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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筑业信用评价体系

 吴玉麟,彭国蓉,徐剑

四川珂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成都 610000

 

   摘 要:建筑市场信用缺失现象已极大地影响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加快推进建筑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时代要求。本文系统地阐述了建筑业信用评价体系的定义、市场主体、评价原则、信用评价影响等内容,并揭示了法律法规不完善、失信行为处理程序缺失、信用评价范围窄等主要问题,并就此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字:建筑业;信用评价;存在的问题;建议

   0 前言

伴随着我国城市化发展的推进,建筑行业蓬勃发展,在国民经济扮演举足轻重的角色。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国务院大力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放宽审批机制,市场经济在资源配置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建筑业体制机制改革取得新突破,迎来了新的机遇。信用是市场经济得以运转的重要基石,市场的公正、公平、高效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都需要良好的信用制度来保障。然而,由于建筑领域的相关责任主体多、市场辐射面广、劳动力众多且素质不等生产周期长投资额巨大可变因素较多,且法律体系不完善、监管不到位等原因,建筑市场的信用问题屡出不穷例如工程质量低劣、安全事故频发、工程项目招投标围标”“串标、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等问题。此外,建筑市场的各参与主体,包括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工程承包商、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均不同程度存在失信行为。

   1 构建建筑信用评价体系的必要性与迫切性

一方面,这一系列的失信行为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恶化了市场交易和信用环境;另一方面,建筑业的失信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大多数都将反映在建筑产品上,导致建筑产品质量的低劣和影响公共安全,最终必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浪费社会资源。信用体系有利于行政主管部门的有效监管,有利于制止违法行为,有利于发展健康的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广大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如何构建行之有效的信用体系,营造守信的经济环境,维持稳定的市场秩序,已成为当前建筑业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也引起了政府的重视。

为了建立、健全和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部2015年正式下发了《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提出要建立统一开放和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各省市也都出台了多项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建设和完善建筑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与平台。以成都市为例,自2017年以来,成都为推动建筑业诚信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先后颁布《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管理办法并收集行业主体项目数据以开发构建信用评价体系平台。

   2 建筑业信用评价体系概述

   2.1 定义

建筑业信用评价体系是一套建筑市场治理机制,旨在解决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现象,是社会信用评价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制定评价办法和奖惩机制引导建筑市场主体价值取向发生改变,鼓励守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发挥市场调节功能,使建筑市场各主体逐步从失信最终走向守信,从而维护建筑市场有序运行,促进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

   2.2 建筑市场主体

建筑业中涉及的市场主体范围较大,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工程承包商、监理单位等企业和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中,不同的阶段会涉及到不同的市场主体,并且相同的主体在不同阶段的信用行为也会有所不同。因此,建筑业的信用评价体系由多个子体系构成,且与其约束的对象主体有关。

   2.3 评价原则

   2.3.1 全面性和科学性原则

指标选择过程中应尽可能从不同层次、不同视角涵盖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的各类度量要素。不但要考虑企业整体运营管理状况,而且要关注企业内部人员信用状况及素质能力; 不但要考虑到评价对象目前信用评价口碑,而且要关注其以往信用状况和奖惩记录,以全面反映其实际信用能力。

   2.3.2 公正性和一致性原则

评价指标体系要符合建设市场主体的客观实际情况,指标不能向评级主体或者投资方中的任意一方倾斜。另外,对于同类型的建设市场主体应采用相同的评价标准,保证评价指标的一致性。

   2.3.3 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在尽可能采用先进评级技术的基础上,重视其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不但要考虑评价指标数据获取的难易程度和真实性,还要注重信用评价人员处理评价指标数据的操作简便性。

   2.4 信用评价的影响

   2.4.1 有利于改善市场关系,影响经济运行效率 

信用评价体系可以为建筑业涉及的主体提供交易对象的信用信息,降低交易主体在信誉考察、和约监督、风险防范方面所支付的成本的同时,制约交易主体的失信行为,规避交易风险,提高交易的成功性在复杂的建筑市场环境中,只有建立彼此相连、互为制约的信用关系,才能维持错综复杂的市场关系和井井有条的市场秩序,保持良好的经济运行效率。

   2.4.2 有利于维持经济秩序与社会稳定 

信用评价体系的运用伴随着信用奖惩机制。完善的建筑业信用评价体系,一方面运用制度化的规定和约束来保护建筑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违背诚信原则的市场主体会因此受到相应的惩罚,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失信行为,保证了经济秩序和社会环境的稳定。

   2.4.3 有利于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信用评价体系缺失时,社会秩序呈现无序、不公的特征,进而社会成员会倾向于认可失信行为,社会秩序会陷入弃约、违约、欺诈、权力寻租的恶性循环,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社会现象。对建筑业信用评价体系的构建与推广,有利于在实施过程中潜移默化地让建筑业相关责任主体树立公正、诚信、廉洁的价值观,进而选择信用行为并感染周边的其他责任主体。

   3 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3.1 完善法律法规

建筑业信用评价体系的构建离不开完备的数据信息,而数据的采集与企业商业秘密的矛盾、信用评价过程中出现的被评价企业资信利益损害问题势必存在而我国信用评价体系尚在起步阶段,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建筑业仅就一些具体问题出台了一部分部门规章和政府文件内容又过于原则、简单操作性不强,适用性差,未能明确建筑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阻碍了构建建筑业信用评价体系的进程。

因此,针对信用问题的立法工作应提上议程结合本国国情与国外经验,针对建筑业制定相应有关信息公开的法律, 以规范信用体系中各个主体的行为, 使政府、征信机构和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轨道上运行,进一步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健康发展

   3.2 制定并执行失信行为的处理程序

目前,由于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不良记录性质认识不清, 常常将其作为行政处理行为的替代予以实施,对失信行为并没有系统的处理程序,以致有些企业不知其存在失信行为, 既使失信企业难以做出相应的改正,又损害了权益。

因此政府部门应制定并执行失信行为的处理程序,在公布不良记录时必须以确定的行政处理决定或经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材料为依据, 并在处理和查证时履行告知义务, 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3 扩大建筑信用评价体系的范围

当前,对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体系仅局限在从事建设活动的企业或组织,尚未涉及到从事建设活动的个体。然而,建筑市场失信现象的出现,与从业人员信用缺失存在直接关系,具有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如建造师、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其信用程度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等建设目标的实现。缺少建筑业从业人员个人信用评价体系,造成从业人员信用意识淡薄、对个人失信行为监管不力、守信者未能得到激励等现象,从而形成了整个行业的信用环境不良。

因此,建筑业的信用评价体系,不仅要对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或单位进行信用评价,也要建立起对从业人员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才能对从业人员的信用行为进行引导和规范。

   4 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缺失问题和行业信用制度的不完善必然成为制约企业和行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建筑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不仅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现存问题的治本之举,促进建筑市场有序竞争的有效手段,也是建筑业深化改革和实现长远发展的重要保障。针对我国当前建筑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存在的不足,改革和升级体系对我国建筑市场长远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它离不开信息技术支持、政府多部门联动、行业协会参与和企业自身诚信意识觉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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