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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理论研究与应用实践

 赵林

(四川鼎恒永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 成都 61000)  


   摘 要: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飞速发展,城市大型项目建筑或复杂建筑的数量也日益增加。近年来,建筑工程合同纠纷问题也与日俱增,以工程造价为主要矛盾的司法鉴定案例是现阶段的主要问题。文章基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理论研究展开论述,结合实例探讨相关应用实践。

   关键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研究;实践

   0 引言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保障我国建筑行业稳定有序发展的重要途径,从建筑工程规模、资金、施工内容等方面来分析,建筑工程项目涉及的利益问题牵涉甚广。发包商与承包商在工程合同的细节问题上一旦没有达成一致,明确责任,在后续施工问题出现时,就会造成较为复杂的合同纠纷,影响工期进度和工程质量。近年来,以建筑工程造价为主要矛盾的纠纷问题逐渐增加,由于合同细则模糊不清,双方主诉自身利益受到侵害,僵持不下,无法协调和解。因此,本文基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鉴定工作特征进行阐述,并集合实际案例总结鉴定工作中的注意事项。

   1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概述

   随着建筑行业的飞速发展,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问题也频繁出现。目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相关争议问题主要包括价格争议、工程费用争议以及合同纠纷,解决形式包括行政调解、申请仲裁和诉讼三种形式。在协调和处理过程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需要当事人配合,保证信息资料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才能够有序开展司法鉴定工作。在实际司法鉴定案例送鉴材料中,委托方的鉴定书委托范围不明确,当事人提供的鉴定材料混乱或前后矛盾,同一工程出现多个合同或合同中对于某一问题的细则条款描述有歧义等情况经时常出现。

   2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特征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一项复杂的工作,不仅存在施工合同、工程量、工程质量、突发情况等诸多成因,而且经常出现相关利益纠纷问题的评判依据资料缺失。因此,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中,更要注重了解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工作特征,遵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原则,认真履行工程造价鉴定的工作流程。

    2.1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具有复杂性

   首先,建设项目具有复杂性特点。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一定随机性和差异性,在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环境等生产要素存在差异的情形下,同类工程在相同人员的执行下,也可能出现不同问题。再加上外部环境的不可抗力影响,鉴定人员在评估和判断问题时较为困难,缺少实例提供判断依据。

   其次,工程鉴定的当事人双方立场对立,往往各执一词、相互矛盾,甚至拒接配合,不提供相关资料,致使鉴定工作开展的依据缺失,需要我们司法鉴定人员缜密的分析委托方提供的卷宗材料,包括双方的笔录、提供的经质证的鉴定材料等,同时对现场进行深入勘察,详细记录。

   2.2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具有严格性

   司法程序有着严格性,工程造价鉴定工作作为司法工作的一种延伸,其基本程序应完整。鉴定工作程序通常包括:委托和受理鉴定业务;组织当事人进行现场踏勘并记录;收集工程造价鉴定计算的事实依据;依据有效的证据进行专业鉴定计算;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初稿;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书初稿提出书面异议;出具造价鉴定正式意见书并征求意见;庭审质证。鉴定意见书的产生应建立在完整的鉴定工作程序之上。

    2.3 鉴定中现场勘察的隐蔽性

   建筑工程造价鉴定一般在工程处于工程完成阶段或工程使用阶段开展。这时往往隐蔽工程也已全部或部分完工,比如主体结构发生裂缝,产生的原因就是多方面的,除去外部影响(如冲击、震动、人为破坏等),其工程内因就有材料质量问题、材料配比问题、施工工艺问题等等,而这些正是承发包双方互相追究责任、索赔和反索赔的焦点。由于鉴定工程中查看的现场往往不是原始状态,故工程的隐蔽性强,要求我们的造价鉴定人员要有很好的专业分析能力。

   工程造价鉴定工作中的注意事项

   3.1 收到法院委托后,及时与法官沟通委托鉴定范围

   法院的委托范围即为造价鉴定的工作范围,正确理解委托范围是鉴定工作的首要任务。法院的委托范围往往来源于当事人的申诉事项。而当事人在起诉时往往带有主观性,申诉事项的出发点也是利己的。客观的、正确的理解委托范围十分重要。

   案例一:某大型酒店精装修项目出现结算款支付纠纷,施工方起诉建设方拖欠工程价款,建设方以施工方未完全完成施工为由反诉,并申请对未施工部分进行鉴定,法院送达的委托书委托范围为“对***项目装修工程未完成部分进行鉴定”。通常情况,我们收到的委托范围都是对某项目的已完成部分进行造价鉴定,且根据类似案例经验,精装修类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发生较多的签证变更。这时就需要与法官及时进行沟通,结合笔录,明确委托范围,确定鉴定思路。该案例最终确定以合同、设计图纸对比现场完成情况,结合双方提供的签证变更手续,对未按照原设计图纸施工的部位,用原工程造价扣除变更签证的部分作为鉴定结果。

   3.2 鉴定材料质证和移交

   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部门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资料进行质证,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核认定,将经过质证的鉴定材料移交给鉴定机构。对于当事人争议大,人民法院尚需结合其他证据和事实作出质证的鉴定材料,人民法院应向鉴定机构作出说明,并要求鉴定机构就该证据采信与不采信的情形分别作出鉴定意见,供人民法院审核认定。

   当事人提交鉴定材料时应附材料清单,材料经质证后,由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部门组织当事人与鉴定机构进行交接,并由鉴定机构在材料清单上盖章签收。

   在鉴定过程中,常常出现当事人补交鉴定材料的情况,这些由法院移交的补充材料可能第一时间未经质证。若鉴定人以材料未质证为由,不开展这部分材料的鉴定工作,很可能延误鉴定期限。因此,建议鉴定人在接受未经质证的鉴定材料后,还是按计划开展鉴定工作,同时请法院尽快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质证环节。在出具鉴定意见书之前,完成所有鉴定材料的质证工作,未经质证的材料原则上不纳入鉴定意见结论中。

   3.3 与当事人沟通鉴定程序,告知当事人鉴定工作原则

   上文中谈到工程造价鉴定程序具有严格性,而当事人往往不了解鉴定程序和鉴定工作原则,单纯的认为鉴定工作等同于审计工作——主要任务是将造价具体金额算清楚。这是一种极其片面的认识。因此,在与当事人沟通时,应先告知他们鉴定工作的程序和工作原则。

   鉴定人除了具备丰富的造价类专业知识,熟悉建筑类法律法规外,还应该学习关注与造价鉴定相关的司法诉讼类法律法规。在鉴定工作中,合规合法的鉴定程序及工作内容才能保证鉴定结论有效。

   3.4 当鉴定意见书中出现造价专业俗语时,提前与法官做好解释工作,便于法官更好理解意见书内容

   法官并非造价专业出身,某些法官往往对造价专业术语不太理解,如,暂估价、暂列金、计日工、人工费调差、材料费调差等。当鉴定工作和鉴定意见书涉及这些专业术语时,最好提前跟法官进行技术解释,便于双方有效沟通。

   3.5 对鉴定结论明细表述,切勿只给出总结论金额。

   鉴定意见是民事诉讼中遇到专门性问题时,委托鉴定机构以其专业知识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鉴定结论属于诉讼证据种类之一,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鉴定结论是否采信,属于审理法院认证范畴。

   我们接受鉴定委托事项往往有很多送鉴材料,虽然这些材料是经过法院质证后移交的,但是材料以及其产生的鉴定结论是否被法院采信,属于审理法院认证范畴。我们的鉴定工作是将这些送鉴材料进行拟合,但不能以鉴代审。在鉴定意见结论部分,我们应该按照送鉴材料的分类对鉴定结论进行详细描述。

   案例二:法院委托对某房建项目工程结算价格进行鉴定。经质证的送鉴材料中涉及大量工程变更及签证,同时还有两份施工合同(即,我们俗称的“阴阳合同”),且两份合同中,对结算造价有直接影响的条款说法不一致。签证与变更材料按照双方合同规定,一部分手续是完整的,另一部分手续不完整。阴阳合同的认定和判断签证、变更是否成立,都属于法院认证范畴。我们的鉴定结论应该将这些证据材料的鉴定结论分类描述(如表1所示),便于法院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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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结语

   总之,由于工程造价鉴定的困难和复杂程度,作为一名合格的造价鉴定人员不仅要有丰富的造价工作经验,还应具备其他多方面的知识,如法律、工程技术、财务会计等,同时要有较好的判断能力、协调能力、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在鉴定过程中,要了解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所在、平衡点所在及其最为关注的问题,充分运用心理学和各种谈判技巧,使当事各方以客观务实的态度正确对待分歧,争取当事人的积极配合,最大限度地消除当事人对鉴定结果的疑虑。


   参考文献:

   [1]万文君.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理论与实践的研究[J].城市建筑,2019,16(26):191-192.

   [2]刘江,胡春华,付琴.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理论研究与应用[J].工程造价管理,2018,(3):6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