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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有关事项的通知

 成住建发〔2020〕44号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府发〔2020〕3号)精神,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现将我局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人应当结合采购需求,对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品目指导目录》(川财采〔2020〕6号),统筹本单位面向中小企业(特别是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按规定预留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力争政府采购中小企业货物、服务达80%以上,助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二、采购人应当积极支持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编制采购文件,不得设置包含对供应商规模限制的条件和要求。

三、采购人在组织采购活动时,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确定。

四、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只需要在其投标、响应文件中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文件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即可在评审时认定其中小企业身份。采购人不得要求中小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外的其他证明中小企业身份的材料。

五、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采用预付部分采购资金、适当提前支付剩余采购资金等方式给予中小企业支持。采购人对中小企业可免收履约保证金、降低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或通过保函形式收取等方式,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资金占用负担。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组织履约验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条件的,釆购人应当及时将资金支付到采购合同约定账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中央、省、市出台新的相关措施止。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