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各地建设工程政策研究及工程造价控制建议
(华信众恒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四川 成都 610041)
摘 要:在建设行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已造成许多建设项目停工,进而对项目建设各主体带来了经济损失。为了进一步探究地域性政策的指导方向,对疫情防控期间工程造价成本调整政策进行梳理,对比各地区政策的差异性,进而为建设工程造价控制提出合理的建议,以期在重大突发事件下,为参建单位合理分担风险责任和进行工程合同管理提供支撑。
关键词:疫情防控费用;造价控制;不可抗力;工期索赔
0 引言
2020年1月由于疫情的影响,大家采取了在家隔离、延长假期、建设项目推迟开工等防控措施。随着疫情防控工作的不断推进,各行各业逐步有序的复工复产。在建设行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已造成许多建设项目停工,进而对项目建设各主体带来了经济损失。为了进一步探究地域性政策的指导方向,本文对疫情防控期间工程造价成本调整政策进行梳理,对比各地区政策的差异性,进而为建设工程造价控制提出合理的建议。
1 新冠肺炎疫情为不可抗力
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明确指出: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和《建设工程施工合(GF-2017-0201)17.1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2]。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文)第(五)条规定因疫情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
因此,该疫情事件属于不可抗力。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合同中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合理分配权力义务,及时处理相应问题。对施工合同未约定,或已约定为不可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可按照合同公平原则,经协商合理分担因疫情造成的相关风险。
2 疫情防控期间政策汇总对比
各地主管部门为确保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有序推进,维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减少疫情对建设项目造成的不良影响,均给出了关于受疫情影响施工合同履约,包括工期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2.1 工期调整
由于疫情影响,各地主管部门均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工期,详见表1。
北京市、四川省、湖南省、云南省、陕西省细化明确顺延工期计算日从该地区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至该地区解除之日止。其中,四川省针对二级响应期间和因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工程承包人实际投入少于计划人员投入的情况,允许合同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顺延工期。厦门市明确,春节假期已考虑在合同约定工期内,一般不可顺延。可以看出各地对于工期调整的指导意见大方向相同,部分地区根据当地情况进行了细化,一定程度体现了政策的弹性和柔性。
2.2 疫情防控费
疫情防控费主要有防疫物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防疫管理((宣传教育、体温检测、现场消毒、疫情排查和统计上报等)以及疫情防控增加的人员工资、交通费、临时设施等费用。大部分地区针对疫情防控费进行了单独说明,并将其费用计入工程造价,详见表1。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情况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部分地区强调了该费用需有相关疫情防控措施方案,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四川、浙江地区明确按照每人每天的相关费用标准来计取疫情防控专项费。
2.3 相关费用确定
要素价格等费用的调整和停工、赶工、施工降效等费用的确定原则,各地均有相关指导意见,详见表1。但针对各地区情况,各地区指导意见费用包括的范围不同,调整方式也不完全相同。
对于要素价格调整,包括人工费、材料费调整,合同有约定从其约定,合同无约定的,应确定相关资料或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并签订补充协议。浙江省进一步明确了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承担的界限,5%以内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人承担。
对于赶工费,发承包双方应明确赶工费用,确认相关资料,并签订补充协议。
江苏省进一步明确了赶工天数超出剩余工期10%的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明确应有相应的人员、机械、安全等保证措施,并需经专家论证,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相应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对于施工降效费,部分地区给出了相关指导意见,例如,北京市为施工降效增加的成本,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相关补充协议。浙江省要求承包方应确定施工降效的内容并编制施工降效费用预算报发包方审查。
对于停工损失费,部分地区给出了相关指导意见,例如,江苏省规定在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间,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和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增加等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所发生的工程清理、修复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3]。而浙江省对此规定为合理分担损失并签订补充协议,停工期间工程现场必须管理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停工期间必要的大型施工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等费用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4]。
表1 疫情防控期间各省市工期及费用调整政策汇总表
3 建设工程造价控制建议
3.1 工期调整注意事项
工期索赔的起算日期:一般为从该地区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等级措施之日起,根据各地区发布的相关指导意见进行计算。
工期索赔的截止日期:工期索赔的截止日期应根据各地区相关指导意见发布的时间确定。
复工后,采取相应措施会导致人工及机械降效,影响施工工期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指导意见与各方协商确定。
3.2 费用调整注意事项
3.2.1 疫情防控费
根据各地区指导意见,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费用,可计入造价,由发包人承担。在实际造价控制的过程中,应注意发承包双方应制定防控措施方案,并据实办理相关签证,部分地区强调了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根据指导意见给出的标准签订补充协议。在疫情防控费的计取过程中,应注意对过程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例如对现场是否按照疫情防控措施方案进行实施,是否有原始数据及影像资料,是否由监理和发包人签字确认,实际的签认资料是否与上报一致等进行核查,合理、公平地处理相关费用。
3.2.2 停工损失
停工损失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3条不可抗力后果承担的相关规定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节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计算。在造价控制的过程中,应注意停工损失的责任划分,哪些应由发包人承担,哪些应由承包人承担。并注意承包人提出的索赔程序和索赔时效是否满足合同约定和相关文件要求,并注意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合理性。例如,现场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设备及材料损坏,是否及时会同监理及发包人对现场损失进行清点并签字确认,相关设备及材料的残值是是否处理,处理方式是否合理等。
3.2.3 其他费用调整
对于材料费、人工机械降效费、赶工费等费用,合同对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无约定的,应确定相关资料、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并签订补充协议。在造价控制的过程中,应及时关注要素价格的变化,时刻关注人工费调整文件及工程造价信息等政府指导意见,应在过程中关注承包人提供的原始统计资料,注意记录和证明资料的及时性、完整性及合理性。
4 结语
各地区均发布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关于工期及费用调整的指导意见,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下的工期调整、现场损失费用、疫情防控费用、材料费、人工费、机械降效费、赶工费等进行了定性或定量的规定,使参与建设各方在特殊时期有规可依。各地区虽根据地区情况制定了不完全相同的细则,但整体思路大体相同。在建设工程造价控制的时候,应根据相关指导意见,结合各项目情况及时、客观地处理工期、费用索赔事项,合理地控制工程造价。
参考文献:
[1]《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企业因疫情不能正常履行合同怎么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说法律有相应规定[J].中国人大,2020.02.10.
[2]程三宏.做好疫情期间的成本管控[J].施工企业管理,2020(03):61-64.
[3]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20〕20号)[Z].2020.02.14.
[4]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浙江省标准设计站.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工程计价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建站定[2020]5号)[Z].2020.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