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工程停工费用索赔的工程造价鉴定要点
陈治国,金勇
(四川中砝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四川 成都 610041)
摘 要:近年来工程停工引发的费用索赔逐年增加,费用索赔的金额越来越大,建施双方矛盾日益突出。费用索赔的鉴定不仅涉及造价专业问题,还涉及法律专业问题,鉴定难度大,专业性强。鉴定中需结合工程费用索赔及司法鉴定的工作要点,确保鉴定结果客观公正,维护鉴定的公信力。
关键词:停工;索赔;鉴定
0 引言
工期和造价是工程建设最核心的问题,两者相辅相成、互相影响。近年来工程建设的规模越来越大,由于受到国家房地产调控、信贷政策调整、环保政策、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等因素影响,工程停工现象时常发生,由此大量发生因工程停工的费用索赔。此类索赔的金额往往较大,建施双方很难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矛盾极其尖锐,最终采用司法程序解决争议。在法程序解决过程中,往往要通过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提出专业的造价鉴定意见,供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判断使用。本文结合费用索赔的鉴定经验及人民法院相关的审判案例,对工程停工费用索赔鉴定工作相关技术及注意事项进行剖析。
1 索赔事件成因判断
任何索赔事件的确立,其前提条件是必须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提出索赔。所以鉴定人首先应认真分析鉴定委托书、庭审笔录、质证记录,了解案涉索赔事件的成因。
原则上索赔事件的成因和责任划分应由委托人从法律角度做出判断,委托人明确索赔成因、索赔损失、索赔时效均成立的,鉴定人再运用专业知识对具体的索赔金额做出鉴定意见。但在绝大多数案件的造价鉴定过程中,委托人不会对索赔是否成立事先做出判断,这就需要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对索赔的因果关系做出自身的判断。对于事实清楚、证据资料充分的,鉴定人可以做出确定性意见;对于事实清楚但证据资料不够充分的,鉴定人结合自身专业经验做出推断性意见;对于事实不清楚、证据资料不支撑的,鉴定人可依据现有资料做出相关费用的测算,供委托人后续庭审查明事实后做出判决使用,也可以待庭审查明事实后进行补充鉴定。
引起工程停工的成因主要包括:承包人自身原因、发包人违约、不可抗力、不利的物质条件及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等。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因不可抗力引起的暂停施工,发承包双方应合理分摊费用的损失。
2 工程停工费用索赔鉴定的原则
工程停工费用索赔应遵循的原则:以合同为依据的原则、实际损失原则、合理分担风险原则。
首先,索赔的提出应以承发包双方真实有效的合同条款为依据。合同是否有效,属于委托人审判权的范畴,鉴定人无权对合同是否有效做出判断。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对合同的有效性做出认定,鉴定人认定合同有效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鉴定;委托人认定合同无效的,鉴定人按照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其次,索赔的成立是建立在非承包人过错的基础上的,发生由对方承担的实际成本及费用的增加,具有补偿性。
最后,对于风险事件(如:不可抗力、不利的物质条件及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引起停工造成的损失,应遵循公平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
在实际鉴定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已经就增加费用的具体数额达成一致的,鉴定人原则上应采纳发承包双方已经确定的数额进行鉴定。双方未确认数额的,鉴定人可按下列原则进行鉴定:
(1)合同中对损失的计价依据、费用标准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
(2)合同中没有具体约定,可以参照项目所在地适用的相关政策文件、标准规范、计价依据、市场价格信息进行鉴定;
(3)无相关约定的,鉴定人应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采用市场询价并结合项目特点对进行计算,供委托人选择性使用。
3 工程停工可索赔费用的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规定,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规定,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包括:对已完工程进行保护的费用、运至现场的材料和设备的保管费、施工机具租赁费、现场生产工人与管理人员工资、承包人为复工所需的准备费用等。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承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以下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延长工期;要求发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鉴定人进行费用鉴定时应特别注意下列问题:
(1)理清费用损失和利润的关系:鉴定人应注意区分能够计算利润的情形,一般情况下只有完成具体施工作业或具体工作内容才能计算利润;
(2)理清各项费用的归属,避免重复计算:如管理人员工资属于企业管理费的范围,两者不能同时计算;2015年定额中企业管理费及利润统一计入定额综合费中,不得重复;
(3)理清费用索赔与现场签证的计算范围:部分停工损失建施双方采用签证的形式进行处理,鉴定人应应避免费用索赔与签证结算中统一事项重复计算。
4 工程停工各项费用损失的具体计算标准
目前,大多数项目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停工损失没有约定具体的计算标准,给费用的鉴定带来极大的难度,鉴定过程中与当事人双方往往分歧较大。现行政策文件、标准规范对停工损失的计算也缺乏具体规定,各项费用计算标准不明确。结合费用索赔的鉴定经验及人民法院相关的审判案例,对施工合同没有约定相关计算标准的各项费用提出以下建议和想法。
4.1 人工窝工、机械闲置、周转材料闲置损失
(1)施工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模式,或者明确定额为计价依据的项目,原则上按照定额规定进行鉴定。
《四川省工程造价信息》2017年第8期中对使用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停(窝)工人工及机械停置台班单价做出明确。其中:停(窝)工人工单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所在地相应工种计日工人工单价+相应工种定额人工单价×25%;机械停置台班单价=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单价×60%。
脚手架、模板、支撑钢材等周转性材料可以按照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信息价中的租赁价格执行。
(2)对于施工合同没有约定采用定额作为计价依据的项目,承包人大多要求按照实际发生的租赁价格、实际支付的人工工资主张费用损失。鉴定人可以按照实际发生的租赁价格与定额配套文件规定这两种方式,分别计算出相关费用的具体金额,在鉴定意见书中给出选择性意见,供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选择使用。
4.2 已完工程保护、工地复工修复、增加降排水等费用损失
此类费用属于实际施工或完成其他工作内容而发生的费用,一般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进行鉴定。
(1)施工合同中有适用综合单价(含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原合同单价进行执行。没有适用但有类似单价的,在合理范围内参照原合同单价执行;
(2)施工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项目的,可以按照定额组价确定。施工合同对组价原则有具体要求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4.3 工期延误增加企业管理费
根据送鉴资料完整性的不同,企业管理费一般有下列两种计算方式:
(1)当承包人能够通过详细证明资料反映出具体增加的企业管理费计算明细的,按照证明资料按实计算费用损失。承包人需要提供停工期间管理人员驻场的证明,工资标准依据社保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来确定,在无法提供社保或个税缴纳证明时,可以参照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和四川省统计厅发布的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执行。按此方式确定的企业管理费在鉴定中按照确定性意见做出鉴定结论。
(2)当承包人无法通过详细证明资料反应具体各项费用明细时,鉴定人按下列方式进行鉴定:
工期延误增加企业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合同总额/合同工期)×工期延误时间×折减系数;
当合同总价无法体现企业管理费具体金额,按定额组价计算得出相应定额企业管理费,并考虑投标下浮率或签约合同价下浮率进行计算确定。
同时,定额中的企业管理费是在正常施工作业条件下确定的,停工期间必然存在管理折减降效。因此,鉴定人需结合项目工期延误时间长短、停工期间管理人员投入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折减系数。采用此种方式计算的鉴定金额一般不能作为确定性意见,鉴定人将其作为选择性意见供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选择使用。
4.4 合理利润
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合同工程获得的盈利,承包人获得利润应建立在实际完成了具体施工作业或具体工作内容的基础上。对此,鉴定人需注意下列情形:
(1)对于非责任方违约造成的工程停工,不得计算利润;
(2)对于停工期间人工窝工、机械闲置、周转材料闲置的损失,属于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费用损失,并非完成某项具体工作发生的施工成本,鉴定中一般不得计算利润;
(3)已完工程进行保护、工地复工修复、增加降排水等费用,采用合同单价或定额组价,其利润已包含在相应价格中;
(4)对于其他依据施工成本按实计算的费用,可以在成本的基础上考虑合理利润。投标报价能体现利润率的,按照投标利润率进行计算;无法体现投标利润率的,按照工程所在地统计部门发布的建筑企业统计年报的利润率计算。
5 工程停工费用鉴定的其他注意事项
5.1 注意暂停施工与工期延误的区别
工程局部停工未必引起工期延误,鉴定人应分析局部停工是否处于进度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当不处于关键线路或停工时间未超过工序总时差时,局部停工不会引起工期的延误。此时,局部停工的费用损失一般仅限生产工人、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的闲置或窝工损失,不会引起管理人员窝工、临时设施费、企业管理费等费用增加。
5.2 区分合同约定违约金和费用损失的关系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引起的停工,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中既规定发包人应支付逾期支付违约金,又规定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损失。很多承包人据此既主张费用损失,又主张违约金。鉴定人在鉴定时应认识到违约金属于合同惩罚性条款,费用损失属于合同补偿性条款,原则上违约金和损失不能同时进行主张。鉴定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分别计算费用损失及违约金的金额,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选择使用。
5.3 工期延误引起材料价格调整的鉴定
近年来,主要材料价格市场波动较大,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时,往往工期延误期间材料价格较大调整。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9.8.4条规定对此情形有明确的规定,同时部分地方造价管理机构也对此种情形发布有指导性意见,如《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计价调整的通知》(成建价〔2019〕6号文)规定,鉴定人可以参照计价规范及相关指导性文件进行鉴定。
5.4 鉴定人合理行使鉴定权,避免以鉴代审
鉴定人在鉴定工作中运用造价专业知识,依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等规范性文件开展鉴定工作,行使独立鉴定的权利。但由于索赔的鉴定不仅涉及造价专业问题,还涉及大量法律专业问题,如合同是否有效、合同约定前后约定矛盾、鉴定资料三性认定、当事人责任划分等问题均属于法律专业问题。鉴定人应合理地行使鉴定权利,在造价专业的范畴内独立发表造价鉴定意见,避免就法律问题做出自身判断。对于鉴定过程中涉及法律问题影响鉴定工作开展的,鉴定人可采取下列处理方式:
(1)可以书面提请委托人进行认定和明确,鉴定人按照委托人认定的结果进行鉴定;
(2)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不予认定和明确的,鉴定人可以按照不同的认定结果分别进行计算,在造价鉴定意见书中给出选择性意见,供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选择使用;
(3)后续在庭审查明事实,委托人做出认定后,鉴定人根据委托人庭审认定的结果做出补充鉴定。
6 结语
工程造价鉴定是一项严谨而细致的工作,当事人往往对工程停工费用索赔分歧较大,致使此项鉴定工作的难度大。造价鉴定机构应按照工程的实际情况及证据资料作出分析判断,运用造价专业知识采用科学的方法开展鉴定工作。鉴定过程中可以组织当事人双方共同进行沟通,听取双方的意思表达,对当事人双方的主张进行认真分析研究,独立、客观、公正地做出鉴定结论。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2]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
[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4]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