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冠肺炎”疫情下招标工程中承包人相关的索赔事项
杜小康,沈长华,胡琳
(成都晨越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四川 成都 610000)
摘 要: 2020年1月,武汉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之后疫情爆发并迅速蔓延至全国。各级政府迅速采取相关措施,大多省市根据疫情实际情况实施了符合当地情况的应急防控措施。疫情的防控措施对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产生了重大影响(如疫情防控措施费、工期延误、人工及机械降效费、材料价格上涨等势必造成承包人的成本增加),文章对新冠肺炎疫情下工程承包合同后续履行中承包人相关索赔的事项进行了分析,主要分析对象为按招投标流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工程。
关键词: 不可抗力;可索赔事项;疫情防控措施费;工期索赔;费用索赔
0 引言
2019年12月8日出现第一例武汉肺炎患者,12月30日,武汉市卫健委发布紧急通知,要求各医疗机构追踪统计救治情况,并按要求及时上报。12月31日,国家卫健委委派专家组抵达武汉指导疫情处置。1月1日华南海鲜批发市场休市,1月7日,发现不明原因的病毒性肺炎病例的病原体。1月20日卫健委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管理,纳入乙类传染病甲类管理。这一事件影响非常重大,全国人民开始抗击疫情,中国从此进入了一个特殊时期,全民抗疫,全面抗疫,发起了一场抗击疫情的人民战争。2月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疫情防控进入了最吃劲的阶段。虽然国内新增确诊病例不断减少,但确诊病人的存量基数还是很大的,湖北封城还没有解封,境外疫情发展迅猛,快速掀起了全球暴发模式。中国的防控要一手抓国内疫情防控,一手抓复工复产,经济建设和疫区防控两不误,同时还要开始严密防控境外输入案例。因本次疫情的防控工作导致全国大范围的停工、停产、停业及停学。各省市就加强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措施,做好工程有序复工先后发布了通知,普遍要求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具备防控条件的方可开复工。由此各地大量的建设工程复工时间可能发生推迟,疫情期间的停工损失及项目开复工后的降效费用成为承发包双方均高度关注的问题。
1 本次疫情的定性是否为“不可抗力”
在我国2020年2月8日下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卫健委新闻发言人表示,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暂命名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Novelcoronaviruspneumonia) ,简称新冠肺炎(NCP)。
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谭德塞2020年2月11日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命名为“COVID-19”(Corona Virus Disease 2019)。其名称解释为:CO代表冠状(Cornona),VI代表病毒(Virus),D代表疾病(Disease),19则因为疾病爆发于2019年。与此同时,国际病毒分类委员会声明,将新型冠状病毒命名为“SARS-CoV-2”(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 Coronavirus2);并认定这种病毒是SARS冠状病毒的姊妹病毒。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1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新冠肺炎疫情是一种突发性的传染病事件,一种全国范围甚至在全球其他国家也爆发的疫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文第(五)条规定因疫情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据此,此次疫情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社会性突发事件,其性质应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2 针对本次疫情影响索赔成立的因素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有招投标的流程及时限。据此,本次疫情影响索赔成立的因素主要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时间节点。
2.1 招投标项目的招标流程时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一般由发布招标文件---投标---评标---公布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几部分组成。从项目发售招标文件起至书面合同的签订时间大致分为:从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至少二十天开标;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限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因此一般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过程大致需要60~90日。
2.2 对疫情发生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节点不同情形的分析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才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据此,各省市响应国家策略,采取相应等级的防控措施,疫情发生时间节点是指各省市采取相应应急响应等级措施的时间点。
(1)疫情发生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在疫情发生前的,比如,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为2019年10月20日,且项目按约定完成竣工验收的,则承包人不能以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索赔。
(2)疫情发生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在疫情发生之后的,比如,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为2020年6月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则承包人以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可以主张索赔。
(3)疫情发生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在疫情发生前的,比如,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为2019年10月20日,如果承包人因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前存在延迟履行行为,导致迟延履行期间遭遇新冠肺炎疫情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则承包人不能以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索赔。
(4)疫情发生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在疫情发生前的,比如,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为2019年10月20日,如果发包人因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前存在延迟履行行为,导致迟延履行期间遭遇新冠肺炎疫情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则承包人以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可以主张索赔。
(5)疫情发生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在招投标标过程中的文件中会有该部分疫情导致工程费用增加的体现,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疫情防控积极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复工的通知》等建设部及各省市对该部分增加的费用出有相应的指导文件。且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他会在分析疫情带来的风险后合理进行投标报价。据此,承包人不能以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索赔。
3 针对本次疫情影响承包人可索赔的事项
依据上文描述,本次疫情应定性为不可抗力事件,针对承包人可索赔的事项主要为工期及费用,下面分别对工期及费用可索赔事项进行详解。
3.1 工期索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3.2(4)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文第(五)条规定因疫情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据此,工期可以索赔。
3.2 工期索赔注意事项
(1)工期索赔的起算日期:依据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才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二条合同工期的约定,工期是以总日历天数为准。据此,工期索赔起算点应为各省市采取相应应急响应等级措施之日。
(2)工期索赔的截止日期:索赔的起算日期是根据各省市取消相应应急响应等级的时间点确定。据此,工期索赔的截止日期应根据各省市相关文件的发布时间确定。
(3)部分施工单位根据各省市发布的文件采取复工措施后,在国家相关部门发文前已经复工的项目工期索赔的计算:复工的项目采取的防控措施是指在施工前、后及过程中检测员工体温,过程中进行消毒,流水施工等。这一些防控措施必然导致人工及机械的降效,影响正常的施工工期。据此,人工及机械降效导致的工期索赔需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与发包人协商确定。
3.3 费用索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次疫情的实际情况,本次疫情承包人可索赔费用主要有:疫情防控措施费、停工损失、人工机械降效费、材料价格上涨费用。
(1)疫情防控措施费
疫情防控措施费是指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超出现行文明施工、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和卫生标准增加的费用,主要包括疫情防控增加的人员工资、防控物资、交通费、临时设施等。疫情导致增加现场费用如图1--图4所示。
针对疫情防控措施费,国家政府、部分省市也出有相关费用承担的文件。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第(五)条规定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四川省2020年2月15日出台的《关于加强疫情防控积极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复工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该部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这疫情防控措施费已超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文件规定的工程措施费的范围。据此,疫情防控措施费可以主张索赔。
(2)停工损失
本次疫情为不可抗力事件,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3不可抗力后果承担的相关规定,承包人可索赔的停工损失主要有:①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②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③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④发包人要求赶工增加的赶工费用;⑤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
(3)人工机械降效费
该部分费用主要是发生在疫情期间项目复工的情况下,因疫情随时间的推移防控措施也在不断变化,各省市根据本省实际情况调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级响应。各省市也有针对性的文件出台,如福建省漳州市漳建筑〔2020〕7号文第二.3条明确规定“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的项目所完成的工程量,人工费系数按1.15计算。”承包人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收集实际发生的费用及影响工期的相关资料,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与发包人协商处理。
(4)材料价格上涨费用
因本次疫情导致全国范围大面积的停工、停产、停业及停学的实际情况,为了防控疫情之需要,各个地方政府纷纷出台工地疫情防控的规定。如要求工人戴口罩、手套,定期测量体温、消毒、设立隔离区、减少房间居住人数、增设防控专职人员和卫生员、增派专用运输车辆等很多措施。还有,施工过程中,发热、咳嗽等人员隔离费用及隔离期间的工资。以上防控措施,必将增加建筑企业的成本,相应的措施也将一定程度降低工人的工效,间接增加了成本,延误了工期。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2.3条的相关规定“材料、工程设备的涨幅超过招标时基准价格5%以上由发包人承担”,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3.4 费用索赔注意事项
(1)疫情防控措施费
疫情防控措施费主要包括疫情防控增加的人员工资、防控物资、交通费、临时设施等。因该部分费用不同于工程建设费用(可以计算按图纸及相关计算规则经计算确定),它是根据疫情防控措施方案,在疫情期间持续发生的费用。针对该部分费用承包人应注意:
1)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编制疫情防控措施方案,方案主要内容有:
a拟购置疫情防护物资清单及增加的费用;
b配备专职疫情防控人员数量及增加的费用;
c实施全封闭管理的具体方案以及增加的费用;
d单独隔离观察宿舍设置的实施方案及增加的费用;
e食堂实行分餐式错峰就餐方案及增加的费用;
f消毒人员配置方案及增加的费用;
g工人被隔离观察的方案及增加的费用。
2)承包人应针对疫情防控措施方案建立每日档案(包含原始数据及影响资料),及时找监理及发包人签字确认。
3)疫情随时间的推移防控措施也在不断变化,各省市根据本省实际情况调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级响应,建设项目应根据本地的防控等级响应及现场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及修正疫情防控措施方案,经审批的防控方案实施的时间段要注明清楚,便于后期分阶段计算疫情防控增加的费用。
4)后期统计资料。注意防控方案与实际档案汇总数据做对比,确保两者清单及数据一致。例如,防控方案计划按现场统计的人数采购防护口罩1000只,后期根据防控物资领用台账汇总,实际发放了1100只口罩。
5)收集整理物资采购的发票等原始数据,对无法确定单价的方案,准备好相应的询价资料及原始数据,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认价资料。
(2)停工损失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该部分承包人应注意的有:
a会同监理和发包人及时清点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情况,列明清单并经几方签字确认;
b对于损坏材料及设备,提供相应的采购发票,以及现场的影像资料;
c对于损坏材料及设备的处理,提供相应的处理方案及费用,如残值回收比例、废品处理收益等。
2)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该部分费用主要包括施工机械及周转材料的租赁费用。对该部分承包人应注意的有:
a根据现场实际的施工机械数量提供相关的机械租赁合同及相关票据,如为自有机械设备按机械的折旧台班计算费用;
b会同监理和发包人确定现场周转材料的工程量,列明清单并经几方签字确认,提供相关的周材租赁合同及相关票据;
c对于停窝工损失,参考《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1.1款的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根据当地政策文件结合现场实际损失情况与发包人协商处理。
3)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该部分费用主要是指停工期间管理人员的工资。对该部分承包人应注意的有:
a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列出管理人员清单及工资明细,提供单位的社保缴费凭据及工资支付明细等原始资料;
b提供文件证明该项目管理人员在此疫情期间未离职,处于在岗状态。
④发包人要求赶工增加的赶工费用;该部分费用根据发包人要求,编制赶工措施方案,依据方案按实结算。
⑤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该部分承包人应注意的有:
a根据发包人要求的工作内容,按实办理收方单等原始数据及时找监理及发包人签字确认;
b因在疫情期间会导致人工单价及材料单价与平时比较会有很大出入,在此期间发生的用工单价及材料单价承包人应准备好相应的询价资料及原始数据,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认价资料。
(3)人工机械降效费,该部分承包人应注意的有:
1)收集整理影响人工及机械正常施工的原始数据附带相应的影像资料;
2)注意本地政策文件中关于该部分的规定。
(4)材料价格上涨费用.对该部分承包人应注意的有:
1)材料价格的上涨与下跌,按合同约定调整;
2)合同没有约定的,承包人应根据当地政策文件结合现场实际增加的费用与发包人协商处理。
4 索赔的流程及注意事项
4.1 索赔的流程
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9.1条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4.2条的相关规定: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索赔要求,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4.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4.3 索赔的注意事项
(1)注意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延续索赔通知及最终索赔通知书的时限要求,建立项目收发文台账,收发文单位的签字及签收时间要完善;
(2)记录和证明材料要详细,要注意资料的及时性、合理性及完整性。
5 结语
新冠肺炎疫情致使建筑业的停工以及后期开复工增加的防疫管控措施,给承发包双方造成工期延误及费用的损失。针对这部分的损失,承发包双方应收集整理相应原始资料并统计具体损失,按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处理索赔事项。合同没有约定的条款,按照国家及各省市出台的相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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