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理论研究与应用实践
(成都智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 成都 610000)
摘 要:近年来,建筑行业快速发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也与日俱增。工程造价问题是此类纠纷的主要问题,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关于工程造价如何确定持不同意见,最终只能诉诸于法院,由法院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报告。本文根据工程建设中造价司法实际鉴定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提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准确度的实践策略,以供参考。
关键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司法审判权
0 引言
因为工程建设的复杂性与多变性,合同纠纷也在不断增加,承发包双方为最大化自身的利益,再加上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相关纠纷便诉诸于法院以寻求通过法律解决。法官虽精通法律制度,但对工程案件涉及的复杂工程内容不能做全面、充分的判断。因此,必须借助于第三方鉴定机构,让他们充分运用现有的科技手段进行现场踏勘、计量计价,主动、客观地反应事实,出具鉴定意见,为法院提供公平、公正、客观与真实的审判依据。
1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主要流程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主要包含以下流程:
1)明确接收鉴定任务;
2)确认接受任务委托的函;
3)交接鉴定项目的证据资料;
4)编制初步鉴定实施方案;
5)对鉴定项目证据资料进行质证;
6)确定鉴定项目实施方案;
7)初步鉴定;
8)现场踏勘并做好记录及影响资料的收集工作;
9)对工程造价进行计量与计价;
10)内部审核;
11)三级复核;
12)提交经签字盖章的造价鉴定意见报告书;
13)对当事人就报告提出的疑问进行答复;
14)提交经修正后的鉴定意见报告书。
2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2.1 对造价鉴定机构准入门槛及执业能力的监督与管理严重缺失
我国司法行政部门对普通项目的司法鉴定已建立了一套完善的鉴定制度,但对于建设工程案件中的造价鉴定管理却过于分散,尤其对鉴定机构的准入门槛及执业能力的监督与管理严重缺失。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的上级部门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但其是否可以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则由法院相关部门决定。目前法院相关管理部门在选择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时,大多要求鉴定机构具备工程造价技术的能力,但无法全面考察鉴定机构是否掌握司法鉴定制度及是否具备解决工程案件纠纷的能力。
2.2 造价鉴定费用通常由申请人垫付,另一方当事人毫不知情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费用目前大都由申请人垫付,而最后由谁支付,以司法机关的审判结果为准。鉴定机构通常在接到任务后,与申请人协商鉴定费用,申请人同意并缴纳鉴定费用后,鉴定机构开始启动鉴定工作。但鉴定费用的谈判过程及细节,另一方当事人并不知情,导致在最终判决时对鉴定费用产生争议,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不利影响。
2.3 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越权行使本属于法官的司法审判权
司法鉴定主要分为四类:第一类,法医类;第二类,物证类;第三类,声像类;第四类,其他类。其他类一般包括司法审计、工程质量鉴定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类型。其中前三类具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可由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根据专门的技术或能力独立完成鉴定工作,与司法审判权无关。所谓司法审判权,是指法院根据宪法赋予的权利,依照法定程序对有关法律争议做出裁判的国家权力。但第四类所需要的证据资料,应经过法院及当事人进行质证及审核认定后方可使用,而这些恰恰就是法院司法审判权的内容。
3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理论实践策略
3.1 完善造价司法鉴定的主要流程
对于现阶段的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来说,在开展过程中,应明确其流程,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鉴定。其包含的内容较为复杂,如对于鉴定书与委托函的鉴定、对资料的交接等,应以此为基础制订完整的计划,保证计划有序地开展。在完成上述过程后,应进行鉴定与勘测,对资料进行收集,实现高质量的计量。开展内部的审核与复核,并对现阶段的造价鉴定意见书进行提交,针对当事人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决,从多方面分析,整理出完善的意见报告,以委托书为基础,制订相关的计划,做好后续的防控,如果出现资料不明确的情况应及时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在后续过程中,对鉴定的资料进行接收,并以实际情况为主对资料进行检查,保证其内容合理,根据要求进行资料补充,存在争议的资料需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法院,并进行合理的质证,要求双方当事人签字。根据实际情况明确鉴定人员是否需要勘测现场,如果需要进行勘测应由双方当事人、鉴定机构、法院共同进行踏勘,并签字记录。
3.2 明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依据
在进行司法鉴定的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出现阶段应用的工程基础资料与技术资料,并保证其内容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将其作为有效的证据资料,满足现阶段的需求。实际上,鉴定依据的合理性与有效性直接影响鉴定结果,因此想要保证鉴定结果的精确性需要充分发挥出其依据的优势。如现有的委托任务书、当事人的起诉书、设计图纸、勘察资料报告、工程变更、材料约定、招标文件、现场踏勘记录等,保证鉴定的依据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确认,而未经过质证的资料则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在资料不完整的项目中,鉴定人员应书面要求法院进行补充,在规定时间期限内未进行材料补充的则视为放弃举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资料必须保证为原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对资料的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
3.3 探索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相关事宜
明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方法。由于其自身因素限制,现阶段的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涉及的技术、政策、经济,以及法律相关的内容较多,整体上范围较广,并且案件的不同选择的方法存在明显的差异,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控制,保证其合理性。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结算价款存在争议,可以灵活利用现阶段的合同约定结算方式进行计量计价,出具鉴定意见报告,保证建设合同有效。现阶段的法律对建设工程施工中的无效合同有相关规定,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款支付。选择定额方式进行计算也是现阶段的主要方法,双方当事人如果未在合同中约定结算价格或者存在不明确情况,可以针对现阶段的实际情况选择定额计算方式,以满足现阶段的需求。与此同时,也存在其他相关的方法,主要原因在于工程建设项目复杂多变,在实践应用过程中现有的方法与其难以适应,需要进行合理的方法创新,探索出更合理的方法,实现项目鉴定。
3.4 完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报告
根据我国现阶段的相关规定要求,鉴定人在出具鉴定报告时必须保证其内容合理,包括现阶段的法院机构名称与委托鉴定项目情况、鉴定的依据与方法、鉴定的过程说明与材料、鉴定的结论,以及鉴定机构的签名盖章等。在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的组成过程中,应保证其组成完整,包括完整的项目名称、鉴定机构、专业人员姓名等,充分发挥各部分内容的优势,完善现阶段的内容,进行高质量鉴定。鉴定事项的调查与鉴定方法是现阶段鉴定的核心,鉴定人员需要对鉴定过程进行合理的描述,确定其造价鉴定的计量方式,并进行文字说明,获得鉴定结论。与此同时,还应提升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的综合能力水平,明确司法鉴定的范围,确定鉴定资格认证标准,将司法行政制度与造价咨询资质行业管理进行有效的对接,实现完整的鉴定,将造价鉴定机构与鉴定人进行入册,按照现阶段的要求开展活动,提升鉴定人员的综合素养,选择具有良好资质的鉴定机构,实现统一的管理,满足时代发展需求。
4 结语
综上所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工程造价与司法鉴定工作相结合的内容,在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直接影响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处理过程。因此,应充分发挥出现阶段的发展优势,完善现有的思想理念,选择合理的工程鉴定方法,提供精确的鉴定依据,保证鉴定的综合性与多样性,实现司法的顺利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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