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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雅安中学高中校区灾后重建项目竣工结算审核

郭 佳

(四川省名扬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四川 成都 610017)

 

   摘  要: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是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竣工结算的重要一环,目的是为了科学、客观地反映项目造价,确保投资的合理性。我们坚持相关审核原则,对雅安中学高中校区灾后重建项目竣工结算审核中出现的争议事项,采取了正确的处理办法,并以此为例,谈谈不同招标方式产生的不同结果。

   关键词:灾后重建项目;结算审核;招标方式;争议事项

   1 项目基本情况

   雅安中学高中校区灾后重建项目为“420芦山地震”灾后重建项目,工程规模为新建校舍及配套设施建筑面积59991平方米,批复概算总投资29,685.34万元,送审投资33,325.84万元。经审计,审增投资77.19万元,审减投资3,388.92万元,审定投资 30,014.11万元,超概算批复328.77万元,超概算比例为1.11%。其中建安工程造价审减3371.54万元,审减率为15.57%。该项目由四川省审计厅委托四川名扬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四川省名扬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本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本文主要针对我公司在本项目竣工结算审核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浅谈几点思考和认识。

   2 招标方式的选择及差异

   雅安中学高中校区灾后重建项目由两个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其中一期学生公寓工程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四川省龙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施工,二期主体工程和三期总平绿化工程通过打捆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两种招标方式的结果对比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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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上表及我们审核中的实际情况而言,我们发现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可选择到报价更优惠更合理的中标人,且在后期结算过程中争议较少,结算审减率可控制在正常范围;而打捆招标由于对投标人资质要求较高,限制了潜在投标人的数量,竞争不充分,导致中标价格议价空间较小,且后期清标过程中争议较多,结算时争议事项也较多,结算审核时间较长,不利于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由于灾后重建项目通常面临招标时间短、工期紧、任务重等特殊情况,通过打捆招标可在短时间内选取施工资质较高综合实力较强的大型施工企业进行施工。该方式保证了灾后重建项目的尽快开工,保证了工程质量,在较短工期内实现了学校的如期开学,保证了学校的教学开展。由此可见,在招标时间紧、任务重、社会效益大于经济效益的项目中采用打捆招标方式亦有其优势。

   3 审核中的争议及对争议的处理

   本项目二、三期工程在结算审核过程中由于前期招标时间紧,项目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难免存在漏项漏量、特征描述错误、清单组价不准确等问题,因此在中标后由项目业主、中标人、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市审计局等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定额和规程等进行清标,并签订补充协议对相关结算条款进行约定。然而,施工单位在报送结算时未严格按照市财评审定的清标单价进行送审,导致在审核过程中出现不少争议事项,现将部分有代表性的争议列举如下:

  (1)2015年1月5日雅安市第五期《研究市本级项目打捆招标有关问题会议纪要》中提到:“由于项目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难免存在漏项漏量、特征描述错误、清单组价不准确等问题。会议议定,为尽快完善打捆招标程序,确保打捆招标项目顺利实施,对市本级打捆招标项目,均依据已有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进行招标,待中标人确定后,由项目业主、中标人、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市审计局等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定额和规程等,按照实事求是和厉行节约的原则,对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进行量、价核实,并按中标人报价下浮比例对投标报价进行相应的修正,涉及工程变更的,要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完善变更程序,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和进行工程结算的依据。”此处提到的“清单组价不准确”,我公司理解应为原清单组价与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定额套用错误、定额套用不完整的情况;同时此处提到的“量、价核实”的“价”应为综合单价的核实。我公司认为清标以后对中标人投标报价修正以后的综合单价应作为结算的依据;而施工单位认为“清单组价不准确、量、价核实”还应包括材料价格的调整,对于财评审定的清标综合单价中施工单位认为不准确的,价格低的还应在结算时再次调整。对此我司不予认可。具体争议项如下:

   1)幕墙工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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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单位认为财评审定的清标单价偏低,结算时应按其送审的单价调整,此处涉及金额约17万元。

   2)钢结构工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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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单位认为财评审定的膜结构屋面清标单价偏低,未包含膜结构复合不锈钢支撑、拉杆、法兰、包塑不锈钢绳的价格,结算时应予以调整(注:投标报价说明中已明确此部分价格应含在膜结构屋面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此部分涉及金额约110万。

   3)场平挖土方部分

   场平土石方为新增项目,清标后财评审定综合单价为10.21元/m3,施工单位认为此项应按原投标单价挖一般土方17.43元/m3计取,结算时应进行调价。此项涉及金额约23万元。

   以上几项施工单位均认为清标后财评审定的综合单价偏低,结算时应调价。但我公司认为清标的过程就是对原投标报价合理修正的过程,清标结果应是施工单位与清标单位在清标过程中充分沟通核对后形成的结果,且施工单位已与建设单位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以财评审定的清标价格作为结算依据,故审计结果以我公司意见为准。

  (2)2015年6月11日雅安市第七期《研究市本级项目打捆招标有关问题会议纪要》中提到:“为确保打捆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项目业主在报送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评审资料时,应按照市财政局《关于雅安市灾后重建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送审的指导意见》要求,提供项目实施的通用方案或组织编制和审定施工措施方案。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或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的,承包人应将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相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此处提到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我公司理解应为清单编制单位在编制清单控制价时没有按照通用方案考虑的措施项,而不是指与施工单位实际采用的措施项不一致未列的措施项为缺项。施工单位认为其在施工过程中经建设单位同意采用的施工措施与其在投标报价中采用的措施项不一致就应在结算时进行调整,关于此问题存在的争议主要有钢筋套筒、植筋、砖胎膜、商砼外加剂价差,涉及金额约927万元。

以上几项措施费用在投标报价说明中已明确其费用应综合考虑在其报价中,且这几项既不属于由于新增项目引起的措施变化,也不属于原清单措施漏项(控制价按通用方案考虑),且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出施工方案认定的同时并未提出有关费用的增加和认定,故我公司认为结算时不应进行调整,并在审定稿中维持我公司意见。

  (3)对财评中心审定的变更费用,施工单位认为结算时应按照财评中心审定的总价进入结算,结算时不再调整。我司认为财评中心出具的对于变更费用的评审意见中已明确评审总价仅作为进度款拨付的依据,在竣工结算时应按竣工资料的工程量按实调整,故结算时变更部分的综合单价应按照财评中心审定的综合单价执行,工程量应按照竣工资料按实调整。此项涉及金额约20万元。最终审定稿维持我公司意见。

   针对上述争议事项,我公司仔细研究了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且向相关与会单位和发文单位进行函询,确保我公司理解无误,并在审计厅主持召开的争议事项解决会议后,最终将施工单位送审的不合理费用进行审减。

   4 结语

   灾后重建项目通常是指在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后,需在原址或异地重新建设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由于工期紧张,实施项目较多,项目未能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情况往往较为普遍。但是,基本建设程序履行不严格,不仅会导致工程质量和安全隐患,造成重建资金的损失和浪费,还会引发一系列法律责任问题。因此,针对前期图纸不完善、清单缺项漏项等问题,灾后重建项目尤其要重视清标工作,明确清标原则,严格按照清标原则开展工作,并在清标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对有关结算条款进行补充完善,以减少后期结算审核时的扯皮和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