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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冠肺炎疫情事件影响下建设工程造价控制的分析和探讨

  黄永波

(四川科特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四川 成都 610000


   摘 要: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对建设工程项目产生了较大影响, 造成工期延长,费用增加。在此情况下,对如何应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原则,结合相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要求进行造价控制,合理分配权利义务,化解项目风险,确保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有序推进等进行了有益的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疫情不可抗力 ;情势变更 ;造价控制

   0 引言

   2020年,一场突如其来新冠肺炎疫情爆发牵动了全国人民的心,疫情突发不可避免地影响了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此次疫情使项目工期延误,费用增加,合同受阻。站在承包人角度希望更多援引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势变更原则,针对非己方原因造成的成本增加,主张工期的延长增加相应费用站在发包人角度,则希望援引不可抗力的条款免责,减少损失承担。这无疑给建设工程的造价控制带来了造价难题和风险。本文就新冠肺炎疫情事件引起的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势变更对造价控制进行分析和探讨。

   1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构成了不可抗力事件疫情回顾如下:

  (12020120日,国家卫健委2020年第1号公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220201241525,四川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应急响应

  (32020126日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2

  (420202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明确指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事件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5四川省应急委员会决定自2020226日零时起,将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调整为二级响应

  (6)四川省应急委员会决定自2020325日零时起,将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级应急响应调整为三级应急响应。

   2 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势变更相关法律规定的梳理

   2.1 不可抗力的相关法律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规定是一个免责性的规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这也就是说不可抗力事件是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即“三不一客观”。但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各方要积极采取措施,预防、阻止损失的扩大,并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

   据此分析,新冠肺炎疫情事件虽构成了不可抗力事件,但此次疫情对于建设工程而言,在一般情况下,不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主要是影响建设工程的工期和费用产生。也就是说在大多数情况下不会影响合同主要目的的实现。因此,要求各方当事人要共克时难共担风险,诚实守信,协商处理造价争议。

    2.2 情势变更的相关法律规定

   “情势变更处理原则,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情势变更的原则往往和一般的商业风险难以区分。目前法院采取的是:“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调整双方利益关系”,“在调整尺度的价值取向把握上,人民法院仍应遵循侧重于保护守约方的原则”。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在审核权限上,需高院以上的法院审核。

   因此,新冠疫情事件虽普遍认为了构成了不可抗力,若要构成情势变更的处理原则,则要出现诸如复工至疫情解除期间,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干扰,造成人工、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大幅度上涨,如此可按不可抗力事件引发的情势变更原则主张合同变更,向法院申请补偿相关费用。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不可抗力的内容

   法律对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如何承担没有详细的规定,造价控制要立足于合同的约定。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关于不可抗力的内容如下。

   3.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

   3.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3.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4 合同的解除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本次疫情发生后出台的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文件梳理

  (12020226住建部办公厅建办市〔20205号文《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加强合同履约变更管理。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引导企业加强合同工期管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与建设单位协商合理顺延合同工期。停工期间增加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协商分担。因疫情防控增 加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上涨等成本,发承包双方要加强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跟踪测算和指导工作

  (22020214日,四川省住建厅《关于加强疫情防控积极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复工的通知》文件要求:“工期及停工损失:工期可顺延,按合同约定合理分担承包人停工损失。赶工费用:发包人要求赶工的,发保人与承包人共同制定赶工方案,按实计取。疫情防控费:发包人根据疫情防控措施方案(承包人/发包人共同编制),按实支付。人工机械费:人工单价上涨及降效的费用,发承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据实调整。材料价格:疫情影响异常波动的材料,发承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据实调整

  (32020413日,川建价发〔20202号文《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合同中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合理分配权利义务,及时处理相关问题。施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为不可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可按照合同公平原则,经协商合理分担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相关风险,提出了可操作性的指导意见”。

   5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建议

   对新冠肺炎疫情事件影响下建设工程的造价控制,应根据所接触到建设工程项目情况,参照项目所在地政府指定文件,依据合理分担原则,以下是相关建议。

   5.1 合同工期调整

   因新冠疫情事件引起的停工,工期顺延已经形成共识,但要免除承包人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有两个注意点:

   首先,关于顺延工期计算的起止时点。一级应急响应期间(2020124日至2020225日)复工的工程,工期顺延天数=实际复工日期-原计划复工日期。二级应急响应(2020226日)至疫情解除之日止期间复工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工期顺延天数计算公式,协商确定该期间内的合同工期顺延天数。

   其次,疫情影响导致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工程承包人的实际人员投入少于计划人员投入时,发承包双方可结合现场签证记录及相关证明材料,在上述工期顺延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工期顺延补偿天数。工期顺延补偿天数可参考以下公式计算,协商调整。

   工期顺延补偿天数=实际人员投入与计划人员投入不同的日历天×(1-折算系数)

   折算系数=平均每日实际人员投入/平均每日计划人员投入(或折算系数=实际产值/计划产值)

   5.2 停工损失

   停工期间的费用,承包人可争取的费用如下:

   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3 疫情防控费

   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疫情防控措施超出现行文明施工、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和卫生标准增加的费用,主要包括疫情防控增加的人员工资、防控物资、交通费、临时设施等费用。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编制疫情防控措施方案,发包人应据实计算。本处防疫物资指口罩、护目镜、手套、体温检测器、消毒设备及材料等费用

   疫情防控费,若无法据实计算的,可根据工地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人数,一级应急响应期间可按30元~40/人·日计算,二级应急响应期间可按20元~25/人·日计算,三级及以下应急响应期间可按10元~15/人·日计算。

   5.4 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调整

   对于疫情防控期间人工单价 、材料单价、机械台班单价出现异常波动以及原材料供应、人工与机械调配等原因造成降效时,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采集、确认相关资料,对要素价格上涨部分及降效费用,可签订补充协议据实调整。

   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上涨等成本,建议发承包双方加强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合同未约定时建议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8.2条规定: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人工机械费: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如产生人工单价变化幅度较大以及原材料供应、人工与机械调配等原因造成降效时,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人工单价上涨部分及降效费用,可由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据实调整。

   5.5 赶工补偿费的计算

   复工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或复工后因施工人员不足,材料、设备供应及疫情防控要求等造成的施工降效实际影响工期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批准的赶工施工方案和实际情况确定赶工补偿费并签订补充协议。对于复工后的赶工费应按补充协议和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后的赶工专项方案进行计算

   6 结语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各方应合理应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原则进行造价控制,减少新冠肺炎疫情事件对建设工程造价控制的不利影响,以确保项目安全有序的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