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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单位选择进场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发改项目[20141013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单位选择行为,根据《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资格预审管理办法》、《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4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工程咨询、造价咨询、工程检测试验、拍卖等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单位(以下简称中介服务单位)的选择,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估算合同价款达到20万元及以上的中介服务单位选择,报名公告和中选公示应在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资格预审管理信息网(cbs.xmchengdu.gov.cn,以下简称“承包商管理网”)和本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同时发布(五城区、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展相关工作,下同)。

第四条 估算合同价款达到2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中介服务单位选择,项目业主可自主确定开展选择活动的场所。估算合同价款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中介服务单位选择,选择活动应在本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

第五条 中介服务单位选择可采用抽签法和综合评选法。

第六条 采用抽签法的,报名公告发布最短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采用综合评选法的,评选文件自发售(报名公告发布)最短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自评选文件发售之日起至评选申请文件提交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七条 中介服务单位选择采用抽签法的流程:

(一)项目业主向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递交中介服务单位选择公告申请,并预定抽签时间、场所(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展选择活动的适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受理中介服务单位选择进场交易提交要件为:经项目业主盖章的中介服务单位选择公告。

(二)符合公告要求、有意愿参与的中介服务单位通过承包商管理网进行报名。

(三)报名截止后,项目业主应在公告中约定的抽签时间和场所,通过承包商管理网,在已报名且满足公告要求的中介服务单位中随机抽取中介服务单位。

(四)项目业主应将中选的中介服务单位在承包商管理网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受理要件为:经项目业主盖章的中介服务单位中选公示。

第八条 中介服务单位选择采用综合评选法的流程:

(一)项目业主向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递交中介服务单位选择公告申请,并预定抽签时间、场所(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展选择活动的适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受理中介服务单位选择进场交易提交要件为:经项目业主盖章的中介服务单位选择公告。

(二)项目业主将评选文件(word版本)上传至承包商管理网。

(三)符合公告要求、有意愿参与的中介服务单位通过承包商管理网进行报名,并下载评选文件。

(四)已报名的中介服务单位按照公告要求编制、提交评选申请文件。

(五)评选申请文件提交截止后,中介服务单位评选委员会应在公告中约定的时间和场所,对中介服务单位提交的评选申请文件进行评审,择优确定中介服务单位。

(六)项目业主应将中选的中介服务单位在承包商管理网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受理要件为:经项目业主盖章的中介服务单位中选公示。

第九条 中介服务单位评选委员会由项目业主组建,由本单位经济、技术、招标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或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或3人以上单数。

第十条 中介服务单位选择活动由项目业主组织开展。项目业主单位的纪检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一条 中介服务单位选择报名截止后,只有1家中介服务单位报名,且满足公告要求的,项目业主可直接确定为中选单位;若无中介服务单位报名或报名单位均不满足公告要求的,项目业主可在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资格预审名录库内直接确定并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在开展中介服务单位选择活动时,如出现系统故障、断电、自然灾害等情况,导致中介服务单位选择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经书面告知所有报名单位后,可延期进行。

第十三条 合同价款在20万元以下的中介服务单位选择,项目业主可在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资格预审名录库内直接确定并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政府审计部门和政府投资项目评审部门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资格预审名录库使用及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成发改项目[2014824号)要求,在名录库内选择一定数量的中介服务单位后,应制定相应使用管理办法,报市发改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做好中介服务单位选择活动的接件受理、场地安排、公告发布、中选公示等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有关利益方认为选择过程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项目业主单位的纪检部门提起投诉。项目业主单位的纪检部门应当在自收到投诉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相关法律法规对中介服务单位选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51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