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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委托下放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等6项行政权力的通知

  川建法发〔2021〕294号


成都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乐山市、南充市、宜宾市、达州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都市、乐山市水务局: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营商环境,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实施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厅委托下放“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等6项行政权力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下放事项和承接部门
   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除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外)”和“对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下放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将“城镇供水排水企业运行评估考核”下放成都市水务局、乐山市水务局(供水企业运行评估考核)、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排水企业运行评估考核)和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南充市、宜宾市、达州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将“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委托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使。承接部门不得就承接的委托下放事项作进一步委托或下放。
   二、委托下放期限
   自2021年12月1日起,上述委托下放事项由承接部门行使,期限至相关委托下放依据变更。
   三、委托下放职责划分
   下放事项由承接部门对外以自身名义行使,依法以自身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委托事项由承接部门以我厅名义对外行使,受委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我厅依法与承接部门签订委托书,对承接部门违法作出委托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各承接部门要明确委托下放事项的办理方式、咨询电话和监督方式等内容,编制办事指南并及时对外公布。要加强对委托下放事项的日常监管,特别是对行政许可事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要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和完善监管手段,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率。要加强廉政风险教育,依法廉洁秉公用权。
   我厅将加强对委托下放事项承接部门的业务指导,通过日常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委托下放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对在委托下放事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承接部门应及时报告我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