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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冠肺炎疫情下建筑工程造价的索赔

张莹

(四川科特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四川 成都 610000)


   摘 要:新冠肺炎疫情下建筑工程造价的索赔与一般不可抗力的索赔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疫情带给造价控制的影响是控制造价的难点也是重点,依据政策可合理索赔工期和费用,提高工程质量。

   关键词:新冠肺炎;不可抗力;索赔

   1 不可抗力的合同应用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不可抗力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17.1对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由此可以判断新冠肺炎疫情是属于不可抗力的。由于政府对复工的时间、要求及条件诸多方便都有严格的要求,对项目工期、费用、信用评价等方面造成的影响也很明显,建筑行业在严格执行了合同中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条款之外,也有很多关于疫情期间工期、费用等相关帮扶文件,让工期及费用得以索赔。

   在新冠肺炎疫情下,建筑企业开复工前就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要求,结合企业特点落实疫情防护工作。其具体内容为:首先,加强对疫情防控的宣传。建筑企业应全面、及时地对官方机构发布的相关防疫知识进行收集,并进行宣传,可采用发放宣传手册、播放视频、微信等方式,避免信谣,抑或是传谣情况的发生;其次,加强防疫物质储备。建筑企业要确保在工程开工前,完成相关采购工作,包括84消毒液、口罩、橡胶手套、应急物品、红外线测温仪等物品,进一步对物资进行检查,及时补充,为工程的顺利开工奠定基础。同时,对于要开复工的场所,要落实全面消毒处理,复工后定期进行消毒,如每三天一次,不可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在必要情况下,可在基于说明书的前提下完成进风消毒过滤工作,严格防控病毒;再次,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筑企业要在基于实际情况的前提下,提前构建内部防控工作组,条件允许的可以让专门的医务人员来指导,并强化工作组人员的防疫知识及能力,如若发现工作人员出现乏力、发热、干咳等异常症状,就需及时予以隔离处理并送医,避免感染现象的发生;最后,密切监测员工的身体状况,每天进行体温测量,督促人员要严格按要求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对于密集区要加强疫情防控,不可抱着侥幸的心态,确保人员的身体健康。

   2 索赔示例

   以下几个项目,均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产生的索赔如下。

   2.1 A项目

   本项目位于眉山市仁寿县黑龙滩镇,合同总价18159万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388万元),工期约定从2018101日到2020815日。由于疫情原因,停工共计20天,2020218日开始陆续复工。在此期间,产生的疫情防护物资费用共计125000元,停工机械闲置租赁费95000元,疫情期间复工项目管理人员进场费(工资、14天隔离费、车辆接送)174500元,疫情期间项目水电费12000元,措施费33000元,合计241500元,承包方提出了此五项索赔。

   根据相关政策文件,在索赔事项中,产生了如下结果:

  (1)“疫情防护物资费用共计125000元”予以计取。疫情防护物资费用是直接用于购买防护口罩、消毒酒精、消毒液、一次性手套等必须防护用品的费用,属于疫情专项费用,应与索赔;

  (2)“停工机械闲置租赁费95000元”不予计取。机械限制租赁费,在不可抗力的作用下,是承包方应自行承担的一笔费用;

  (3)“疫情期间复工项目管理人员进场费(工资、14天隔离费、车辆接送)174500元”不予计取。疫情期间复工项目管理人员进场费,在不可抗力的作用下,是承包方应自行承担的一笔费用;

  (4)“疫情期间项目水电费12000元”不予计取。疫情期间项目水电费,在不可抗力的作用下,是承包方应自行承担的一笔费用;

  (5)“措施费33000元”予以计取。措施费是用于宣传牌/警示标志制作安装、隔离防护设施(房屋、门禁)、其它应急防护设施(人员体检,封锁道路等)的费用,属于疫情专项费用,应与索赔。

   应与索赔项目合计15.8万元,占提出索赔合计金额的65.42%,占合同金额的0.087%,措施费合计索赔3.3万元,占原合同内安全文明施工费的0.85%

   2.2 B项目

   本项目位于成都市郫县郫筒镇成灌西路,合同总价52849万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1462万元),工期约定从201743日到2021930日。项目预计开工时间202023日,由于疫情原因,停工共计15天,于2020218日开始陆续复工。在此期间,产生的疫情防护物资费用共计31000元,周转材料涨价损失306000元,停工机械闲置租赁费221000元,疫情防控人员工费7000元,疫情影响停工管理人员费用427000元,疫情期间复工项目管理人员进场费(工资、14天隔离费、车辆接送)20000元,措施费10000元,合计1022000元,承包方提出了此七项索赔。

   根据相关政策文件,在索赔事项中,产生了如下结果:

  (1)“疫情防护物资费用共计31000元”予以计取。疫情防护物资费用是直接用于购买防护口罩、消毒酒精、消毒液、一次性手套等必须防护用品的费用,属于疫情专项费用,应与索赔;

  (2)“周转材料涨价损失306000”予以计取。周转材料涨价损失是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发生的大环境下材料供需不平衡导致的材料费用上涨,应与索赔;

  (3)“停工机械闲置租赁费221000元”不予计取。机械限制租赁费,在不可抗力的作用下,是承包方应自行承担的一笔费用;

  (4)“疫情防控人员工费7000元”予以计取。疫情放工人员工费是项目上抗击疫情一线人员的工作费用,属于疫情专项费用,应与索赔;

  (5)“疫情影响停工管理人员费用427000元”不予计取。疫情影响停工管理人员费用,在不可抗力的作用下,是承包方应自行承担的一笔费用;

  (6)“疫情期间复工项目管理人员进场费(工资、14天隔离费、车辆接送)20000元”不予计取。疫情期间复工项目管理人员进场费,在不可抗力的作用下,是承包方应自行承担的一笔费用;

  (7)“措施10000元”予以计取。措施费是用于宣传牌/警示标志制作安装、隔离防护设施(房屋、门禁)、其它应急防护设施(人员体检,封锁道路等)的费用,属于疫情专项费用,应与索赔。

   应与索赔项目合计35.4万元,占提出索赔合计金额的34.64%,占合同金额的0.067%,措施费合计索赔1万元,占原合同内安全文明施工费的0.068%

   2.2 C项目

   本项目位于西昌马坪坝安宁镇机场路旁,合同总价103680万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2073万元),工期约定从20181230日到20211230日。由于疫情原因,停工共计7天,2020210日开始陆续复工。在此期间,产生的疫情防护物资费用共计75000元,疫情防控人员工费240000元,疫情影响停工管理人员费用81000元,措施费186000元,合计582000元,承包方提出了此四项索赔。

   根据相关政策文件,在索赔事项中,产生了如下结果:

  (1)“疫情防护物资费用共计75000元”予以计取。疫情防护物资费用是直接用于购买防护口罩、消毒酒精、消毒液、一次性手套等必须防护用品的费用,属于疫情专项费用,应与索赔;

  (2)“疫情防控人员工费240000元”予以计取。疫情放工人员工费是项目上抗击疫情一线人员的工作费用,属于疫情专项费用,应与索赔;

  (3)“疫情影响停工管理人员费用81000元”不予计取。疫情影响停工管理人员费用,在不可抗力的作用下,是承包方应自行承担的一笔费用;

  (4)“措施186000元”予以计取。措施费是用于宣传牌/警示标志制作安装、隔离防护设施(房屋、门禁)、其它应急防护设施(人员体检,封锁道路等)的费用,属于疫情专项费用,应与索赔。

  应与索赔项目合计50.1万元,占提出索赔合计金额的86.08%,占合同金额的0.048%,措施费合计索赔18.6万元,占原合同内安全文明施工费的0.90%

   3 结语

   针对新冠肺炎疫情下的索赔,有其特殊的地方,需要区别于不可抗力的约束条款,合理索赔,控制造价。在建筑经济管理中,工程造价占据重要地位,有利于促进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但往往会受到工期时间长、涉及内容复杂等因素的影响,加之新冠肺炎的出现,在实现动态管理的过程中,不仅要强化造价管理与控制力度,还需落实疫情的防控,在确保工作人员身体健康的前提下,促进建筑工程的长期、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