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政策法规/四川省 - 文章详情

关于对成都市等12个市、州 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 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各有关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你们关于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请示收悉。根据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川建造价发[2008]453号)及《关于明确计日工人工单价计算方法的通知》(川建价发〔201117号)和《关于印发2009<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系数公式的通知》(川建价发[2009]11号)的要求,现批准成都市等12个市、州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见附件)。

此次批准的人工费调整幅度和计日工人工单价从201671日起与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执行,201671日以前开工,但未竣工的工程,按结转工程量分段执行。人工费调整的计算基础是定额人工费,调整的人工费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础(税金除外)。

 川建价发〔201616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6年61



附件:

成都市等12个市、州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

/attached/image/20161027/

    注:1、市政工程中的给水、燃气、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设备安装、路灯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中的喷泉安装执行通用安装工程相应标准。

        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的通信工程、信号工程、供电工程、智能与控制系统安装工程执行通用安装工程相应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