造价进行了分析,认为建筑企业在“营改增”的税制下应加强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应用,收集关于材料的信息,降低人工在建筑施工企业中的比例,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利润。

   关键词:建安工程造价;营改增;造价变化;造价分析

   0 引言

“营改增”即把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就是对于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我国“营改增”自201651日实施以来,在工程造价方面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下面就四川地区营改增工程造价2015定额的调整办法、营改增时间段节点上结算的处理办法、营改增适用简易计税的情况以及实行营改增后工程造价的变化等作一些探讨。此处的工程造价仅指建筑安装工程费这部份。

   1 四川营改增工程造价2015定额的调整办法

1)人工费:不作调整。

(2) 材料(设备)费、机械费、综合费的调整

1)以 “元”为单位的费用调整。详见表在1

表1 营改增前后定额费用的调整

备注

定额编号

项目名称

单位

综合单价

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费

综合费

营改增前

AE0015

垫层 商品混凝土 C10

10m3

3433.11

223.05

3139.4

10.05

60.61

营改增后,机械费*92.8%;综合费*105%;其它材料费*88%;摊销材料费*87%

材料名称

材料单位

材料单价

材料用量

商品混凝土 C10

m3

310

10.1

m3

2

2.4

其它材料费

1

3.6

材料费合计

3139.4

营改增后

AE0015

垫层 商品混凝土 C10

10m3

3434.99

223.05

3138.97

9.33

63.64

材料名称

材料单位

材料单价

材料用量

商品混凝土 C10

m3

310

10.1

m3

2

2.4

其它材料费

0.88

3.6

材料费合计

3138.97

   (图中斜体字部份就是费用调整的变化)

2)材料预算价(信息价)为不含税预算价格。例如以下材料均按不含税信息价调整。

1中材料价格均为含税价,营改增后材料单价应调整为不含税材料价。因此,上面营改增后的材料费就应变为如下表。

定额编号

项目名称

单位

综合单价

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费

综合费

营改增后

AE0015

垫层 商品混凝土 C10

10m3

3345.663

223.05

3049.64

9.33

63.64

材料名称

材料单位

材料单价

材料用量

商品混凝土 C10

m3

301.17

10.1

m3

1.94

2.4

其它材料费

0.88

3.6

材料费合计

3049.643

3)费用标准(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总价措施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在201781日后的一般计税方法是,如工程在市区时,相关费用的费率分别为:环境保护费0.26%,文明施工费2.73%,安全施工费5.5%,临时设施费3.76%。相比营业税模式均有一定程度的调增。

调整后的总价措施费夜间施工为0.78%,二次搬运为0.38%,冬雨季施工为0.58%,工程定位复测费为0.14%。相比营业税模式均有一定程度的调低。

以上的取费基础均为分部分项清单定额人工费+单价措施项目清单定额人工费。

4)税金

  201851日后,营改增税金=(税前工程造价-甲供材料费-不计税设备金额)*10%

   2 营改增时间节点上结算的处理办法

  营改增自实施以来,有两个比较重要的时间节点,一个是201651日起,实行增值税税率11%;一个是201851日,增值税由11%调整为10%。那么处在这两个时间节点之间结算的税率应该怎样调整呢?

   2.1以开工日期为判断计取税金的依据

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财税【2016】36号文的前提下,参照原合同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在补充协议中明确。简单的理解就是在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建筑工程,结算时可按营改增前的计税方式执行,即工程造价按营业税计取。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竣工日期在2018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工程造价按11%税金计取。(注: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可按营改增前的计税方式执行)

   2.2开工日期在2018年4月30日前但尚未竣工的建筑工程的结算

结算方式为:已开具发票部份金额按11%计取,剩余部份按10%计取。工程造价编制的具体方式为:全部造价按10%计取,在加上按11%多缴纳的税金。例:某工程按10%税金计取工程造价为100万元,原按11%已多缴纳100*80%*(11%-10%)=0.8万元,则该工程的最终造价为100+0.8=100.8万元。开工日期在2018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工程造价按10%税金计取。

   3 营改增适用简易计税的情况

  1)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2)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某工程造价在营业税和增值税模式下前后对比情况如下表所示。

/attached/image/20200416/

   4 营改增后工程造价的变化及对策

   上表反应的是某工程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一般计税模式时工程造价的变化对比情况。

   根据以上的造价结构对比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一个工程的总造价中人工和规费并未发生变化,变化的只是材料费、机械费、综合费、措施费,而这几个变化中变化最大的是材料费,由原来的含税变不含税,另税金由则由低变高了。从这几方面来看,建筑产品应提高成品和半成品的应用,降低人工费,从而达到增加企业的利润。同时,提高建筑产品的半成品和成品的利用这也符合国家提倡的工业化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的发展思路。

   营改增是国家旨在调整税收结构,降低大部份企业税赋的措施,是税务发展的历程,也是税务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在这样的税制改革的环境下,建筑企业首先应适应这样的改革,在税制调整后以工程造价的结构出发,从建筑产品的人工、材料、机械等入手,考虑税金抵扣等因素,并主要侧重建筑材料的信息收集、分析,既达到符合设计要求和使用要求,又能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从而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另外,建筑企业还应在增值税模式下进行成本分析,从而在资金、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寻找平衡点,预测和分析工程造价变化趋势,协调各方面优势,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同时,建筑企业的税赋除增值税外,还包括所得税等。一个企业的税赋增加或减少要从企业所交全部税种进行综合考虑,所以我们要从企业税收的各个方面考虑,以增加企业的利润收入。

 

参考资料:

1、《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2、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文

3、四川省国税局关于营改增相关问题的解答

4、《工程造价管理》2018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