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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采购活动中问题的剖析及对策建议

 刘江,付琴,陈文

(四川志恒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四川 成都61000)


   摘 要 :本文首先肯定了政府采购活动对政府财政预算资金的卓越贡献,进而指出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尤其是在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活动中问题突出。通过对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活动中出现问题进行剖析,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以使政府财政预算更公平、更高效,最终提高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

   关键字:政府;采购;问题;对策

   0 引言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取竞争、择优、公正、公平、公开的形式使用财政预算内、外等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1]。政府采购是公共财政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国家管理购买性支出的一项基本手段,也是国际上通行的政府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和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2]。实施和推进政府采购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的基本要求,有利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减少浪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治腐败 [3]

   1 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问题剖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的内容完善、操作性强,一直为政府采购活动保驾护航,作用举足轻重。但因法律的滞后性、采购活动的复杂性以及参与人员的多样性,政府采购活动中也存在诸多的问题与不足。在竞争性谈判(以下简称谈判)与竞争性磋商(以下简称磋商)活动中,问题尤为突出,本文主要针对谈判和磋商活动中的问题进行剖析。

   1.1供应商视谈判、磋商如儿戏

谈判与磋商在使用时有着基本相同的条件,但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项目,如艺术品、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采购因时间、数量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项目以及市场竞争不充分的可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4],其采购标的的不确定性,必须通过谈判或磋商才能使其更加明确。然而,谈判与磋商活动是否能取得成功以及是否能采购到货真价实的货物、服务或工程,与供应商的重视程度及供应商代表的专业程度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

评审专家为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为采购人选择一家质量好、价格优的供应商,让财政资金达到最大的效力,往往会认真研究谈判或磋商文件以及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对响应文件提出问题,准备与供应商进行谈判或磋商。

然而,供应商却没有专家那么认真,经常委托办公室行政人员或与项目无关的人员参与谈判或磋商活动,导致专家的作用在谈判或磋商过程中得不到发挥,严重影响专家的激情、责任心与自豪感,长此以往,专家慢慢就会被此种不良现象影响,也变得敷衍了事,进而损害法律制度的威严。目前,在很多谈判或磋商现场,已经出现专家只问两句话,第一句是你们对谈判或磋商文件清楚吗?第二句是你们对响应文件还有补充修改吗?这两个问题的答案也很简答,供应商代表只需要说七个字,“清楚了,没有修改”,然后就去做最终报价。这种做法看似简单快捷,供应商及专家都很轻松,但却是害了采购人,坑了纳税人。

如一水利工程采购项目,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代表进来后,专家验证了其身份,然后询问供应商代表对本次磋商有无补充,供应商代表却大谈自己单位在装修方面经验非常丰富,有着非常多的成功案例,并且还在逐一举例。对此专家一脸茫然,并质问供应商代表,是否清楚所在单位参加这次磋商项目的内容。此时,供应商代表比专家更茫然,因为他是在开标前一天才安排的磋商代表,对本次的磋商内容一无所知。所以,闹出上面举例中的笑话,也就不足为奇了。

   1.2采购文件质量参差不齐,专家趁机索取额外费用

目前,大学专业目录里基本上没有政府采购代理专业,大多数从业人员都是由其他专业转行从事政府采购代理工作。因此,从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很多没有系统的理论知识和体系。虽然各地财政部门大都制定了各种采购模式下的采购文件范本,但不少编制出来的采购文件的质量还是值得商榷的,有些甚至漏洞百出。如财政部门给予专家的权利过大,专家如果发现采购文件中存在问题,可以停止评标,也可以拒绝评标。正是由于专家有了这些“上方宝剑”,个别专家往往有恃无恐,有些甚至到了评标现场以后,专门寻找采购文件的漏洞,以索取额外的费用。

而有些采购项目的时间非常紧迫,一旦废标,需要重新采购,时间势必拖延,因此采购人一般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必须一次采购成功。同时,如果多次折腾,对于采购代理机构来说,其采购成本也会增加,有些小项目甚至会亏损。所以,采购代理机构为了给采购人一个满意的采购结果,同时也为了避免多次废标以节约自己的成本,当专家发现采购文件的问题时,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会支付给评审专家额外的费用,以让专家“高抬贵手”,让采购工作顺利进行。

长此以往,在专家队伍里面便形成了一种不良风气,专家到评审现场后,往往就开始找问题、谈加钱,而且愈演愈烈。这不但影响了整个采购行业的质量与威严,也影响了专家队伍应有的形象。

   1.3依据最终报价直接评审,为暗箱操作埋下伏笔

当专家与供应商代表谈判或磋商结束后,供应商代表可以填写最终报价,签字盖手印后密封递交给专家评委会,评标委员会收到最终报价后拆封,然后开始继续评审。然而,在这个环节中,如果不唱标,供应商之间就无法知晓对方的价格,由于缺乏公开透明,就有可能会产生勾结、腐败。如果采购人代表与专家、采购代理公司以及某个供应商沟通起来,甚至采购代理公司、采购人以及专家一起合谋,让有意中标的供应商篡改自己的最终报价,使其顺利中标。然而,对此其他供应商根本无法发现。

本应有的公平竞争,因为一个环节的不透明,致使没有关系的供应商长期无法中标,这样会严重打击一部分供应商的积极性,最终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效能。

   1.4采购文件未区分采购标的的特殊性,导致最终支付扯皮

政府采购的标的有货物、服务和工程,对于货物与服务,大多采用总价包干,供应商按要求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后,经过履约验收合格,即可支付,这个程序没有任何问题。但工程与之不同,首先是工程项目实施及履约验收比较复杂,其次是工程的计价也非常复杂,所以,工程的采购文件应与货物、服务区别对待。

目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以工程为标的的采购活动大多采用谈判或磋商方式确定供应商,在最终报价时,往往因项目清单偏多,供应商无法在短时间内调整好与总价对应的清单,所以大都只报了总价,然后就中标。至于施工过程中如何管理以及结算怎么办理,采购文件中大多没有详细约定,这给后续施工管理及结算审核工作带来极大隐患。

   2 政府采购活动中问题解决的对策建议

面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去剖析,然后寻找对策逐个解决,使政府采购活动向更好的方向发展,为提高政府财政资金的绩效而努力。

   2.1 在采购文件中对供应商代表的身份做明确要求

可以在谈判或磋商文件中明确要求参加谈判或磋商项目的供应商代表必须是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若供应商成交,则必须保证实际为采购人服务的项目负责人与谈判或磋商的项目负责人一致,在未经采购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更换,否则视为违约;供应商必须缴纳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可以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并规定供应商在缴纳违约金之后方可更换项目原负责人,但更换后的项目负责人的综合能力应大于原有项目负责人,至少保证相同,且需要经过采购人面试,面试不合格,不予换人。

对供应商代表的要求可以作为否决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条件,凡参与谈判或磋商的供应商代表不是本次项目的负责人,则评审专家有权利否决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这样,就可以促使供应商派出精英人才,且是实施过程中的项目负责人,使其在谈判或磋商中真正发挥作用,以使采购人获得一个优秀的供应商和优秀的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最终确保采购项目顺利完成。

   2.2 提高采购文件的质量,降低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

虽然全国基本上每个省财政部门都会编制政府采购各种模式下的采购文件范本,但因为采购标的多元化、多样化,导致每次采购文件均有所不同。所以,在采购实践中,对采购文件不得生搬硬套,必须在范本的基础上按照所采购标的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化,使其满足项目的需求,也满足采购人的需求,最终使采购人采购到理想的供应商。

由于政府采购代理工作人员的水平差异较大,采购文件往往会出现诸多问题,如前后矛盾、语句不通、词不达意,有些甚至出现致命的缺陷,导致专家停止评审或拒绝评审。

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对采购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包含《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及使用方法、省财政部门制定的采购文件范本如何与具体项目结合等,通过培训学习,让采购代理人员熟练掌握采购文件的编制方法及技巧,确保采购文件无质量问题、无瑕疵活口,让供应商明明白白编制响应文件,让评审专家顺顺利利评审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2.3 最终报价后,应现场唱标

供应商在谈判或磋商完毕递交最终报价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对所有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公开唱标,同时做好记录,这样可以让供应商之间相互知晓报价,也可以防止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代表、评审委员会专家与个别供应商互相勾结,篡改报价,这对其他供应商 是不平等的。

   2.4 区分采购标的,合理约定最终报价及结算支付方式

对于货物和服务采购,目前的采购方式基本可以满足需要,一般不会发生推诿扯皮的事情。但对于工程采购,以目前的报价模式,会给施工过程的管理及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带来诸多不便。

一个建设工程由若干个单项工程组成,一个单项工程由若干个单位工程组成,一个单位工程的费用由分部分项工程费用、单价措施费用、总价措施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规费以及税金组成,而单价措施费用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以及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其暂列金额必须按给定金额填报,不得改变。所以,政府采购工程必须要有自己单独的报价体系,否则会造成施工管理太难、结算更难。

在工程采购文件中,应对易争议扯皮的地方进行约定,如在某装修改造项目最终报价单中做如下约定:工程量按竣工图计算,其他费用按投标时的费率执行,计算出总价后,总价按承诺的下浮比例下浮,下浮后的总价作为最终支付的价格。虽然这个约定不一定是最好的方法,但是这种方法却往往能够解决施工管理及结算编制与审核中的难题。

   3  结语

政府采购活动能够为政府预算资金保驾护航,最终使政府预算资金提高使用效率、发挥最大效能,但其执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瑕疵或问题。所以,政府监督部门、采购人以及代理机构,要齐心协力,共同出谋划策,以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性与权威性,最终提高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

 

 参考文献

 [1] 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5年)

 [2] 马海涛.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4

 [3] 张照东.政府采购制度比较研究[M],江西人民出版社,2007,6

 [4]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