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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程建设项目中货物采购如何开展招标工作

  李敏

(四川良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四川 成都 61000)


   摘 要:随着全球化、工业化、城镇化的持续推进以及资源与环境相互约束现象的逐步显现,我国城市发展步入向公园城市建设的转型期,工程项目的建设步伐逐渐加快,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货物采购(如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也更加频繁。本文将就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货物采购项目是否应该招标,以及如何进行招标工作进行研究探讨。
   关键词: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项目 ;招标 
   0 引言
   根据原《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及其《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23号令修改)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前款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因此,建设项目货物可以分为两类:一是重要设备主要包括工程主体范围内的设备,如电梯设备、暖通空调、锅炉、消防设备、高低压供配电设备等;二是在施工过程中消耗的材料,如水泥、钢材、沙石、石材等。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是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的物质基础影响着工程的质量、进度和资金使用。在工程建设项目中,货物采购呈现出种类繁多、专业技术性强、涉及面广、体量大、资金占比大等特点,在工程建设中也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因而只有规范的货物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确定原则、应用范围及招标程序,才能使货物采购项目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真正发挥它的特殊作用和优势。
   1 有关工程建设项目中货物采购是否应该招标的相关规定
   目前,我国在多项法律法规文件中对工程建设项目中货物采购是否应进行招标的问题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如: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提出暂估价并规定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由此可以看出,工程建设项目中货物采购无论是否已经包括在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范围内,当这部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属于依法招标范围且达到了招标规模标准的就应进行招标。
   2 工程建设项目中货物采购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及范围
   2.1 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
  (1)属于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具体包括:
   1)使用预算资金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2 须招标的规模
   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内且达到了招标规模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或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3 工程建设项目中货物采购如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如何开展招标工作
   3.1 确定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需求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前期,招标人须结合自身的需求应当对采购标的物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开展市场调研,根据调研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最终形成供货要求或采购技术规格书。技术要求可以为以下内容:(1)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具体的供货范围要求;(2)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3)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4)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5)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技术指标、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6)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7)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根据市场调研的基本情况及自身的需求,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的具体对象的属性,拟定采购需求的过程中应重点关注避免指定品牌或者直接引用某一特定指标等违法情形的出现。
   3.2 明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招标的对象
   明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采购招标的对象,大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3.2.1 根据项目审批、核准的意见,直接确定必须招标的范围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货物可以直接按照项目批复文件中规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采购,此类适用于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国家政府投资项目。在实际工作过程我们也会遇到一些属于立项核准范围内但是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的建设工程货物采购项目,此类项目的招标我们仍须严格按照招标核准意见的招标方式执行。
   3.2.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界定必须招标的范围
   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27号令)中已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的“招标范围和招标规模”进行了要求,同时在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第3号令)的基础上,最新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也明确了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或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其中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
   3.2.3 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其他情形
   此处所述的其他情形,主要是只因客观情况出现的情形,如某一项目属于国家政府投资项目中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项目,在前期的立项核准文件中核准的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实际执行过程中招标人通过多次公开招标投标人数量仍不满足开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通过向主管部门申请调整采购方式,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以其他方式选择供应商。
   3.3 重点关注货物招标过程中的评标及定标环节
   招标的核心任务是制定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评标办法,同时《招标投标法》是一部程序法,决定了招标的过程具有明显的程序性。因此,货物招标的过程程序与传统的工程施工、监理及其他服务在招标的程序上没有任何区别,主要区别在于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编制的侧重点完全不同。
   为了使招标人能够以经济合理的价格选择质量优良、性能优越的商品,招标人需根据具体项目因地制宜建立制定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才能选择出最理想的供应商。根据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2017年)规定:设备、材料项目的招标目前使用的评标办法主要有两种:一种为综合评估法,另一种则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4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招标过程中评标办法的选择和使用
   4.1 综合评估法
   4.1.1 综合评估法的适用范围
   综合评价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 ,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综合评估法的主要指标包括资信、价格、 技术指标、技术方案、信誉、业绩、技术服务、售后及质保方案等因素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 以及以上指标所对应的权值 。评标时 ,评标专家应当独立地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打分 ,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指标的得分。此方法适用于技术复杂 ,对性能要求和制作工艺的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如一些非标准设备、材料。但在现行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尚未对技术与商务标分值权重作出明确的约定。而在政府采购领域的法律法规中对货物项目报价的分值权重作出了明确约定,对比如下: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VS《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法律法规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发布,2013年修正)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

   对比情况 无相关要求。 第五十五条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 二、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 。
   因此,对于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中非标准货物采购的价格分值的权重可以参照政府采购领域的相关法规设置在30 % 至60 %为宜,如货物采购项目的货物为现货供应的一些标准设备或材料,价格分值的权重可以适当增加或者选择其他评标办法(如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4.1.2 综合评估法的优缺点分析
   综合评分法作为目前我国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中采用最多的评标方法,它的应用较为成熟,适用的范围非常广泛,能够运用到不同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综合评分法的评价指标较多,需要评标专家对各种相关的因素进行量化评分,评标结果有一定的说服力,有利于选择较好的承包人。但是综合评分法要求专家对投标人的各类指标进行客观、理性的认识和评价。在评审过程中难以避免人为主观因素的影响,对于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等报价之外的因素,很难给定一个标准的评价尺度;对专业的设备或材料采购技术方案的评审过程中对招标人代表的意见的依赖性较强。该方法无法完全避免人为因素的影响,同时由于招标投标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相关内容应当保密的要求,也降低了评标结果的透明度。
   4.1.3 选择使用综合评估法的建议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须对评审标准进行合理的设定,并将其制定在招标文件中。不同的项目具有不同的特点,应该根据项目的特点选择相应的评价指标和权重值。须避免过于突出技术指标和服务能力,淡化价格因素,造成报价抬高,同时须避免在评审标准设置过重比例的技术方案分值权重,淡化因评标专家专业技术能力水平良莠不齐的原因造成的评标结果的不确定性。
   4.2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4.2.1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情形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以价格为主要评标因素确定中标人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评标委员会以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为标准及招标文件其他约定推荐中标候选人,最终以价格合理且最低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该方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如招标人对拟采购的货物的部分指标明确或有特殊要求的不宜采用本办法。
   4.2.2 综合评估法的优缺点分析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由于前期技术资料及需求的固定化,使其能最大程度地避免由于评标过程中人为主观因素对招标结果的影响。此种评标办法标的物明确,评标过程操作简单,易于投标人和评标专家理解,尤其是招标人对标的物价格的掌控会比较好。如果在标的物非常明确的情况下,还能更加有利于招标人控制招标成本。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价格”为主要评审因素的优点突出,同时由于货物标准招标文件及法律规范未明确规定“合理低价”的具体标准或指标,使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出现很多乱象。如某些整体水平不高的投标人故意容易以较低价格进行投标,同时在评标过程中根据专家的要求其递交了合理的举证并得到评标专家的采信成为中标人。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为了保证自己的利润,往往私自降低供货物质量或减少售后服务次数或延长相应保养周期或专业技术服务质量降低等,最终影响招标人的使用,对招标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在采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中,招标文件中须对拟采购的货物的技术参数、供货范围、供货周期、技术服务、出现相同报价的中标人的选择原则等要求须有非常明确的量化,不能为了前期工作的顺畅而留下活口,同时在评标过程中应充分澄清答疑,避免在将来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出现合同履约的纠纷。
   4.2.3 选择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建议
   (1)针对货物采购招标。投标人报价的价格组成无非就是成本加利润,不同的投标人会有不同的合理报价,但是对于标准的货物标的物而言,成本环境其实相对比较稳定,这就要求我们招标人的需求部门在项目前期须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工作,摸底成本和利润的大概浮动范围,从而设置合理的招标控制价。
   (2)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首先筛出低于成本的报价,在排除低于成本的报价时应综合考察投标企业的业绩和生产能力,并要求其举证并作出合理的澄清说明,并充分考虑以上因素对投标人成本的影响程度,综合判断,确定其是否低于成本,最后在有效的投标人中选出合理的最低报价作为中标人,从而保证招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做到真正的公平竞争。如何排除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就要求招标人在设置评标办法时应根据市场调研的情况,量化低于成本的评审指标,避免评标过程中出现应否决却无法否决的被动局面。
   5 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的建议
   做好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招标投标工作,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在做好前期市场调研的同时抓好采购方式审批和招标文件的备案审核工作。
   根据货物采购的需求和市场调研情况将货物采购的方式选择情况及时与招投标管理部门做好衔接,避免监管缺位。认真审核招标文件,特别是重点审核评标办法中技术标部分评分标准的设置、技术标准、付款方式、履约要求等内容.剔除带有指向性的、影响公平竞争的技术条款内容;
   二是充分利用现代手段规范评审行为。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开展评审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电子化评标工具和计算机辅助评标等现代化手段,对工程物资的市场价格实行数据库管理,并随时与投标价格进行比对;在技术标部分评审过程中采用暗标的方式进行评审,降低人为主观因素影响,提高评标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
   三是增加评标结果公示的透明度。
   充分利用电子招投标+互联网的模式下招标投标活动的即时及公开的特性,以保证招标采购结果的合法性;同时建立完善的招标投标活动公告及公示的制度,畅通招标投标环节异议及投诉的受理渠道,增加各环节的公告(公告)内容的透明度;
   四是建立合同履约验收制度。
   整合招标人内、外部的技术力量,如质保、财务、法规、合同管理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建立合同验收和评价制度,杜绝货物采购验收、款项支付等环节的漏洞。
   6 结语
   随着目前城镇建设脚步的加快,在专业的、复杂的工程项目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货物采购的情形。在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招标经验不足的情况下,加大项目前期充分市场调研的深度,提出明确的采购需求,重点完善并量化招标文件中关于评标标准的相关约定及合同履约条款设置,增加招标投标活动各环节结果公示的透明度,对保障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项目的顺利实施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建设部第27号)
   [4]《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
   [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6]《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
   [7] 贾益普、《浅析工程建设项目中货物招标的评标办法》、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