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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一)》框架下工程造价法律问题探讨

为帮助从业人员厘清工程造价争议背后的法律逻辑,提高处理造价争议的法律思维,提升企业掌握法律风险的防控措施,629日下午,协会在报告厅举办了第3期“《民法典》系列法律法规应用讲座”—— 《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一)》框架下工程造价法律问题探讨。本期特别邀请了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所副主任——廖晓丽,就承包方合约履约管理及证据意识、合约履约证据管理的“三大环节”、 建立合约履约证据资料管理机制应注意的要点等内容,结合司法案例解读解析《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关于工程造价方面的法律条文,并向会员单位作问题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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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律师首先结合司法实践案例,详细解读了《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一)》中的重要条款: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三十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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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过相关法律法规,有依有据地解决与建工合同相关的工程造价问题,是本次讲座的核心。围绕诸如“重施工、轻资料、先干活、后算账”管理意识不足;诸如“履约资料管理缺乏策划,多部门管理、权责交织”管控方式粗旷等履约管理常见的问题,廖律师列举相关案例,并总结:凡是承包人持有并能举示的合约履约资料,其权利主张大部分能得到法院或仲裁机构支持。承包方合约履约管理及证据意识,是重要且必要的。

合同交底、定人专管、过程检查及流程是合约履约证据管理的“三大环节”。针对建立合约履约证据资料管理机制应注意的要点,廖律师从及时性、强化管理、明确管理责任、重视期限和程序、加强申报和确认工作、及时索赔、及时与公司律师沟通等6方面内容,逐一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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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答疑环节,廖律师详细地解答了大家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法务问题,为会员提供了行之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

至此,协会举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系列法律法规应用讲座”(共三期)圆满结束。该系列讲座旨在帮助会员单位了解《民法典》视野下建设工程疑难法律问题的处理及应对措施,切实提升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有效防范建设过程中产生的不利法律风险。会员单位纷纷表示,通过律师对法律法规和司法经验的解读和分享,通过跨行业的学习与交流,帮助其牢固树立了“依法保障执业权利,切实规范执业行为”的深刻意识,获取了解决问题的实用方法,是一次宝贵的学习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