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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

蒋仲远

(成都青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 成都  610100)


   摘 要: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使得传统计价方式和观念都发生了质的改变。本文主张建立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合同管理体系。分析合同充分体现清单计价的特点,并分别从计价依据、计价方式、人工材料风险范围和幅度、预期利润、备案等各方面对于其进行探讨。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造价;合同

   0 引言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是约束双方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力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也是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工作的依据。合同内容从双方的一般责任、工程计量与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变更、竣工与结算到争议与违约、索赔和其他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规范化管理对建设工程活动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做好合同签署是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必须给予重视。

   正确界定合同的计价依据

   清单计价旨在指导市场行为和投标人自主报价,其编制及结算的主要依据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配套文件,“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四川行业主管部门编制了《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并明确了该定额的宗旨“是招标人组合综合单价,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投标人组合综合单价,确定投标报价的参考”。这表明投标人是釆用《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还是釆用企业自有的定额,或者是完全按市场考察价位进行报价,都属于投标人自主决定,体现自主报价的市场竞争机制。因此,将定额及配套文件列入清单计价合同的“适用法律和法规”,与推行清单计价的主导思想就有些相背离。

   2 计价方式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确定合同价款的付款方式时,将合同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工程量清单计价最为广泛的是固定价格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中推广首先釆用固定综合单价,其次是固定全费用单价。合同计价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工期长短、设计深度、工程的规模并结合市场的变化状况综合考虑。一般说来工程复杂、工期长、投资大、审计深度不够的项目多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工程简单、施工周期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投资小、设计比较详细而变更较少的项目多釆用固定总价合同。

   3 人工、材料价格的风险范围和幅度

   釆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价的工程,最广泛采用的是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清单计价根本的宗旨是和国际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接轨,承包人自行测算市场风险,实现风险和收益双赢。例如《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明确规定:“项目业主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作价进行支付。除不可抗力外,合同单价不予调整。除招标文件明确约定原材料调价事项外,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市场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由于目前我国建筑企业抗风险能力还不高,行业管理部门强调风险分担,为此制定了一系列对人工费、材料费风险等分摊细则的指导性文件。例如《四川省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材料价格风险处理意见的通知》(川建价发(2008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建设工程价格风险分摊的通知》(成建价[2008] 2号)等等,这些文件规定了具体的调价品种及幅度,以及基准期,对于基准期没有的例如贵重的装饰材料、电气设备等,应暂定基准价作为以后调价的依据。应根据这些指导性文件,在签署合同时应详细列出调价品种、幅度;对于不需要调价的次要因素,建议注明“除了规定的几种风险调整外,其它风险(例如人工费、机械费、综合费、其它品种材料等)实行包干不做调整”。

   4 合理考虑招标工程量增减对投标人预期利润的影响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承包人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已经由其自主分摊到每项综合单价中,结算时工程量的变化必然对其利润有所影响。国家建设工程承发包计价办法中规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中给不定期的工程量差额幅度在15%(含15%)以上时,允许调整投标报价中的单价,其调整方法和单价确定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因此,在签订清单计价的合同时,应从公平公正的立场出发,明确如果工程量发生变化,发包方对承包人预期利润的调节方式。

   5 合同不得背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59条规定,不能签定背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合同条款,否则,除责令改正外,还应对责任人做相应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6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规定,签定背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合同条款,损害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第三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对方财产损失,该条款属于无效合同条款,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无效合同条款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工程经济纠纷中往往以合同优先于招标投标文件作为解释顺序,但是该解释顺序是在合同条款有效的情况下,如果合同部分条款已经无效,该条款还能作为合同纠纷处理中的解释依据吗?

   6 合同备案

   合同备案和跟踪监督应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招标后工程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不可否认,有些工程中标后其合同价款的确定和调整施工的保护措施等并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要求的现象依然存在。做好合同备案和跟踪监督是维护合同当事人双方合法利益的保证,是贯彻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

   7 计量支付及结算

   合同中应约定符合质量要求的已完成项目工程量计量方法。通常按清单规范相应条款的计量规则。单价合同在合同管理中具有便于计量支付及竣工结算的特点,且合同的公正性及可操作性相对较好。在合同履行中,发包人只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经监理方确认的符合质量要求的已完成项目工程量,按相应项目的清单计量规则及单价计算支付工程款。当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并符合合同要求,经验收质量合格后,根据清单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变更的增减工程量乘以相应单价,即为竣工结算价款。

   8 索赔的处理

   在传统的招标方式中,“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现象屡见不鲜,其中,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技术措施费用及价格是索赔的主要内容。对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结构,其单项工程的综合单价不因施工难易程度、施工技术措施差异、取费等变化而调整,从而减少了承包人的索赔。

   但是,若发包人提供的清单工程量与实际差异较大时,且实际发生了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如措施项目费等,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与监理方协商经业主确认后,给予补偿。此时承包人的索赔将大大增加:(1)工程量的错误使承包人不仅会通过因不平衡报价获取了超额利润,而且还会提出施工索赔。(2)工程量的错误还将增加变更工程的处理难度。由于承包人釆用了不平衡报价,当合同发生设计变更而引起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增减时,会使得发包人不得不与承包人协商确定新的单价,对变更工程进行计价。

   9 

   总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推行,相对于传统“量价合一”的定额计价方法转变为一种新的“量价分离”市场定价模式,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合同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两者相辅相成,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成熟的清单计价体系,需要完整、严密的施工合同配合。建立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合同管理体系,对于完善建设项目管理、促进合同管理法制化、加强工程项目的风险管理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应不断学习国内外合同管理的先进经验,努力提高自身对施工合同管理的理论水平,将清单与合同有机结合,并运用到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确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 钱智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与固定总价合同的适用冲突研究[D].郑州大学,2017.

[2] 邱会旺.对《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认识及建议[J].水利经济,2012,30(02):60-63+7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