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成住建发〔2021〕125号
各区(市)县住建、财政主管部门,市级相关部门,各相关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财政奖补资金的使用及管理,防控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就《成都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成都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21年6月1日
成都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
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财政奖补资金的使用及管理,防控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的通知》(财综〔2019〕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建办房函〔2019〕48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的函》(建办房函〔2021〕4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意见》(成办发〔2019〕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财政奖补资金的使用及管理。
第三条(财政奖补资金定义)
本办法所称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及地方财政配套专项用于支持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资金。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财政局负责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下达和使用监管,筹集并落实地方配套资金;会同市住建局审核预算安排建议和资金使用计划,确定资金分配方案;按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下达资金预算,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市住建局负责资金使用计划编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编制年度资金预算;明确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奖补资金支持重点,确定绩效目标,建立项目库,指导各区(市)县开展奖补工作;依据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各区(市)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各区(市)县住建部门负责筹集、储备新建及改建改造租赁住房等奖补项目,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开展奖补项目评审,做好奖补项目监管,及时向市住建局报送评审结果、项目建设进度、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材料。
各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区域内奖补资金预决算、资金拨付、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及时向市财政局、市住建局报告财政资金拨付情况。
奖补资金使用单位或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按规定用途使用奖补资金,接受住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奖补资金使用方向)
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方向如下:
(一)新建租赁住房(含通过商品房配建的自持租赁住房);
(二)改建改造租赁住房(含装修);
(三)培育住房租赁企业;
(四)建设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优化完善平台功能、建立完善覆盖全域全量的房屋基础数据库和住房租赁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数据库等);
(五)构建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机制(开展编制租赁住房发展规划、租赁住房建设导则、租金参考价等基础性工作)。
地方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方向如下:
(六)充实国有住房租赁企业注册资本金;
(七)支持企业通过多元化融资新建、改建改造租赁住房;
地方财政奖补资金可在中央财政支持事项中择优予以支持,但同一奖补事项不可同时申请。
第六条(奖补期限)
利用中央财政资金实施奖补的截止期限: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首批试点工作结束。
第七条(奖补标准与方式)
(一)支持新建租赁住房
1.新建租赁住房建设成本补助。根据租赁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新建租赁住房按1200元/平方米标准进行补助(含通过商品房配建的自持租赁住房)。补助计算面积,竣工验收前以房屋建筑面积预测报告或项目规划建设方案确定的面积为准,最终补助面积以房屋建筑面积实测报告为准。
2.新建租赁住房项目资本金补助。对集中新建租赁住房项目(不含通过商品房配建的自持租赁住房),可以采取项目资本金注入方式支持,支持额度为项目资本金的30%。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公司注册资本金以及缴纳土地出让金,同一项目不能同时享受建设成本补助和项目资本金补助。
(二)支持改建改造租赁住房。改建租赁住房是指将闲置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改建为租赁住房,改造租赁住房是指将闲置住房改造为租赁住房。改建、改造租赁住房按施工合同金额的30%且最高不超过600元/平方米标准进行补助。
(三)培育住房租赁企业
1.支持专业化机构化住房租赁企业经营。以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网签备案数据为准,年度住房租赁企业完成住房租赁房源合同网签备案面积超出上年3万平方米(含)的,超出上年网签备案面积的增量部分按30元/平方米的标准对住房租赁企业进行奖补,每个企业每年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住房租赁房源合同的网签备案面积和时间,以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的备案数据为准,备案凭证发证时间至合同截止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纳入奖补范围,按套出租的房源只纳入奖补统计一次,按间分租的房源纳入奖补统计的奖补面积累计不超过该套房屋建筑面积。
2.支持自持租赁住房经营。对我市出租自持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按自持租赁住房出租面积,每年按1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经营奖补。出租自持租赁住房的房源为申请人自有产权、申请人母公司或申请人同一母公司具有控股权的子公司的自有产权并委托申请人实施住房租赁经营且在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完成租赁备案的房源。住房租赁房源合同的网签备案面积和时间,以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的备案数据为准,备案凭证发证时间至合同截止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纳入奖补范围,按套出租的房源只纳入奖补统计一次,按间分租的房源纳入奖补统计的奖补面积累计不超过该套房屋建筑面积。
(四)建设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全额支持优化完善平台功能、建立完善覆盖全域全量的房屋基础数据库和住房租赁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数据库等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有关工作。
(五)构建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机制。全额支持开展编制租赁住房发展规划、编制租赁住房建设导则、编制租金参考价等基础性工作。
(六)充实国有住房租赁企业注册资本金。对有新建、改建租赁住房项目的市属国有住房租赁企业,根据市级财政收支预算情况,采取注入企业注册资本金方式充实国有住房租赁企业资本,壮大企业规模。有条件的区(市)县住建、财政部门可参照市级标准对区(市)县属国有住房租赁企业注资。
(七)支持企业通过多元化融资新建、改建改造租赁住房。对采用贷款融资且资金专项用于集中新建租赁住房或集中改建改造租赁住房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支持,支持额度不超过贷款期利息的30%。
第八条(奖补要求)
(一)市场主体要求。以下市场主体不纳入奖补范围:存在不良记录、投诉率较高、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等存在明显市场风险的企业,未进入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或不进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租赁企业,个人(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
运营不满1年的轻资产类住房租赁企业不予补贴。
(二)租赁房源要求。以下房源不纳入奖补范围:产权不明晰,违法违规建设,安全质量不达标,主要满足旅游度假需求,公共租赁房,套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套(含),高端租赁住房。
纳入奖补范围的租赁住房年租金涨幅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
(三)租赁期限要求。纳入奖补范围的新建租赁住房的租赁运营期不少于10年,改建租赁住房的租赁运营期不少于8年,改造租赁住房的租赁运营期不少于5年,自持租赁住房投入住房租赁经营的期限不少于10年。运营期自项目投入运营起计算。
第九条(项目评审)
新建租赁住房(含通过商品房配建的自持租赁住房)、改建改造租赁住房(含装修)、培育住房租赁企业等奖补项目实行评审制。各区(市)县住建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复核。通过评审的项目,由当地住建部门将申报企业及项目名称、项目地址、工程进度、贴补类型等相关信息在其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天。项目评审得分低于60分的,不纳入奖补范围。
第十条(资金安排)
(一)资金下达。市财政局在收到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后,在30日内分解下达本级有关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
(二)资金拨付。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做到专账管理,严格专款专用 , 确保资金安全合规。相关区(市)县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补助资金由各区市县财政部门按照直达资金管理规定直接拨付到企业。对年度未支出的试点专项资金,按照市财政年末结转资金管理成财预发〔2020〕4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鼓励探索实施中央补助资金对集中新建项目的预拨制度。
第十一条(绩效管理)
区(市)县住建部门、区(市)县财政部门共同做好本区域内资金预算及目标编制,并及时报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奖补资金执行期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奖补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开展“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对奖补资金实施重点监控。
第十二条(附则)
本办法实施前已通过遴选的奖补项目按原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