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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各阶段的注意事项

 王连芳,韩亭

(四川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 成都 610041)


   摘  要:随着建筑市场的发展和壮大,建筑领域的诉讼、纠纷等情况也越来越多,一旦产生纠纷、诉讼,其最终结果必然会牵涉到工程造价的争议上。

现行执行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范》(GB/T21262-2017)为造价咨询事务所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如何做好司法鉴定工作提供了指引。通过对本规范的学习,总结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施各阶段值得注意的相关事项,以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注意事项       

   0 引言

2017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其中第四条(三)中提出:建立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机制。制定工程造价鉴定标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参与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和仲裁咨询行为,重点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和合同纠纷的调解。积极搭建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平台,充分发挥经验丰富的造价工程师调解纠纷的专业优势,提高纠纷解决效率,维护建设市场稳定。要求规范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和仲裁咨询行为。

为规范明确建筑工程在进行仲裁、诉讼等过程中建筑工程造价鉴定工作的相关规定,经住建部批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范》(GB/T21262-2017)于2018年3月1日正式实施。

   1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

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鉴定人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2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各阶段的注意事项

   2.1 委托及接受阶段

(1)委托书内容的表述

基于工程造价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委托人在委托文书中不一定能准确表达委托意图,此阶段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应做好:

①应认真阅读委托书,对鉴定范围、事项、要求或期限有疑问的,应及时、主动与委托人联系,目的是从专业角度明确鉴定项目的鉴定范围、事项及要求;

②必要时可以协助委托人重新出具委托书,用专业术语准确表达出鉴定项目的鉴定范围、事项、要求和期限,避免对委托书的误解导致鉴定误差。

(2)是否接受委托的时效性

鉴定机构应在收到鉴定委托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并书面函复委托人。

   2.2 鉴定组织的成立

1)鉴定机构若确认接受造价司法鉴定委托,则应在向委托人书面复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当事人送到《鉴定人员组成通知书》。注意:向当事人送达是为了让双方当事人清楚鉴定人员的组成,以及判断鉴定人是否需要回避。

2)鉴定人员配置:

 ①对同一鉴定事项,鉴定机构应指定两名及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

 ②对争议标的较大或涉及工程专业较多的鉴定项目,应成立由三名及以上鉴定人组成的鉴定项目组。

   2.3 鉴定时限的约束

1)鉴定期限:从鉴定人接受委托人移交证据材料之日起的次日起计算。

2)鉴定时间的延期:遇到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需要较长时间的,经与委托人协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每次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每个鉴定项目延长次数一般不得超过3次。

   2.4 鉴定依据的证明力

就鉴定依据材料而言,对于委托人要求当事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提交证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鉴定机构应提请委托人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举证期限的确定有两种情形: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的,须经人民法院认可。法院指定的,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天,从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2)鉴定机构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后,应提请委托人组织质证并确认证据的证明力。

3)若委托人委托鉴定机构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鉴定人应组织当事人对交换的证据进行确认,当事人对证据有无异议都应详细记载,形成书面记录,请当事人各方核实后签字,并将签字后的书面记录报送委托人。

   2.5 现场勘验的步骤

当事人要求鉴定人对鉴定项目标的物进行现场勘验或鉴定人认为根据鉴定工作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时,应注意:

1)需进行现场勘验时,应由委托人组织。

2)现场勘验应制作勘验笔录或勘验图表,记录勘验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字或盖章。

3)对于绘制的现场图表应注明绘制时间、方位、会测人姓名、身份等内容,必要时应采取拍照或摄像取证等方式,留下影像资料。

   2.6 鉴定证据的采用

在鉴定过程中,可将委托人确认证明力的证据、双方当事人质证没有争议的证据或双方认可无异议的证据直接采用。但对于有异议的证据,鉴定过程中应注意:

1)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关联性提成异议,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

2)委托人认为专业性问题需请鉴定人鉴别的,鉴定人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工程造价专业知识,经过甄别后提出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3)双方就证据提出异议而在委托人未确认前,鉴定人可暂用此证据作为鉴定依据进行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单列,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4)同一事项的同一证据,若当事人对其理解不同发生争议,鉴定人可按不同的理解分别作出鉴定意见并说明,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2.7 鉴定过程

首先鉴定机构在核对工作前,需向双方当事人发出《邀请当事人参加核对工

作函》;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应对每一个鉴定工作程序的阶段性成果提请所有当事人提出书面意见或签字确认;在鉴定机构出具征收鉴定意见书之前,应提请委托人向各方当事人发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函;鉴定机构收到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的复函后,鉴定人应根据复函中的异议及其相应证据对征求意见稿逐一复核、修改完善,直到对未解决的异议都能答复时,鉴定机构再向委托人出具正式的鉴定意见书。

   2.8 鉴定意见的表述

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有力的鉴定事项应作出确定性的意见;当鉴定项目或鉴定事项内容客观、事实较清楚,但证据不充分,应作出推断性的意见;当鉴定项目合同约定矛盾或鉴定事项中部分内容证据矛盾,委托人暂不明确要求鉴定人分别鉴定的,可分别按不同的合同约定或证据,作出选择性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2.9 出庭作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应携带鉴定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专业技术职称证等。

   2.10 出具报告

1)报告的措辞
   在司法鉴定报告中,作为鉴定意见的表述人,在报告中尽量不出现“我们认为”、“我们觉得”、“我们的意见是”诸如此类的话语。因为我们不是法官,没有判决权,我们所做的事情更多的是把当事人几方的不同意见如实表述,但不发表支持某一方的意见。同样的,在整个司法鉴定报告的撰写中,也尽量站在一个第三方的角度来叙述问题,不要带着某种倾向性来描述问题,措辞尽量中性,客观,只表达事实,不作猜测。
  (2)报告的签发人
   作为司法鉴定报告的鉴定人,一般情况下一个司法鉴定报告的出具需要至少二个签章人。

   3 结语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专业鉴定的一种,其基础是建立在扎实的专业技术能力、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大量的数据和案例储备之上的,同时还需要鉴定人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业务谈判能力。因此,要做好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只有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合理地确定项目的造价才能出具一份合格的司法鉴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