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政策法规/四川省 - 文章详情

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 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能力 和信用综合评价办法》(2019版)的通知


 川建价师协 [2019] 31号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自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能力和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开展以来,对引导造价咨询企业诚信执业,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建设,我协会课题组在总结2018年信用评价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原综合评价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已向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广泛征求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能力和信用综合评价办法(2019版)

 

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

2019年9月17

 

  附件:

 

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能力和信用综合评价办法

2019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能力和信用综合评价(以下简称综合评价),满足社会有关各方的需要,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安排,结合我省造价咨询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省外造价咨询企业在四川设立的分支机构的会员单位。

第三条 造价咨询企业综合评价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科学、有效的原则,接受造价咨询企业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以下简称川价协)负责组织开展造价咨询企业的综合评价工作,定期公布评价信息。

第五条 综合评价结果可用于企业承接业务、对外宣传、办理执业保险等。鼓励社会主体在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使用综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评价指标之一。

第六条 造价咨询企业综合评价工作定期开展,一年一次。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七条 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经营业绩、人员结构、内部管理、社会贡献、企业荣誉以及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等。

(一)经营业绩:主要反映造价咨询企业实现的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规模以及在各专业工程中所占比重,以被评价年度统计报表为基准进行复核(复核的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高于统计报表的以统计报表数据计算,低于统计报表的以实际复核数据计算)。

(二)人员结构:主要反映造价咨询企业人力资源状况,包括注册在本企业的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包含交通、水利部门发放的证书,下同),以及他们的注册专业和所学专业情况。造价工程师人数以被评价年度12月31日各企业注册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数据为准;造价员以在川价协登记的数据为基础,登记在省外或交通、水利部门的和省内未变更登记单位的造价员按证书、发放工资表和社保证明为准。

(三)内部管理:主要反映造价咨询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及合同履约情况。

(四)社会贡献:主要反映造价咨询企业被评价年度依法纳税、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等情况。

(五) 企业荣誉:主要反映造价咨询企业参与行业建设活动及在被评价年度获得的荣誉。

(六)不良行为记录:主要反映造价咨询企业在被评价年度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八条 造价咨询企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1。

 

第三章 评价范围及方式

第九条 参评范围:成立满一个自然年度的本省造价咨询企业和省外造价咨询企业在四川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十条 综合评价得分包括经营业绩得分、人员结构得分和信用评价得分三个方面,采用计分制。综合评价结果按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列公布;信用结果分为AAA、AAA-、AA、AA-、A、A-和B共七个等级公布。

第十一条 综合评价各项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一)综合评价得分=经营业绩得分+人员结构得分+信用评价得分

(二)信用评价得分=内部管理得分+社会贡献得分+企业荣誉得分

(三)经营业绩得分=工程造价咨询年度营业收入得分+造价人员人均造价咨询收入得分

1.工程造价咨询年度营业收入定义为X,得分按以下三级累进计算:

①工程造价咨询年度营业收入X≤300万元,得20分;

②300万元<工程造价咨询年度营业收入X≤1000万元,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按每超过50万元加0.3分计算:

       累进得分计算公式=20+(X-300)÷50×0.3

③工程造价咨询年度营业收入X>1000万元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每超过100万元加0.3分计算:

       累进得分计算公式=24.2+(X-1000)÷100×0.3

2.造价人员(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人均工程造价咨询收入定义为Y,得分按以下二级累进计算(本项最高得分不超过5分):

①造价人员人均工程造价咨询收入Y≤30万元,得2分;

②造价人员人均工程造价咨询收入Y>30万元,每超过1万元加0.1分,累进得分计算公式=2+(Y-30)×0.1;

被评价企业造价人员人均工程造价咨询收入=企业被评价年度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被评价企业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的数量。

四)人员结构得分=造价工程师得分+造价员得分

1.造价工程师得分=被评价企业造价工程师人数*1

2.造价员得分=被评价企业建设工程造价员人数*0.1

(五)内部管理得分=评价得分×50%。

(六)社会贡献得分=评价得分×40%。

(七)企业荣誉得分=评价得分×10%。

第十二条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专业工程能力,按被评价年度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中专业工程收入,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的相关专业证书和专业学历认定公布,分为八类: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石油化工工程、电力通信工程。

第十三条 造价咨询企业被评价年度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其信用评价得分作如下处理(两项不重复扣分):

   (一)被评价年度受到川价协“行业内通报批评”的,予以信用评价得分扣5分处理;受到“记不良行为一次”及以上的,予以信用评价得分扣10分处理。

 (二)在四川省工程造价监管与信用一体化工作平台上公布有不良行为记录的造价咨询企业,予以信用评价得分扣15分处理。

第十四条 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等级按照以下办法确定:

AAA    90≤评价得分

AAA-   80≤评价得分<90分

AA     75≤评价得分<80分

AA-    70≤评价得分<75分

A      65≤评价得分<70分

A-     60≤评价得分<65分

B      评价得分<60分

其中AAA 级为信用优秀企业;AA级为信用良好企业;A级为信用一般企业;B级为信用较差企业。

 

第四章 评价组织

 第十五条 综合评价工作由川价协行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发展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企业,由每个企业抽调1名核查人员组成若干评价小组进行。每个评价小组原则上不得少于3人,组长由小组成员推荐,行业发展委员会审定。

 第十七条 评价小组采取随机方式产生,不得发生造价咨询企业相互评价现象。

 第十八条 评价小组成员曾经是被评价企业员工或是被评价企业高管的近亲属等可能会影响评价结果公正、公平的,必须回避。

第十九条 评价结果由行业发展委员会报川价协审定后正式公布。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二十条 综合评价按照“公告、自评、核查、评价、确认、复核、公示”等步骤进行。

(一) 公告:川价协通过文件、网络等形式向造价咨询企业发布开展综合评价工作的公告,明确工作安排等。

(二) 自评:造价咨询企业准备资料并按照《综合评价报告》的内容进行自评。

(三) 核查:评价小组对被评企业进行调查核实,包括采取实地考察、资料验证、人员访谈、电话咨询、网络查询等方式。

(四) 评价:评价小组按照评价指标进行独立评价打分,编写综合评价报告。

(五) 确认:《综合评价报告》需经被评企业负责人确认并签字,对《综合评价报告》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详细说明理由。

(六) 复核:川价协对《综合评价报告》进行复核。

(七) 公示:综合评价初步结果由川价协在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www.sccea.net)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则正式公布综合评价结果。

第二十一条 被评价企业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实名书面形式向川价协申告。

第二十二条 川价协应在收到被评价企业申告后交由行业自律委员会复查,复查结果改变原评价报告的,报川价协行业发展委员会审定。

                     

第六章 评价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被评价造价咨询企业有以下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伪造造价人员证书或社保证明的,信用评价得分扣5分;

2.统计报表工程造价咨询收入数据高于核实的工程造价咨询收入,信用评价得分扣3分;

3.被评价造价咨询企业在评价活动中违反工作纪律的,信用评价得分扣2分。

第二十四条 参与评价人员应秉公守法,遵守评价工作纪律,如被评价企业投诉,经行业自律委员会查证确认违纪的,3年内禁止该评价人员参与评价工作,并记所在企业及个人不良行为各一次。

第二十五条 川价协对造价咨询企业综合评价信息,通过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期刊等公众媒体对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川价协在网站设置造价咨询企业综合评价专栏,接受社会对被评企业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