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成都市优秀工程造价成果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在成都市工程造价行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提高工程造价水平,促进工程造价行业的健康发展,成都市工程造价协会决定开展优秀工程造价成果评选活动(以下简称“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工程造价成果包括两类:“咨询成果”和“研究成果”。
第三条 评选活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成都市工程造价协会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评选工作。
第五条 评选活动每年进行一次,申报时间以当年发文时间为准。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凡成都市工程造价协会的会员单位均可参加评选活动。
第七条 凡申报评选的项目,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一)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竣工结算类、造价鉴定类成果必须为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达到预期效果和目的(以使用单位或有关部门证明的日期为准);
(二)投资估算、概(预)算、招标控制价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成果应是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得到委托方认可;
(三)工程造价研究成果(包括理论研究和课题研究)应为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已得到评审或鉴定的确认;
(四)投标报价成果应为2020年度内中标的项目;
(五)多家公司合作完成的项目须标明本单位独立完成标段或内容。
第八条 重大项目申报评选时,应包括该项目的所有子项。如果某子项成果确实具有代表性,在征得总项目主持者同意后,可单独申报评选,但该重大项目申报评选时,应剔除该子项。如果子项只适于本项目,即使水平很高也不能单独申报评选。
第九条 凡申报前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申报评选。
第十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
第三章 评选标准
第十一条 成都市优秀工程造价成果的获奖等级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第十二条 获奖标准:
(一)一等奖标准: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管理或咨询中,在工程造价方面有重大举措,实施后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或避免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在工程造价理论或方法研究,在专业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和突破,并在省内产生了重大影响。一等奖项目应达到同类项目的省内或成都市领先水平;
(二)二等奖标准: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管理或咨询中,在工程造价方面有重要举措,实施后取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在工程造价理论或方法研究,在专业技术上有重要创见,推动科技进步作用很大。二等奖项目应达到同类项目的省内先进水平或成都市先进水平;
(三)三等奖标准: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管理或咨询中,在工程造价方面有一定价值的举措,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或在工程造价理论研究、专业技术上有所创见,推动技术进步作用明显。三等奖项目在成都市的同类项目中具有一定的先进水平。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三条 参加评选活动的项目,在成都市工程造价协会网站(www.cdzjxh.com)进行网上申报。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经成都市工程造价协会批准后,评选结果在成都市工程造价协会网站公示,公示期7日,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被评选出的优秀成果由成都市工程造价协会授予“优秀工程造价成果”称号,颁发奖状,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获得成都市工程造价协会优秀成果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的事迹,由所在单位记入本人档案,作为晋级和聘任专业技术职称的参考。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 参加评选活动的项目在网上申报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成都市优秀工程造价成果评选申报表》(含申请等级)(附件1);
(二)造价咨询项目委托书或咨询合同;
(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工程量清单计价、计量规范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其配套文件等规定要求的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成果文件中分部分项计价表篇幅较多,可只提交各专业前20项,计价组价部分不提交;
(四)委托方或使用单位的评价意见(可提供项目履约评价表);
(五)咨询(研究)成果主要参与人员的执业资格证(技术职称证);
(六)全过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中需包含适量的签证、变更、索赔审核以及向委托方的定期汇报等;
七、研究成果文件应包括立项报告,专家评价或专家鉴定等有关单位的证明材料;
八、申报企业承诺书(附件2);
九、其他需补充或说明的材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申报企业须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申报材料失实,取消其评选资格,严重失实的进行通报批评。受到通报批评的,取消次年的申报资格。
第十八条 评选活动采用网上申报的方式,申报项目只需上传申报材料中规定的内容,不用提交纸质资料。如在评审过程中需要核实某些问题,申报企业有义务提供相关原始文件。
第十九条 申报项目如有需要保密的内容,申报企业可在申报时予以注明,成都市工程造价协会及其评审委员会将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工程造价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