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优秀论文/一等奖 - 文章详情

再议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的发展现状

 胡春艳

(四川良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四川成都 610000)


   摘  要:笔者在2017年发表了一篇“浅谈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的发展现状”的文章,介绍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的发展历程,及现阶段实施的投标报价评审办法(以下简称“648号”)的创新点。“648号”自使用以来,低价抢标行为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评标效率和评审质量得到有效提高、项目后期得到有效管理。但俗话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笔者发现在执行“648号”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完善。

   关键词:房建和市政项目;投标评审;“648号”问题;完善建议

   1 “648号”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存在的问题

   1.1 定义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简单来讲,按照“648号”评审程序,评审价未双低(通过低于成本判定),则低价中标。

   1.2 “648号”中低于成本的评审程序

当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的评审价(评审价=算术修正后的投标总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满足下列情形之一时,报价评审组必须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

(一)投标人的评审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招标控制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的85%(以下简称成本(一))。

(二)投标人的评审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90%且低于所有投标人(指投标文件全部内容经过详细评审而未被否决的投标人)评审价算术平均值的95%(以下简称成本(二))。

当投标人的评审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85%时,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中对其低报价进行说明,阐明理由和依据,并在投标文件中附相关证明材料。

   1.3 如何界定投标报价中的评审价是否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85%(启动低于成本(一)规定的评审条件)?

示例1:某工程投标报价中的评审价金额为85.5万元,招标控制价相应金额为100万元,比值=投标报价中的评审价金额÷招标控制价相应金额=85.5÷100=0.855,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为0.86,换算成百分数为86%,不应启动低于成本评审。

示例2:某工程投标报价中的评审价金额为85.499万元,招标控制价相应金额为100万元,比值=投标报价中的评审价金额÷招标控制价相应金额=85.499÷100=0.85499,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为0.85,换算成百分数为85%,应启动低于成本评审。

   1.4 如何界定投标人的评审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90%且低于所有投标人(指投标文件全部内容经过详细评审而未被否决的投标人)评审价算术平均值的95%(启动低于成本(二)规定的评审条件)?

若投标报价中的评审价金额与招标控制价相应金额的比值(比值=投标报价中的评审价金额÷招标控制价相应金额,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的百分数小于或等于90%时,且与所有投标人(指投标文件全部内容经过详细评审而未被否决的投标人)的评审价算术平均值的比值(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的百分数小于或等于95%时,应启动低于成本评审。

   1.5 根据上述描述,带入案例分析

    1.6 根据案例可以得出如下问题

/attached/image/20200812/

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多数投标人会使用“踩线策略”。何为“踩线策略”?即投标人会去踩启动低于评审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85%的线,使得“投标报价中的评审价金额”与“招标控制价相应金额”比值为0.855。

如上述案例,招标控制价相应金额为100万元,想中标的投标人填报的评审价就会为85.5万元(100万元×0.855),这样就不会启动低于成本(一)条的判定程序;若85.5万元不低于所有有效投标人评审价的算术平均值的95%时,这样就不会启动低于成本(二)条的规定,那此价格就为中标价。

上述案例中C单位、D单位均采用“踩线策略”,致使最终排列为第一名。其实这样的案例实际也发生过不少,四川省某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曾统计并反馈:一是,采用“648号”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缺乏有效竞争。该公共资源中心某月开展评审项目共56个,有37个项目经评标专家评审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标人,占项目总数的66.07%。而行业主管部门要求项目业主应从评标专家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中随机抽取一家产生中标人,这导致绝大部分项目是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中标人,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有效竞争和专家评审的意义。二是,易助长企业借牌投标的违规行为。“648号”关于低于成本报价的判定,并未使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趋向于比较真实地反映其企业实际成本和利润,反而存在按最低线报价或高抬报价排除其他投标人情形,并通过随机抽取提高中标率,可能助长投标企业借牌投标。

   2 “648号”中综合评估法存在的问题

   2.1 定义

综合评估法:一般做法是将各个评审因素在同一条件或者同一标准上进行量化,量化指标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以此确定候选中标人。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简单来讲,按照“648号”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价未双低(通过低于成本判定)且无限接近基准价,则中标几率越大。

   2.2 投标报价的基准价的确定原则

基准价=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k1×k2+各有效投标的评审价的算术平均值×k3

k1:指在计算基准价时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下浮比例,由招标人在开标会上现场从0.95、0.94、0.93、0.92、0.91、0.90六个数据中随机抽取一个数据并作为基准价计算的依据;

k2:指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在基准价中所占权重;

k3:指各有效投标的评审价的算术平均值在基准价中所占权重。

k2+k3=1,且k3不得小于0.4。k2和k3的设置不得少于3组(如K2=0.5、K3=0.5,K2=0.4、K3=0.6,K2=0.3、K3=0.7),具体设置的组数及其相应权重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由投标人代表在开标会上现场随机抽取确定。

   2.3 投标报价的扣分标准

以基准价为准,有效投标的评审价等于基准价的得满分,有效投标的评审价低于基准价的,每低1%扣0.5分,有效投标的评审价高于基准价的,每高1%扣1分,中间值用插入法进行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attached/image/20200812/

   2.4 根据上述描述,带入案例分析

     2.5 根据案例可以得出如下问题

目前,四川省很多地方依据“648号”评审的K1、K2、K3值的抽取以抽纸条、抽乒乓球等形式进行,人为可操作的几率大增。根据以上的案例得出,招标人代表抽取的K1值,数字越小越接近“各有效投标的评审价的算术平均值”;投标人代表抽取的K2、K3值,K3值越大越接近“各有效投标的评审价的算术平均值”。按照“基准价=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k1×k2+各有效投标的评审价的算术平均值×k3”公式,如果K1、K2、K3均被人为操作,“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为已知价格,那想中标的投标人只须对“各有效投标的评审价的算术平均值”进行有效控制。如何进行有效控制?事先测算出最优的报价区间,确定参与围标串标单位数量及评审价格。该办法本意是希望通过随机抽取的系数不确定,使得组合方案多种,使得投标人无法事先测算出最优的报价区间,减小围标串标的成功几率,但由于计算机电子辅助系统开发不完善,却适得其反,不尽人意。

   3 对“648号”完善的建议

   3.1 重新限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鼓励招标人使用“综合评估法”

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中“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的规定,四川省在此基础上要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适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有特殊需求的方可采用综合评估法。由于采取用综合评估法对投标人各项指标做出综合评价,其主观性较强,留给评审专家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大,一些招标人为避免后期审计的麻烦,在遵从节约国有资金的原则下,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使得价格成为是否中标的决定性因素。同时,投标人为获得中标,大部分会采用恶意低价策略和围标等不合法的手段参与竞争,中标后通过种种理由变更合同总价。故建议重新限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鼓励招标人更多地采用综合评估法。

   3.2 调整“648号”中规定的低于成本的判定程序,让投标人无法使用“踩线策略”

一是,在启动低于成本(一)条的判定程序:“投标人的评审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招标控制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的85%”中,因“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为已知值,“85%”为已知值,导致最终低于成本价为已知值,投标人的评审价只要大于此值且无线接近此值,中标几率就越大。故建议调整“85%”这个固定值,采用多组合、随机抽取的方式,使低于成本(一)条中判定的最终低于成本价变为未知值。

二是,在启动低于成本(二)条的判定程序:“投标人的评审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90%且低于所有投标人(指投标文件全部内容经过详细评审而未被否决的投标人)评审价算术平均值的95%”中,主要在于是否低于“所有投标人评审价算术平均值的95%”这个值,因“95%”为已知值,打算围标串标的投标人可以通过测算竞标家数和竞标价格控制其“所有投标人评审价算术平均值”的高走或低走。若投标人使用“踩线策略”,围标串标单位会使得“所有投标人评审价算术平均值”低走,让其采用“踩线策略”的评审价不被双低(通过低于成本判定),最后到达中标效果。故建议调整“95%”这个固定值,与上款同理,采用多组合、随机抽取的方式,使低于成本(二)条中判定的最终低于成本价变为未知值。

通过对上述低于成本判定相应系数的调整,可以让投标人无法使用“踩线策略”,让其围标串标成本增加,最终迫使其参与公平竞争,使其价格趋向于比较真实地反映企业实际的成本和利润。

   3.3 增加随机抽取系数评审的组合方式,抽取流程的计算机辅助系统配套上线

四川省现阶段采用随机抽取系数评审的组合方式太少,可进一步探索、优化。抽取流程的计算机辅助系统急需配套上线,采用电脑随机抽取,避免出现人为控制抽取结果。笔者了解到部分省份的评审方法,可供四川省“648号”文修订、完善参考借鉴。

   3.3.1江苏省《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贯彻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意见》(苏建规字【20134号)

一是,采用随机抽取投标报价评审方法,招标文件中共规定“四种方法”,并在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一种方法作为投标报价的评审标准;

二是,抽取评标基准价中K值,确定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公式=A×K1×Q1+B×K2×Q2

Q2=1-Q1,Q1、Q2取值一般均应≥30%;K1的取值范围为95%~98%;K2的取值范围,建筑工程为90%~100%,装饰、安装为88%~100%,市政工程为86%~100%,园林绿化工程为84%~100%,其他工程88%~100%。Q1、K1值在开标前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2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通过以上的评审程序,由于评审方式的不确定,K值的组合达到40多种,投标人无法测算最优的报价区间,使得围标串标难度加大,投标人只能按照真实报价进行竞标。

   3.3.2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6年版)

一是,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计算公式:D=L×(1-W%)

D—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L—最高投标限价、W—投标工程成本警戒值;

W的取值范围可参考下列规定: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工程8-15;市政工程8-12;其他工程(如单独发包的土石方工程等)8-18。

二是,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J=(B1+B2+B3+...+Bn)÷n×(1-F%)

B1、B2、B3、...Bn为n个有效投标总价,当有效投标总价个数9≥n>3时,J为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总价后的算术平均值×(1-F%);当有效投标总价个数n>9时,J为去掉二个最高和一个最低总价后的算术平均值×(1-F%);当有效投标总价个数n≤3时,J为全部有效投标总价的算术平均值×(1-F%)。有效投标总价界定:投标工程成本≤有效投标总价≤最高投标限价。

三是,上述公式的F取值范围,在开标现场由招标人公开随机抽取。

通过以上的评审程序,由于投标家数及F值的不确定,使得投标人无法测算出评标基准价,使得围标串标难度加大,投标人只能按照真实报价进行竞标。

   4 结语

四川省各相关招标投标监督部门现已了解到“648号”评审办法出现的问题,并召开了“648号”评审办法执行情况的座谈会,笔者也有幸参加,各参会单位在会上各抒己见,为建设市场的进一步规范献计献策。笔者相信,通过四川省各相关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不断地摸索,各建设市场参与方的良好信息反馈,总会找到适合本省的评审办法,使得建设市场更加规范,招投标工作得以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胡春艳.浅谈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的发展[J].招标与投标,2017(52):57-60

[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经贸委等七部令第12号)

[3]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4〕648号)

[4]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答疑》和《评标表格调整》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683号)

[5]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贯彻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意见(苏建规字〔2013〕4号)

[6]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