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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记成都市工程造价协会第44期“会员活动日”


为帮助会员单位了解《民法典》视野下建设工程疑难法律问题的处理及应对措施,切实提升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有效防范建设过程中产生的不利法律风险,协会将在3月至4月,围绕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读解析、案例分享和问题答疑,分期推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系列法律法规应用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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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下午,协会在报告厅举办了该系列第1期讲座(第44期会员活动日)——“《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本期特别邀请了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所副主任——廖晓丽,就《新司法解释》的实质性修改条款、重要条款,结合司法案例进行解读解析,并向会员单位作问题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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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讲到新旧版司法解释的重大变化及体例分析时,廖律师介绍,《新司法解释》于202111日起正式施行,是最高人民法院为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而制定,其主要沿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的大部分规定,也吸收了建设工程领域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了部分修改。

针对《新司法解释》的实质性修改条款,廖律师从施工合同的效力及赔偿责任、工程结算的处理、利息的计付、工程价款优先权等5方面进行重点讲解,帮助会员厘清各方责任,强化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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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新司法解释》的重要条款,廖律师围绕黑白合同及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判断标准;开工、竣工日期的认定;工程价款结算、工程欠款利息、垫资及利息;优先受偿权等法律问题,结合司法实践和具体案例进行详细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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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会员活动日筹备期间,协会先期开展了疑难问题的收集整理工作。答疑环节,廖律师选取了部分建设工程范围内的“折价补偿”、“合同无效”等热点问题作现场答疑,为会员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本次系列讲座旨在增强会员对行业的法律意识和职责意识,提升从业人员对《民法典》、《新司法解释》下工程建设方面的了解。《民法典》、《新司法解释》的实施,是我国法治建设领域中的大事,不仅体现在立法、司法、执法等环节和程序中,作为企业和从业者,更需要去学习,尊重,敬畏,遵守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