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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2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监管体系建设,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促进勘察设计企业诚信经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对现有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制定形成《成都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2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25日

 

成都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2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高质量发展理念,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在本市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发布及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是指住建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下同)勘察设计活动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并根据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统一发布全市范围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负责对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的监督检查。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具体实施。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相应的监督机构具体负责信用综合评价的相关工作。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市级联合惩戒管理平台等途径推送或获取联合惩戒信息,与市法院、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应急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和公资交易中心等相关部门实现联动监管和结果应用,做好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联合惩戒工作。

   第四条 “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将记录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信息和评价分数。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须在信用系统中注册,接受信用综合评价管理。

   第五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评价结果应用情况的评估,适时调整评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六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一)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登记信息和企业经营指标信息。

  (二)良好行为信息由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的表彰奖励等信息组成。

  (三)不良行为信息包括市场类不良行为信息、项目类不良行为信息及其他类不良行为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和公示


   第七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遵循“谁监管、谁负责”原则。采集方式分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诚信申报、系统自动采集和住建主管部门采集,其中基本信息由企业诚信申报;良好行为信息由企业诚信申报和住建主管部门采集;不良行为信息由住建主管部门采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对其诚信申报的信用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应由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诚信申报但未申报的相关信用信息,不予评价得分;因申报不及时造成信用信息评价期限缩短或超期作废的,由其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其中企业的注册信息和资质信息发生变更时,应自完成变更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在信用系统中提交该信息的变更申报,超期提交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进行扣分。

   第九条 信用系统依托“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自动采集企业的部分信用信息。

   第十条 住建主管部门采集不良行为信息时,应开具或系统生成《成都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并通过现场告知、短信告知、系统登录提示或官网公告等途径将该不良行为信息对应的扣分事项、扣分标准和救济途径告知企业。

   第十一条 住建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审核程序。信用信息审核通过后自动录入信用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对企业登记信息的审核仅限于办理信用系统的首次注册环节并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已注册企业登记信息(除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信息)变更后的审核采取事后抽查方式。对其他由企业申报需审核的信用信息,由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并在企业完成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相关业务系统自动采集的信用信息自动录入信用系统,其中需要审核的在相关业务系统内完成审核流程。

   住建主管部门采集的信用信息在录入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二条 经审核录入的信用信息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除企业申报的登记信息及按规定不受理异议的信用信息外,公示无异议的信用信息,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异议的信用信息,按本办法第五章相关规定处理。

   企业申报的登记信息及按规定不受理异议的信用信息于公示首日生效。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评价和发布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采用加减累积分制计算。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基本信息分+良好行为信息分-不良行为信息分,得分低于0分按0分计。各组成部分分值计算如下:

  (一)基本信息分。共为90分,其中企业登记信息分为70分,企业经营指标信息分为20分。

  (二)良好行为信息分。以良好行为信息分之和作为加分计入,满分为10分。

  (三)不良行为信息分。以不良行为信息分之和作为扣分计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低于0分的按0分计。

   第十四条 信用系统将自动对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实时评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主要与信用得分、排名、不良行为记录等指标项相关,并于每季度在信用系统发布。

   企业信用等级由高到低依次分为:A++、A+、A、B、C、D四等六级,A++级为信用优秀企业;A+级为信用良好企业;A级为信用较好企业;B级为信用一般企业;C级为信用较差企业;D级为信用不合格企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首次参与信用综合评价,应向市住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账号后自行登录填写基本信息,经核实并公示生效后,即注册成功。

   第十六条 信用系统于每个工作日更新并发布上一工作日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排名、信用等级和信用记录。

   勘察企业不区分专业类别。设计企业按其专业类别分为以下两类分别计算排名:

  (一)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企业;

  (二)市政公用工程设计企业。

   第十七条 注册地在成都市域外,具备综合甲级或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行业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初次注册成功后,给予其1年市场培育期,在此期间给予信用加分。

   第十八条 信用综合评价期限在评价标准中明确,评价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信用综合评价,转入存储信息数据库,记入信用档案。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十九条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异议受理机制,并对外公布异议受理流程、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条 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的异议应遵循“谁监管,谁受理”的原则。

   异议受理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对本地企业的企业登记信息异议,由企业注册地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对其他由企业诚信申报信用信息和系统自动采集信用信息的异议,按照业务或项目监管权限由市区两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受理。

   第二十一条 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公示期内,利益相关人对评价结果均可提出异议。异议人应提供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回复。

   第二十二条 异议处理应以出具的有效文件、留存的纸质、影像等资料或现场事实为依据。公示期内的企业信用信息异议,异议受理单位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异议人对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意见不服的,应自收到处理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并出具异议决定。如异议处理存疑较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可在5个工作日的基础上适当延长,延长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生效的信用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属以下情形确需更改的,应由企业诚信申报或采集单位填写《成都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更改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改:

  (一)有权部门依法撤销或变更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

  (二)同一事由产生其他法律后果,按评价标准需更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

  (三)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需更改的。

   经批准更改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改,并做好记录。更改后的评价结果不具有溯及力。


第六章 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四条 政府及国有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勘察设计企业时,按照鼓励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实行投标人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挂钩。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将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作为择优选择投标人的重要参考,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作为评标条件之一,评标时应当使用开标当日投标人的60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联合体投标的,按照组成联合体各投标人所属专业分类得分的最低分作为联合体得分)。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在评标办法中设置信用标。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商务标、技术标和信用标的权重,权重合计为100%,其中信用标在总得分中所占权重为8%—10%,根据开标当日60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确定信用标得分。

   第二十五条 住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信用信息记录、信用得分、排名或信用等级对企业分类标注监管状态,予以差别化监管,对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勘察设计企业承担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勘察设计质量自审承诺制;对C级、D级企业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一律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二)加大对所承揽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

  (三)将其列入企业检查名单。

   对被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因资质核查不合格被相关部门撤销或撤回资质的、因其他失信行为被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的市场主体直接认定为信用D级企业,并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

   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信息情况将通过“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官网及信用系统向社会公开,并按有关规定与“成都信用”等全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进行互联互通。


第七章 信用预警和修复


   第二十七条 信用信息采集单位采集信用信息时,对情节较轻的失信行为,可通过信用系统发送扣分预警通知,督促企业立即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企业应当在预警通知的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等相关材料。经核实,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可免于扣分;超期未完成整改、不提交材料或不符合上述免于扣分情形的按照评价标准实施扣分。

   第二十八条 信用系统自动对被评为信用C级的企业发出信用预警信息,对被评为信用D级的企业发出失信惩戒告知信息。

   第二十九条 因被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或建设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而被评定为信用D级的企业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被提前移出名单的,可登录信用系统提出修复申请,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实相关情况后提前终止相关扣分项的评价期限,系统自动重新评定并发布其信用等级。


第八章  责任处理


   第三十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提供不实或虚假资料获取信用加分的,经调查核实后予以撤销,并按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进行扣分,扣分期间信用等级一律下调一级。

   第三十一条 住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记载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采集实施单位或资料接收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由市住建主管部门长期保存。

   第三十三条 市住建主管部门应做好信用系统的版本管理和运维工作,每日定时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进行备份,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和系统备份与恢复管理制度,定期对备份数据进行恢复演练,做好维护记录。

   第三十四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信用系统中完成首次注册登记后,应按要求最长以12个月为间隔周期登录系统对其账户执行激活操作,同时确认其基本信息准确有效,对超期未登录系统的企业将暂时冻结其信用账户,直至其再次登录确认后方可恢复正常。

   第三十五条 当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是指上一工作日各种有效信用信息的汇总分数;60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是指当日之前60个自然日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信用综合评价得分不足60日的,取当日之前的各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开始施行后,新录入系统的信用信息按照新标准评价,对已生效仍处于评价期限的信用信息评价,加分项分值按照新标准计算并保证信用综合评价得分不突破100分,评价期限不变,扣分项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评价。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成都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及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成住建发〔2020〕240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成都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2022版)(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