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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对建设工程造价的影响及应对

 龙俊,夏帆

(四川建科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四川 成都 610041)


   摘 要2019年年末,我国突发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和全国人民的团结奋战下,成功地阻止了疫情的爆发,控制了疫情的蔓延。但是疫情尚未结束,疫情防控仍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疫情对我国经济造成的影响深远而持续,在工程建设领域,尤为突出。如何应对疫情对建设工程造价带来的不利影响,化解建、承双方的矛盾,解决工程造价的增加,是值得造价人员研究的课题。

   关键词新冠肺炎疫情;工程造价;影响;应对

   1 新冠肺炎疫情的简要回顾

   2019年年末,武汉市出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2020年1月23日,中央决定关闭所有离汉通道,武汉“封城”。随后,各地宣布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截至1月25日,全国除港澳台外,全部进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在全国范围内,除与疫情防治相关的机构外,一律停工停产;

   2020年2月11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强调,要在全力以赴抓好疫情防控同时,分类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随后,各地、各部门相继发出通知,有序组织复工复产;

   2020年2月14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加强疫情防控积极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复工的通知》,对四川省工程建设领域的复工复产作出安排和提出要求;

   2020年2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对全国工程建设领域的复工复产作出安排和提出要求;

   2020年2月底起,各地陆续下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人员、物资逐步恢复流动。

   2 新冠肺炎疫情对建设工程造成的影响

   2.1 工期的延误

   从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到实际复工,期间经历的时间远大于春节假期的正常休假时间,建设项目工期均有不同程度的延误。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延误时间相对较短,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延误时间相对较长。

   2.2 停工的损失

   停工期间,产生了照管工程的人工费、施工机械设备停置费、周转材料和临时设施租赁或折旧费、履约保函延期手续费、利息损失等费用损失。

   2.3 要素价格的上涨

   由于停工和复工后一段时间内,人员流动受限,复工后,人工费价格有明显增长。

   由于材料供应商停产和复工后产能恢复受限,以及物流的影响,复工后,材料费价格有明显增长。

   受此影响,机械费价格也有明显增长。

   2.4 疫情防控费用的支出

   在各地在复工复产安排中,都对复工复产后的疫情防控提出了要求。对于建设项目,要配备口罩、体温检测仪、消毒酒精等防疫物资,落实工地消杀、人员检测等防疫措施,就会产生一定的疫情防控费用,而这些费用是在原工程建设合同中没有考虑的。

   2.5 施工降效导致的费用增加

   由于人员到岗不足、材料供应不足、落实现场防疫措施等影响,施工效率有所降低,导致人工和机械消耗量增加,建设成本增加。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造价咨询单位都受影响。

   2.6 赶工费用的支出

   如果建设单位对工期仍有要求,需要施工单位赶工,会产生一定的赶工费用。

   3 将新冠肺炎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

   2020年2月11日,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作出司法解释,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从法律的角度对新冠肺炎疫情进行了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7.1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司法解释,可以作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的补充,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监理合同、咨询合同等有同样的作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7.3.2?规定,“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将新冠肺炎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可以依据该合同条款进行后续的合同问题处理。

   4 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应对

   4.1 工期调整

   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期间复工的工程,由于疫情防控管理较为严格,人员到岗、材料到位较为困难,可以按照复工前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即工期顺延天数=实际复工日期-原计划复工日期。此处,原计划复工日期是指经批准的原进度计划中已经考虑春节假期的复工时间。

   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级应急响应至疫情解除之日止期间复工的工程,由于疫情防控形势有所缓解,人员、材料可以流动,复工日期是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商定的,所以工期顺延天数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疫情解除之日是指疫情完全解除,而不是应急响应解除,现在疫情仍未解除。

   对于复工后一段时间内人员到岗不足,施工降效引起的工期进一步延误,发承包双方可结合现场签证记录及相关证明材料,协商确定工期顺延补偿天数。可参考以下公式计算:

   工期顺延补偿天数=实际人员投入与计划人员投入不同的日历天×(1-折算系数)

   折算系数=平均每日实际人员投入/平均每日计划人员投入

   或折算系数=实际产值/计划产值

   在确定的顺延时间内,承包人不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4.2 停工损失补偿

   对于停工期间增加的照管工程的人工费、施工机械设备停置费、周转材料和临时设施租赁或折旧费、履约保函延期手续费、利息损失等费用,由发承包双方合同规定分担;合同没有约定,可以依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章节“不可抗力”规定的原则执行;或者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其中,留守施工场地的疫情防控人员费用应当由发包人承担。

   4.3 要素价格调整

   对于疫情影响造成的人工单价 、材料单价、机械台班单价的上涨,发承包双方要加强协商沟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采集、确认相关资料,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此时,要正确认定要素价格的上涨幅度。

   4.4 疫情防控费用

   疫情防控费用主要包括隔离观察期间的工人工资、疫情防控增加的人员工资、防控物资费用、交通费用、临时设施费用等,应依据承包人会同发包人编制疫情防控措施方案,由发包人据实补偿。发包人无法据实计算的,可根据工地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人数,核定补偿标准后予以补偿。补偿费用可在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增列。

   4.5 施工降效费用

   对于疫情影响造成的人工和机械消耗量增加,从而导致的人工费和机械使用费的增加,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后,由发包人补偿。

   4.6 赶工补偿费用

   对于因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批准的赶工施工方案和实际情况确定赶工补偿费并签订补充协议。

   4.7 索赔的提出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和索赔时效的相关约定,及时就顺延工期和费用损失发出索赔通知。发包人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应积极处理相关索赔事项。

   5 结语

   新冠肺炎疫情是一场灾害,工程建设各方应当相互理解、共同面对,合理分担损失,确保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