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等7个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资格预审名录库使用及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成发改项目[2014]824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县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10部门关于〈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资格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11]100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使用,加强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必须招标类名录库使用
(一)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项目管理的招标活动,应从名录库中按照法定程序确定承包商。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将与招标标段相对应的名录库类别、专业和组别,设置为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本级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可以扩大范围到名录库以外选择投标人:
1. 名录库中暂无相应类别承包商的;
2. 名录库中符合条件的承包商达不到7家的;
3. 在名录库范围内招标两次失败的;
4. 特殊项目需要面向境内外进行招标的;
5. 国家、省政府投资或补助资金的项目。
二、其他类别名录库使用
(一)全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咨询、造价咨询、工程检测试验、拍卖等非强制性招标类中介服务单位(以下简称“中介服务单位”),项目业主应采用以下方式公开选择确定。
1. 抽签法。项目业主通过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资格预审管理信息网(cbs.xmchengdu.gov.cn)发布公告,在已报名且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单位中随机抽取中选单位。
2. 综合评选法。项目业主通过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资格预审管理信息网(cbs.xmchengdu.gov.cn)发布公告,对自愿报名参与竞争的中介服务单位从工作业绩、履约情况、技术力量、服务报价等方面进行综合评选后,择优确定中选人。
(二)会计审计类中介服务单位选择,项目业主按照《成都市政府性审计、会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名单暂行管理办法》(成财会[2011]6号)的相关要求,选择中介服务单位。
(三)估算合同价款达到20万元及以上的中介服务单位选择,报名公告和中选公示应在本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发布(五城区、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展相关工作,下同)。估算合同价款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中介服务单位选择活动应按相关要求在本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
(四)大量集中使用工程咨询和造价咨询承包商的政府审计部门和政府投资项目评审部门,可按本办法规定,由各级审计和评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名录库内公开选择一定数量的承包商,承担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和评审任务,并实行动态管理。公开选择活动应在本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展,选择结果和动态调整情况报市发改委备案。
(五)相关法律法规对中介服务单位选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入库承包商监督管理
(一)市发改委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资格预审名录库管理工作,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全市相关行业名录库资格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入库承包商履约和信用情况的日常监管。区(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对入库承包商有行政处罚的,应抄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处理并通报违法、违规和失信情况。
(二)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入库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市)县发改部门核实,市发改委审定,将其清出名录库:
1. 资质等级降低到名录库中无相应组别的;
2. 所承担工程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或一个年度内发生安全事故累计死亡3人及以上;
3. 所承担工程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造成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4. 因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参与围标串标、违法转包分包、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禁止或限制参加工程项目投标的;
5. 中标后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两次及以上;
6. 企业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7. 因承包商原因拖欠民工工资或拖欠分包商工程款等行为逾期未整改,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通报;
8. 承包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认真负责,出现较大失误或提供成果准确性较差,严重影响项目推进或造成较大损失;
9. 在申请资格预审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按规定应清出名录库的承包商,已签订的合同业务应当继续履行完成。
(三)市级各部门、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和各区(市)县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业主不得另行设立或变相设立承包商名录库。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成都市水务局
成都市商务局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