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引(2021版)》的通知
成住建发〔2021〕142号
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招标文件(2021年版)〉的通知》(川建招标发〔2020〕327号)的要求,为组织好《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招标文件(2021年版)》的贯彻落实,进一步细化设定原则和评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引(2021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至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28日
(联系人:刘璐;联系电话:86641945;邮箱:844250268@qq.com)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招标文件编制指引(2021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梳理了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编制事项。
一、招标文件告知性备案需提供的要件资料
1.勘察设计类:立项文件、招标控制价情况说明(盖章)、招标代理合同(委托招标提供);
2.监理类:立项文件、招标控制价情况说明(盖章)、招标代理合同(委托招标提供)、经图审后的施工图纸(EPC项目除外);
3.施工类:立项文件、“三价”登记表、造价咨询合同、招标代理合同(委托招标提供)、经图审后的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其中政府投资项目还需提供投资概算审批文件;
4.EPC类:立项文件、招标控制价情况说明(盖章)、招标代理合同(委托招标提供);其中政府投资项目还需提供投资概算审批文件;
5.特殊情况需要上传的其他资料:评标办法设置说明、请示、批复,重点项目议事会议纪要等。
二、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编制,规范资质、资格、业绩审查
(一)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设置
1.招标人应该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 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 号)及其配套规定确定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
2.资质类别:资质类别应与招标工程内容相对应,当招标工程内容涉及多个资质时,应合理划分标段发包或通过总承包后专业分包的方式发包;确需整体发包要求投标人具备相应多个资质的,应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招标文件设置允许联合体成员的数量不得少于所适用的资质的数量。
施工总承包工程应由取得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3.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取得的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4.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其重组、分立前承接的工程项目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合并后的新企业,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提供了企业合并相关证明材料的,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5.招标人不得脱离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随意和盲目地设定投标人要求,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不得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不得设定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采购项目可根据实际需求设置以上财务指标),不得设定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不得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不得设定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非国家法定的资格,不得设定未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资格目录和国家未发布职业标准的人员资格,不得设定要求投标人提供材料供应商授权书等(采购项目可要求提供供应商授权书)。
6.单独发包的园林绿化工程不得将具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7.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证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
(二)人员资质、资格条件设置
1.严格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各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及各行业相关配套文件规定设置人员标准, 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人员资格。
2.设计负责人应为注册建筑师(市政项目除外,可依据项目实际情况及需求设置);勘察负责人应为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为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应为注册建造师。
3.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原则上应由园林相关专业职称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建造师担任。
4.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注册执业资格之一,依法在一个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注册执业;
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拟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当注册在一个工程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5.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三)企业资格审查业绩设置
1.设定的企业业绩每类别个数不得超过3个(含资格条件个数)。
2.类似业绩可设定为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实施(多选)。
3.类似工程业绩指标仅限于工程规模、结构形式等方面,且应当符合本次工程建设项目的内容,从项目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需要和所处自然环境条件的角度提出业绩要求,类似业绩中设置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规模性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招标工程的相应指标且不可同时设置两个及以上规模性量化指标和技术指标。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业绩要求。
4.类似工程业绩以提供的合同协议书和(或)竣工验收证明资料为准。新承接和正在实施项目以合同协议书为准,已完工项目以竣工验收证明资料为准。
三、评分办法
(一)大纲评分标准(包含勘察大纲、设计大纲、监理大纲、施工组织设计大纲)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大纲中的具体评分重点分值,评分标准设置原则:按照各投标单位大纲内容优劣分为“优、良、一般、差、无”五档(“优”得最高分,“无”得0分)。招标人应合理设置各档分值或区间分值,设置分值或区间分值应分布均衡、合理。
1.勘察大纲:评分因素可从勘察范围、勘察内容;勘察依据、勘察工作目标;勘察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勘察说明和勘察方案;勘察质量、进度、保密等保证措施;勘察安全保证措施;勘察工作重点、难点分析;合理化建议等方面设置。
2.设计大纲:设计大纲评分标准适用于采用设计团队招标的,评分因素可从设计范围、设计内容、设计依据、设计工作目标、设计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设计构思,设计质量、进度、安全、保密、绿色、节能、环保等保证措施,设计工作重点、难点分析,合理化建议等方面设置。(设计方案评分标准适用于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评分因素可从功能、技术、经济、美观和城市设计及安全、绿色、节能、环保等方面设置。)
3.监理大纲:评分因素可从监理范围、监理内容;监理依据、监理工作目标;监理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环保监理措施;合同、信息管理方案;监理组织协调内容及措施;监理工作重点、难点分析;合理化建议等方面设置。
4.施工组织设计大纲:评分因素可从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资源配备计划;绿色、节能、环保及建筑垃圾减排和资源化利用计划与措施等方面设置。
5.EPC组织架构及分工配合:根据项目特点阐述牵头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及组织流程以及成员单位之间的相互配合及分工。
(二)项目管理机构配置
针对各类项目团队人员配置情况进行评分:
其他专业类人员应按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及需求设置,不得设置与本项目无关的注册执(职)业资格要求。勘察、设计类人员设置原则上应符合与本项目适用资质的《主要技术人员配备表》中的注册执(职)业资格人员;监理类人员原则上应设置符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允许配置的注册执(职)业资格人员;施工类人员原则上应设置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允许配置的注册执(职)业资格人员。
人员评分设置应采用注册执(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执(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称相结合的方式,且同一人员原则上不得设置2个及以上注册执(职)业资格。
施工类项目班子其他配备应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民营建筑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建行规〔2019〕1号)第十条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编制招标文件时,招标人不得再将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现场专业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列入招标文件中投标人响应承诺事项“。
项目负责人、总监、项目经理、施工技术负责人可将类似业绩作为加分条件,类似业绩按照资审业绩要求设置,原则上每人不超过3个业绩要求(含资格条件个数),业绩的时限不超过5年。人员从业业绩可以是不在投标单位的类似业绩,但需附相应业绩证明材料。不得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不相适应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
设计施工总承包类(EPC)针对项目负责人的要求,需符合《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川建行规〔2020〕4号)中对项目负责人相关要求的规定。
(三)其他评分因素
招标人针对企业实力可通过类似工程业绩、相关获奖情况等方面进行评分。
招标人设置的类似工程业绩与资审业绩要求相同。
不得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不相适应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不得设定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公布的目录以外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招标项目的技术指标达到相应奖项申报条件的,方可设置相应奖项作为加分条件;设定奖项年限为近3年的,个数不得超过1个,设定奖项年限为近5年及以上的,个数不得超过2个;评标办法中各类奖项加分总分值不得超过3分。
(四)投标报价
勘察、设计、监理类:
1.采用A方式(最低报价为评标基准价)、B方式(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确定评标基准价,以基准价为准,有效投标的评审价等于基准价的得满分。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可采用: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按照省2021版标准文件执行。
2.若投标人在除报价评分和信用评分内容外的其他评分项得分不足其他评分项总分的50%-70%(由招标人按照项目特点确定),不得作为A方式有效最低报价,不参与B方式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的计算,该投标报价不作否决,仍按评标办法标准进行评审。当所有投标人在前述评分部分得分均不满足规定比例时,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默认为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最低报价(A方式)或算术平均值(B方式)。
3.EPC类项目设计部分报价参照前述A、B方式。施工、货物采购类仍按照《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招标文件(2021年版)》执行。
四、工程总承包发包其他要求
招标人应单独成册“发包人要求”随同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一并发布。“发包人要求”应根据不同发包阶段结合合同价格形式、计量计价模式进行编制。需包含对项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功能要求、建设标准等所有拟建内容进行阐述,包括不限于项目设计范围及设计任务书,项目施工范围及施工要求,项目功能需求的配置标准,材料设备档次等。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