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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理论研究与应用实践

李海龙
(中通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四川 成都 610000)

   摘 要: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和建筑工程行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国民经济已经大幅度提升。但是由于多方面原因,建筑合同纠纷数量呈逐年递增的趋势,尤其是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纠纷。为了更好地推进建筑工程顺利施工,本文重点分析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工作现状以及坚持的原则,希望可以在日后的司法鉴定中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从而确保司法鉴定结果的准确性,为建筑工程行业的稳定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关键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及原则
   0 引言
   建筑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可以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也比较严峻,其中工程造价的合同纠纷占据较大一部分。因此,开发商要不断增强法律意识,造价公司也要合理运用法律手段来确保鉴定结果客观公正,并将鉴定过程透明化、程序化,只有这样才能够减少工程造价不合理所带来的不必要麻烦。
   1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需求背景
   目前,我国城镇化已经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人们对建筑工程的需求也随着增加。其中开发商与广大业主分别代表不同的利益主体,如果双方在利益方面出现分歧,则需要借助法律手段来解决。而大多数法官由于自身专业的限制,往往需要委托专业法律顾问来提供专业指导意见,于是就产生了建筑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通过调查研究显示,我国近几年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总体数量整体呈现上升趋势(如表1),并且经过判决的数量也在逐年递增,但其数量却远不及司法鉴定的总数,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表1 2014-2018年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统计表

   2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现状及不足
   由于我国的工程造价司法认证工作恰好处在造价的审批和司法体系之间,再加上我国在进行司法认证的过程中较为缺少对法律体系的维护,也就导致了司法认证的工作更加困难重重。此外,实际的案件中大部分被审判的法官都缺少了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综合素养,这些因素都很有可能会直接导致我们在司法认证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1]。
   2.1 对造价鉴定机构的管理以及监管不到位
   对造价鉴定机构的管理以及监管不到位具体表现为准入门槛低以及执业能力水平低等问题。虽然目前我国的司法机关已经针对一般建筑工程项目的司法认定建立了完善的监督和管理体系,但却对于建筑工程的造价司法认定的监督和管理不够高度重视,导致在具体认定过程中的管理比较分散。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的直属上级部门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身,其是否被认定可以直接从事工程造价的司法认定和审查工作,最终还是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或者有关部门来负责作出判断。只有具备了高水平的建筑工程造价技术,才能够获得建筑工程造价的司法认证机构资格。然而这一标准却不能综合地考察被认为鉴定人员所掌握的司法认定和解决诉讼纠纷的能力。
   2.2 造价鉴定费用支付问题
   现阶段我国的工程造价司法确认的费用通常是由申请者自行支付的,另外一方的当事人基本不了解。然而最终确认的鉴定费用支付方式主要以民政和司法部门的判决结果为主要依据。司法认证机关在接到新的任务后,会与被认证人共同协商认证的费用。只有在申请者得到同意和交代的认可而且已经收取了确认的鉴定费之后,才能够进行鉴定。但是对于鉴定费用的相关信息以及内容,另一方当事人是不了解详细情况的,这就是产生费用争议的关键原因,。这不仅不利于司法鉴定工作的有序开展,而且给双方都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2.3 鉴定机构或鉴定人越权行使权力
   司法鉴定主要分为四大类,其中法医类、物证类、声像类这三类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可以由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根据专门的技术或能力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在鉴定过程中完全与司法审判权不发生任何关系。但是像司法审计 、 工 程质量鉴定等第四类的鉴定就需要依靠相关的证据资料,这些相关的证据资料必须要由法院以及当事人进行严格审核之后才能够进行使用,这一过程正巧就是法 院司法审判权的具体内容。但是随之而来也暴露出很多问题,由于部分法官过度依赖鉴定最终结果,再加上司法鉴定人员缺少科学合理的法律指导,这些因素都严重导致了工程造价鉴定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越权行使了本应属于法官的司法审判权[2]。
   3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原则
   3.1 证据真实性由当事人负责的原则
   在通常情况下,由人民检察院或者仲裁机关向工程造价司法认定的机关下发委托书,在承包商接收了委托书之后认定机关才能够开展相关活动。对于法院或者仲裁组织所需要提供的全部证据材料都应当被认为是真实准确的,这在主要程度上是由于造价司法和鉴定组织在其中的角色和地位决定的,也可以说是合理地开展司法和鉴定事务的有效前提。特别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关只针对相关专业和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然后通过综合分析才能制订出具体意见报告书。
   3.2 合同的有效性或条款的矛盾由法院判断的原则
   工程造价的司法认定机关无法准确地对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做出准确的判断,也无法精准地为相互矛盾的条款作出解释。然而,在进行具体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时,鉴证机构仍然需要借助于合同或者规定的条件来进行确认。一旦发生以上这两个问题,那么建设工程造价司法认可审查机关就可以采取两种有效的解决方案。第一,与人民检察院等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及时的沟通,并对具体问题向法官征询意见,从而进一步保证鉴定依据准确无误;第二,针对一些合同和条款提出不同的鉴定意见,这样不仅可以为法官的裁判提供参考意见,而且也可以开发自身的创新思维[3]。
   3.3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在进行相关的司法鉴定时,双方当事人应该综合考虑自身的利益后分别阐述各自的见解,这时需要鉴定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在鉴定过程中不受外界因素影响,独立自主的对争议问题作出公平、公正、合理的判断,并对其进行系统整理之后出具鉴定意见报告书。当鉴定人员符合我国相关法律约束的情形时,或者需要回避的情况时,鉴定人员应该积极主动做出回避。
   4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应用实践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不仅要注重法律程序,而且还要密切关注其实质内容。只有严格遵守程序办事才能充分体现出鉴定人员对当事人的尊重,实质性内容主要体现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鉴定人员在具体工作中要始终坚持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原则,进一步使鉴定结果更具说服力以利于被法院所认可采纳。
   4.1 主要流程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首先,接收鉴定任务,之后确认接收任务的具体内容,再开始进行相关证据材料的交接;其次,制订最终的初步认可和鉴定计划,对每一个项目的证据材料都进行了质证,再最后确定一个最终执行的方案;最后,到现场进行勘查并认真做好记录和搜集工作,对当事人的工程造价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然后再进行内部审核,通过三级复核后签订鉴定意见报告书,对双方当事人存在疑惑问题进行了解答。只有严格按照鉴定流程和规章制度去办事,才能够推进鉴定工作高效平稳的进行。在这一过程中特别要注意的是在收到鉴定资料之后,要对其进行详细的检阅,如果有必要进行补充说明的内容,需要当事人以书面报告形式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交相关资料,同时要做好相关的笔录[4]。
   4.2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方法及注意事项
   4.2.1 鉴定方法
   第一,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形式来计算。双方当事人如果对结算价钱有争议,则直接可以按照合约规定的结算方式来进行计价,最终出具鉴定意见报告;第二,采取定额计算的方式。如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总体造价施工合同中未约定结算条款或其约定不明确,当设计变更而导致修改建设工程总体造价数量或其他质量标准发生改变,并且双方当事人对造价协商不一致时,可以直接参考当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造价计算办法或其他造价标准等规范来对第三方造价进行计量和估算,最后才能出具被认可的鉴定指导性意见和研究报告;第三,采用多种鉴定方法。由于大多数工程建设造价都是复杂而有所变化的,当以上两种鉴定方法都无法使用时,我们就需要应用第三种鉴定方法,并由技术人员对其进行广泛的市场调研、案例分析以及与相关的鉴定材料进行对比和综合分析,然后合理估算出工程项目造价,制定科学合理的方案。
   4.2.2 注意事项
   一方面,要注意正确定位。由于司法鉴定的机构并非事件的受理者和办案主体,况且与地方人民检察院或者仲裁机构之间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要对地方人民检察院或者仲裁机构负责。所以,鉴定部门一定要及时向当地相关部门及时汇报该案件的进展信息,对需要补充的资料以及现场勘查等工作应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报告,并由这两个机构组织并联系双方当事人。另一方面,需要进行有效的沟通。由于大部分鉴定者对于司法的理论知识也比较薄弱,加之对于案件全局情况的了解不透彻,这也就导致鉴定者的意见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难以充分发挥其作用或者被认为无法利用。所以,同办案法官之间的及时有效沟通就是确保其鉴定成果准确的重要保证。
   5 结语
   通过文章分析得知,工程造价合同纠纷严重阻碍了我国建筑工程的发展。因此,要对合同纠纷进行公平公正、合理的处理。同时,司法鉴定机构也要进行准确定位,并要采取良好的沟通措施,只有这样才能够促进司法鉴定工作的有序开展,为我国建筑企业工程建设的顺利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刘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理论研究与应用[J].建筑学研究前沿, 2018(32):28-35. 
   [2]俞木兵,丁翔.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典型问题分析——以安徽某具体案件为例[J].建筑经济.2018(08):103-109.
   [3]俞木兵,苏亮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研究[J].工程经济.2018(06):49-56.
   [4]刘江,胡春华,付琴.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理论研究与应用[J].工程造价管理.2018(03):67-69.