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出庭质证的技巧
金勇,林香,李永强
(四川中砝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四川成都 610000)
摘 要:工程造价机构作为司法机关委托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在维护司法公正、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纷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司法鉴定人员充分运用技术手段,主动、及时、客观、全面地进行工程造价咨询,为案件的审理、裁判和执行提供科学的法律依据。本文将简述司法鉴定人员如何应对出庭质证,以及出庭质证的方法和应对技巧,并最终将质证成为说服人民法院采信的有力依据。
关键词:司法鉴定人员 ;质证 ;技巧
0 引言
随着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中国经济发展进入了新时代,各行各业呈现出了蓬勃发展的态势。但与此同时,涉及到工程案件的纠纷也不断增加,这些纠纷覆盖到多领域、多范围,当事人双方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加上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双方在无法协调一致的情况下,最终诉诸于法院以寻求法律解决。
由于工程造价案件涉及的纠纷内容专业性强,法官仅凭法律知识是无法做出客观全面的判断的,有时需要鉴定机构派鉴定人员现场出庭质证,让鉴定人员运用专业技术知识,通过一定的质证技巧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作出有力说明和答疑解释。这既能提升鉴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工作水平,又能养成科学严谨的工作作风,更是锻炼鉴定队伍的良好契机。
1 司法鉴定人员资格要求
优秀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是做好司法鉴定工作的基础。因此,挑选符合条件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是关键,具体有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1.1 遵守法规道德
司法鉴定人员要带头遵守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各项规章制度要求,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遵守道德准则,认真履行调查职责,恪守独立执业,坚持勤勉谨慎,自觉接受司法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做到执业过程的每个步骤都要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1.2 业务素质过硬
在司法鉴定不断出现的工程咨询新领域,给鉴定机构提出了新挑战,这就要求鉴定人员必须加强学习,有针对性地强化新领域的学习,不断拓展司法鉴定的知识面,逐步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只有各方面综合素质较强的工程司法鉴定专业人员,才能配合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无可挑剔的鉴定报告。
1.3 善于控制风险
司法鉴定专业人员要严格按照工程造价行业的规范进行执业,对“事”前,“事”中,“事”后的每一步骤都要按照程序规范操作,对司法委托项目的每项具体环节都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造价行业的程序、方法等进行规范实施。严格履行质量控制责任,认真执行鉴定项目负责制,执行三级报告质量复核绝不流于形式,通过层层复核降低执业风险。
2 出庭质证的准备工作
司法鉴定人员出庭质证前的准备工作除了需要满足仪容仪表整齐、语言表述清晰等基本要求外,尚需在以下三个方面下足功夫。
2.1 充分了解整个案件
接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委托时,应当辩明委托方的真实意图,充分了解和熟悉案件的来胧去脉。鉴定人员如果没有吃透委托方的真实目的,那么工程造价鉴定结论可能会被委托方利用。因此,在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时,只有对整个案件和案情有彻底的领会,才能在工程鉴定时从容下手;若对整个案件和案情糊涂颟顸,就贸然出具结论,一是做无用劳动,二是得不到采用,三是增加无谓的风险。因此,充分了解鉴定案件具有事倍功半的效果。
2.2 回顾鉴定结论过程
工程鉴定依据是否充分、结论是否准确,直接关系到鉴定人员出庭时的心理活动。一般来说,工程鉴定结论如有瑕疵,司法鉴定人员在庭上会比较紧张。因此,在出庭质证前,鉴证机构负责人应当召集出庭人员和相关人员,就工程鉴定结论得出的过程应当作回顾并重新审核。主要做好三个方面工作:①是审核工程鉴定结论程序是否准确、依据是否充分,单位机构资质、人员资格是否在有效期内,计算有无错误、文字描述有无缺陷等等;②是搜集涉及与本工程鉴定结论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依据、证明材料;③是就可能提出的问题作预设答复,并形成书面预备材料。
2.3 与委托方有效沟通
凡需出庭质证的案件,鉴定人员均应事先与经办法官沟通,摸清鉴定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专业角度提出有利于法院办案的意见和建议。这样既增进彼此的了解,拉近距离、消除紧张感,又能掌握当事人双方争论的焦点、在法庭上可能提出的问题等;还可预先作周详的准备,使答辩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如果急于求成、盲目出具鉴定报告,就有可能导致鉴定意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能充分发挥作用或不被采信,从而极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得不偿失。
3 出庭质证方法
鉴定意见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项目)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出庭质证有一定的方法可循,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善于归纳问题;二是回答问题仅限于鉴定范畴;三是注重逻辑、简明扼要、层次分明。具体来说有以下方法:
3.1 听清问题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首先就事实和争议作控辩,尔后在审判长的引导下,就工程鉴定结论双方发表观点。此时听清问题比回答问题来得更重要。一般来说,律师提问的问题大致有四类:①机构资质、人员资格是否过期。如在换证过程中,应有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②工程鉴定的鉴定依据等问题。鉴定依据是否真实有效、完整齐备,直接影响到鉴定结果的准确性,③鉴定所采用的方法和操作程序是否科学。根据鉴定涉及的内容,可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可参考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也可采用定额方式计算等。当以上方法不能适用时,鉴定人员应进行市场调查、典型案例分析、定性定量分析等灵活加以说明;④鉴定报告内容采集的真实性、公允性问题。鉴定报告的侧重点要有依据、要真实,必要时可以展示材料和鉴定依据,让当事人阅读查看,但不可以让当事人复印。如需复印必须声明仅供法庭使用,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3.2 慎重作答
在法庭上,讲话要掌握一个很重要的原则:重依据和事实,要具有条理性。讲话要按照原定的书面稿内容,万变不离其宗。涉及到概念性问题的回答,必须按有关文件依据作答,不能信口开河。即使一时找不到相关材料,也不能自乱阵脚、思维僵化。比如律师会问什么叫工程鉴定、鉴定依据、鉴定流程等类似问题。如果确实在资料准备中没有顾及到,你可以用通俗易懂的话先讲,然后补充确切的概念需要事后查询。其实律师提这些问题,就是让你慌乱,好火中取栗。
3.3 巧妙回避
很多律师提问时用“假如”、“如果”这样的词语,在回答这类回题时要巧妙回避。如律师有时会问:“如果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不客观真实,那么是否会导致工程鉴定结论错误”。一般都会回答“是”,但隐藏了结论错误的风险。而我们的回答: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为查明案件中有关工程造价的真实情况,委托具有专业的独立的第三方工程造价机构,并运用专门知识对案件所作的鉴别和判断。如果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不客观真实,我们就不会作出工程造价鉴定结论。到目前为止,工程造价鉴定机构没有发生过类似的问题。紧接着律师追问:请正面回答问题。鉴定人员答:假设性的问题,与工程鉴定结论无关,可以不回答。此时法官发话:无需纠缠此类问题。尽管这些问题已超出工程鉴定范围,但在法官没有明确表示不回答时,尚需一些临场发挥。事实证明,当事人当庭就拿出了委托方移送材料中与原件不符但内容相同的佐证材料。如果对这类问题不加以详察,鉴定机构就有可能掉入陷阱、结论被推翻。
4 积累质证的经验途径
作为一名有经验的司法鉴定人,要想在法庭上轻松应答,平时就该积累出庭质证的经验,需要一定途径的学习和锻炼。
4.1 未雨绸缪、有的放矢
在受理涉案工程鉴定案件和安排工程鉴定岗位人员时,就要考虑到出庭质证的可能性。由于每年的涉案工程鉴证件数不断增加,因此设立专司涉案工程鉴定人员就显得尤为重要。设立专职工程鉴定人员有三个优势:一是工程鉴定人员平时有积累工程鉴定知识的意识;二是让工程鉴定人员有充裕的时间积淀出庭质证经验;三是有的放矢,培养今后需要出庭质证的人员。
4.2 科学配备、强化实践
工程鉴定结论中签章的工程鉴定人员应当是出庭质证的人员,或者说至少要有一名必须出庭质证。机构的出庭质证人员的配备原则上3名,视案件性质灵活配备。如是刑事涉案的,其中1名是工程鉴定结论中签章的工程鉴定人员,1名是民事涉案的,再有1名是经验丰富、反映灵敏的工程鉴定人员,反之亦然。
4.3 合理分工、互帮互带
工程鉴定结论中签章的工程鉴定人员是主讲人,经验丰富、反映灵敏的工程鉴定人员主要在庭上要听清问题,提供答辩思路、提醒主讲人,另外的人员主要做好相关文件依据等材料准备。质证不是一个人的独角戏,需要方方面面的配合,因此要在全程各个阶段做好与其他角色的互动。
5 结语
综上,笔者认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出庭质证的技巧,直接影响着法院采信鉴定结论作为定案根据的前提,从而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和实现司法公正,对维护司法鉴定的权威具有深远影响。
参考文献:
[1]胡祖平 《出庭质证方法与技巧》 浙江大学出版社正式出版,201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